| 标准编号 | NB/T 10338-2019 (NB/T10338-2019) | | 中文名称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fining the scope of land acquisition treatment for hydropower project construction)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55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4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10338-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NB/T 10338-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fining the scope of land acquisition treatment for hydropower project constr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代替 DL/T 5376-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代替 DL/T 5376-2007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 准 部 门 : 国 家 能 源 局
施行日期: 20 20 年 7 月 1 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20 北京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9 年 第 8 号
国家能源局批准《小水电机组励磁系统运行及检修规程》等 152
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 1)、《Code for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o
f On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等 39项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附件 2),
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英文版目录
国家能源局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界定。
1.0.3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应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
迁建、复建项目用地的范围应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4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的任务应明确各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分析确
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征收、收回和征用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开展界桩布置设计。
1.0.5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用地规划应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界定建设征地
处理范围。
2 宜减小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对周边区域的影响,避让有地质灾害的区域,安全
用地。
3 节约用地,少占耕地。
1.0.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的有关规定。
1.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水库淹没影响区
2.1 一般规定
2.1.1 水库淹没影响区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水库影响区。
2.1.2 水库淹没区应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以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
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淹没的区域。
2.1.3 水库影响区应包括由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浸没、变形库岸、内涝、水库渗漏
等需要处理的区域,以及减水河段、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库周和孤岛等其他受水库
蓄水影响需要处理的区域。
2.2 水库淹没区
2.2.1 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应以坝轴线为起始断面,按正常蓄水位高程水平
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
2.2.2 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选择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分期洪水回水水面线,
合理确定回水末端。
2.2.3 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耐淹程度、结合水库调节性
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分析确定。
2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确定。标准无规定的,可根
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设计洪水标准。
3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应宜按表 2.2.3所列设计洪水重现期的上限选取,如
果选取其他标准应进行分析论证。
2.2.4 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计算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水库回水计算规范》
NB/T 3509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库汛期、非汛期洪水回水水面线应根据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分别计算。
2 分期蓄水的工程应根据需要计算分期蓄水的回水水面线。施工工期较长、洪水
位较天然改变较大的工程应根据需要计算施工期的回水水面线。
3 当库区有大支流汇入或支流内有重要淹没对象的,应考虑支流发生水库淹没标
准洪水时干流发生相应洪水、干流发生水库淹没标准洪水时支流发生相应洪水两种组
合,分别计算回水水位。回水水面线应按两种组合的外包线确定。
4 水库回水应考虑泥沙淤积的影响。泥沙淤积年限应根据河流泥沙特性、水库运
行方式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在10年~30年范围内选用。
5 回水计算断面应与水库泥沙冲淤计算采用的计算断面一致,有重要淹没对象的
河段和回水末端,回水计算断面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密。
6 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
程回水高程确定。
7 两断面之间回水高程差较大时,宜通过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2.2.5 设计洪水回水末端断面及淹没处理终点位置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库回水末端断面应选择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差值等
于 0.3m处为计算断面。
2 水库回水末端断面上游的淹没处理终点位置应为回水末端断面设计洪水高程水
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
3 在居民迁移回水末端断面上游,出现耕园地设计洪水线高程高于居民迁移设计
洪水高程时,应按耕园地设计洪水线确定居民迁移范围和淹没处理终点位置。
2.2.6 风浪爬高计算应考虑风速、吹程等因素。当岸坡在 45°以下,波浪垂直吹程在 30km
以下和风速在 7级以下,风速在 14m/s~17m/s时,风浪爬高宜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2.2.7 有通航要求的水库应按水运行业的有关规定计算船行波波浪爬高。
2.2.8 冰塞壅水淹没范围应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和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
的冰花量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计算的壅水曲线确定。
2.2.9 水库安全超高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库安全超高的范围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分析库周耕地和居民点淹没影响程度,
可根据水库因风浪、船行波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2 不同的淹没对象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水库安全超高值。
3 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风浪爬高和船行波波浪爬高应根据计算确定,取
两者中的大值作为水库安全超高值。耕地的水库安全超高计算值小于 0.5m的应按 0.5m
确定,居民点的水库安全超高计算值小于 1.0m的应按 1.0m确定。
2.2.10 阶段性蓄水的水库淹没区应根据枢纽工程建设和水库蓄水计划,考虑上游围堰
挡水情况和枢纽工程分期蓄水位,按各淹没对象洪水标准推算的洪水回水水面线确定。
工程围堰截流淹没区超出水库淹没区的部分不应纳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2.2.11 水库淹没区通过垫高措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应作为临时用地处理。
2.2.12 水库淹没区应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以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
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淹没的区域的外包线确定。
2.3 水库影响区
2.3.1 由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浸没、变形库岸、内涝、水库渗漏等需要处理的
区域的判别,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编制规程》NB/T
10129的有关规定,并在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评价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影响对象的
重要性和受危害程度分别界定。
2.3.2 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分类应符合表 2.3.2 的规定,受危害程度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水电工程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编制规程》NB/T 10129的有关规定。
表2.3.2 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分类
重要性 影响对象
重要 建筑物、重要构筑物、重要基础设施
次要 一般基础设施、耕地、园地
2.3.3 在滑坡、变形库岸的区域,分布有重要影响对象或受危害程度高的一般基础设施,
应认定为相应对象的处理区域。
2.3.4 在塌岸区域分布有重要对象或次要对象,应认定为相应对象的处理区域。
2.3.5 在浸没、内涝、水库渗漏的区域,分布有重要对象或次要对象,且受危害程度高
的,应认定为相应对象的处理区域。
2.3.6 减水河段、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库周及孤岛等,应按影响成因、影响对象的
损失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处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
需要处理的区域:
1 工程引水导致河段减水,造成生产生活引水、航运设施使用困难等情况而应
采取处理措施的影响区域。
2 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应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及孤岛等区
域。
2.3.7 阶段性蓄水涉及的水库影响区范围宜按本规范第2.3.1~2.3.6条的规定界定。
3 枢纽工程建设区
3.0.1 枢纽工程建设区应主要包括料源料场、渣场、场内交通、施工生产设施、营地及
工程管理区。按用途确定用地属性,应分为临时用地区和永久占地区。
3.0.2 枢纽工程建设区应根据施工总布置设计成果,考虑用地属性、土地利用条件,结
合移民安置需要分析确定。
3.0.3 工程枢纽建筑物,对外交通衔接道路,上坝、进厂、厂坝连接、营地及工程管理
区等永久与临时结合交通道路,现场运行管理营地,生态保护工程管理区等区域应划为
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料源料场,渣场,施工生产设施,枢纽工程施工弃渣、料场开采、
大坝填筑、混凝土运输以及连接施工生产设施、承包商营地等主要临时交通,建设期管
理营地,承包商营地等应划为枢纽工程临时用地区。备用料场不宜纳入枢纽工程建设区。
3.0.4 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区重叠部分,应纳入水库淹没区,可按用地时序要求
归入枢纽工程建设区先行处理。
4 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4.0.1 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包括居民迁移线和土地界线,应根据确定的水库淹没影响区
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分析划定。
4.0.2 居民迁移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拆迁房屋的要求确定。
4.0.3 土地界线应按用地性质划分为土地征收或收回范围线、土地征用范围线、土地处
理范围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征收或收回范围线应主要包括水库淹没区内的土地、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
永久占地区域。
2 土地征用范围线应主要包括水库淹没范围内的垫高防护区的土地、枢纽工程建
设区内的临时用地区域。
3 土地处理范围线应包括土地征收或收回、征用范围线外其他需处理的范围。
5 界桩布置设计
5.0.1 居民迁移线、土地界线应以界桩实地标识,界桩可分为临时界桩和永久界桩。
5.0.2 临时界桩及标识布置应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的实际需要现场测设,可采用木桩,或
在树干、岩石、墙壁等上作标识。
5.0.3 永久界桩可分为主桩和加密桩,按类型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界桩、雕刻界桩、钢管
界桩、水位标志牌。永久界桩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 永久界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控制点应埋设主桩,并设置为控制性界桩。
2 主桩间距应为500m~1000m,加密桩间距应为50m~200m,相邻两桩之间应相互
通视。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各转折点应埋设界桩。
3 永久界桩埋设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素土夯实。永久主桩地面出露高度宜为
15cm~25cm,加密桩地面出露高度宜为10cm~15cm。永久主桩埋设高程允许误差应小于
10cm,加密界桩埋设高程允许误差应小于30cm。
4 永久界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界桩、雕刻界桩、钢管界桩,城市、集镇和重要的
专业项目等敏感地段应增设水位标志牌。
5.0.5 界桩及标识的编号标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临时界桩及标识可设临时编号。
2 钢筋混凝土界桩和钢管界桩编号应采用凹字标注于界桩顶部。雕刻界桩应刻画
高程横线并标注编号。钢筋混凝土界桩、钢管界桩及雕刻界桩编号应统一。水位标志牌
应标注明显的水位线和文字。
3 永久界桩编号应根据占地范围、处理方式、实物对象、干支流、左右岸的区分,
采用拼音字母和数字对主桩和加密桩分别编号。
5.0.6 界桩测量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测量规范》NB/T 35029的有关规
定执行。
6 阶段工作要求及成果
6.0.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
区可在初选的正常蓄水位基础上,按初步选定的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洪水
回水成果,坝前平水段考虑一定安全超高予以拟定;水库影响区可根据水库区工程地质
评价初步结论和其他影响因素初步拟定;枢纽工程建设区宜按初拟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成
果拟定;阶段性蓄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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