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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34006-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NB/T 34006-2020 209 NB/T 34006-2020 [PDF]天数 <=3 清洁采暖炉具技术条件
NB/T 34006-2011 399 NB/T 34006-2011 [PDF]天数 <=3 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NB/T 34006-2020 (NB/T34006-2020)
中文名称 清洁采暖炉具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clean heating stoves)
行业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F13
字数估计 9,911
发布日期 2020-10-23
实施日期 2021-02-01
旧标准 (被替代) NB/T 34006-2011
标准依据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NB/T 34006-2020: 清洁采暖炉具技术条件 NB/T 34006-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clean heating stov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能 源 行 业 标 准 代替 NB/T 34006-2011, NB/T 34007-2012 清洁采暖炉具技术条件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NB/T 34006-2011《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和NB/T 34007 -2012《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本文件以NB/T 34006-2011为主,整合了NB/T 34007 -2012的部分内容,与NB/T 34006-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改为:清洁采暖炉具技术条件; b)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c) 增加了洁净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炊事功率、高功率和低功率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d) 增加了采暖炉具的分类和编码,修改了型号表示方法(见第4章,2011年版的第4章); e) 增加了对采暖炉具燃料的要求(见第5章); f) 增加了对兼有炊事功能的采暖炉具炊事功率的要求(见6.3.2); g) 修改并增加了采暖炉具的热效率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分级(见6.3,2011版的5.15,5.16); h)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2011版的第7章)。 本文件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农村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8)归口。 本文件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民用清洁炉具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老万清洁供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超万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昊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多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兖煤蓝天清洁能源有限 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薪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未来蓝天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优发生物质能源徐州有限公司、烟台尚美丽 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生采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业阳光新 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中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盛火(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 资源保护总站、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检测中心、北京化工大学、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邢立力、刁兴胜、顾茂生、孙磊、郭群、孟磊、谷建祥、李风林、刘庆超、王 保杰、张静、杨天坤、赵裕江、李娜、薛永红、钟洪伟、赵伟忠、高洪亮、徐文勇、杨明珍、薛春瑜、 吴华成、肖明松、任彦波、刘广青。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B/T 34006-2011; --NB/T 34007-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清洁采暖炉具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清洁采暖炉具(以下简称炉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编码,燃料要求,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警示标识、贮存和使用寿命等。 本文件适用于燃用洁净煤、生物质成型燃料(含块状薪柴),以水为传热介质,额定供热量小于 50kW, 工作压力为常压,出口水温不高于 85℃的采暖炉具和兼有炊事功能的采暖炉具。烟囱通炕的炉具也可 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67 爆破片安全装置 GB 1453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4169-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NB/T 34005-2020 清洁采暖炉具试验方法 NB/T 34024-2015 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 NB/T 34059 炉具术语 NY/T 1703 民用水暖炉采暖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 4 分类和编码 4.1 分类 4.1.1 按燃料类型分为: a) 洁净煤炉具; b) 生物质炉具。 4.1.2 按加料和控制方式分为: a) 手动控制炉具; b) 自动控制炉具。 4.1.3 按功能类型分为: c) 采暖炉具; d) 炊事采暖炉具。 4.2 编码 产品编码结构由炉具类型、燃料类型、控制方式、额定供热量和序列号组成,如图 1 所示: 5 燃料要求 5.1 炉具燃用的型煤应符合 GB 34170-2017 的要求;无烟煤、洗选烟煤和兰炭等未经成型加工的洁净 煤应符合 GB 34169-2017 的要求。 5.2 炉具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 NB/T 34024-2015 的要求。 5.3 所用燃料的外形尺寸和类型应符合炉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炉具结构应设计合理、密封性好、操作方便、安全可靠。外观应造型美观,表面光洁,无毛边 毛刺。 6.1.2 炉具的辅机、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 6.1.3 炉具背面应装设安全防爆装置;采用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应超过 0.2MPa,排放孔内径不应小于 25 mm,性能应符合 GB 567 的规定。 6.1.4 自动控制炉具,电气装置应可靠接地。控制器应符合 GB 14536.1 的规定,并具有自动进料控制 与运行,自动报警,主要居室温度显示等基本功能。 6.2 制造要求 6.2.1 铸造件应表面光洁,无裂纹、气孔、砂眼等缺陷。 6.2.2 焊接件应平整、均匀,无烧穿、夹渣、气孔、未焊透等缺陷。 6.2.3 冲压件应无裂纹、起皱、飞边、毛刺等缺陷。 6.2.4 钣金件表面应平整,无裂纹、皱褶、凹凸等缺陷,机械加工表面不应有磕、碰、划伤等缺陷。 6.2.5 铆接件应牢固,铆钉应无松动、歪斜。 6.2.6 炉瓦(胆)应耐高温、无残缺,其尺寸、形状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7 炉体外壁面应做防锈处理,防锈层应防水并不易脱落。 6.2.8 吸热水套使用铸铁时,壁面厚度应不小于 4 mm;使用碳素钢时,受热面钢板的名义厚度应不 小于 3 mm,非受热面钢板的名义厚度不应小于 2mm。 6.2.9 吸热水套内部应有足够的循环水流通截面积,吸热水套夹层宽度(吸热水套的内外壁之间的净 距)应符合表 2 规定。 6.2.10 隔热和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6.2.11 每台炉具在 7.2 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水压试验,试验过程应无泄漏。 6.2.12 炉具的进、出水管通径按表 3 选取。 6.3 热性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6.3.1 供热量应不小于炉具标称的额定供热量。 6.3.2 兼有炊事功能的炉具,炊事功率应不小于 1.5kW。 6.3.3 采暖热效率和大气污染排放指标分为 3 级,1 级为优秀,2 级为合格,3 级为不合格。 6.3.4 采暖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分级见表 4。 6.4 安全使用要求 6.4.1 炉具不应在室外安装使用。 6.4.2 炉具不准许安装在卧室内。炉具安装位置与卧室相通的应有隔离措施,并设置对外通风口。推 荐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6.4.3 炉具应装设烟囱并通往室外,烟囱管径不应小于炉具出烟口直径,烟囱安装应严密,烟气通畅 无泄漏。不准许在烟囱内安装任何形式的挡板。 6.4.4 膨胀水箱的水位应不低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一,水量不足时应及时补水。 6.4.5 采暖循环水不应用于其它用途。 6.4.6 炉具冻结时不应点火启动。 6.4.7 采暖系统安装按 NY/T 1703 的规定进行,如需设置循环泵,安装于炉具出水口一侧,膨胀水箱 之后的主管路上。 6.4.8 配有电器装置的炉具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6.4.9 燃用生物质燃料的炉具应有防止回火措施。 7 试验方法 7.1 6.1、6.2(不含 6.2.11)采用量具及视检方法测试。 7.2 6.2.11 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不低于 0.15 MPa,水温不低于 5℃,持续时间 5 min。试验结束后, 视检炉瓦(胆)有无明显变形。 7.3 6.3 按 NB/T 34005-2020 的规定进行,热性能测试结束后,视检炉具的内部结构及各部件应符合 6.2 条的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炉具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 5。 8.2 出厂检验 每台炉具应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应经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型式检验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 8.3.2 炉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老产品停产超过 2 年以上再生产时; c) 改变产品结构、材料、工艺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8.4 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不少于2台,1台送检,1台备检。 8.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的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不合格。型式检验的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 样品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批不合格。相应等级所有指标都符合 6.3.3 的要求时,才 能够评定该等级。 9 标志、包装、警示标志、贮存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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