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QB/T 1994-2013 (QB/T1994-2013) | | 中文名称 | 沐浴剂 | | 英文名称 | Bath agents and shower agents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3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40 | | 字数估计 | 6,697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 1994-2004 | | 引用标准 | GB/T 13173-2008; GB/T 26396-2011; QB/T 2951; QB/T 2952; JJF 1010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2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12号(总第168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
QB/T 1994-2013: 沐浴剂
QB/T 1994-2013 英文名称: Bath agents and shower agent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1994-2013
沐浴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1994-2004《沐浴剂》的修订,与QB 199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性质,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修改了原材料要求的依据;
——修改了总活性物项目名称和指标要求;
——修改了pH测试浓度;
——修改了汞、铅、砷及各项微生物试验方法的依据;
——修改了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要求的依据
——修改了产品保质期;
——增加了沐浴剂产品类型和相应的指标要求;
——增加了对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的指标要求;
——取消了甲醇的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技术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文、姚晨之、何俊、王寒洲、王敏、费云斌、李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QB1994-1994;
——QB 1994-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173-2008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ISO607:1980,ISO2996:1974,MOD)
GB/T 26396-2011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951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沐浴剂bath agents and shower agents
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用于清洁人体皮肤的洗涤用品。此类产品的外观可以是液体、膏体或固体(香皂除外)。
4产品分类和标记
4.1 产品分类
按产品使用对象分为成人(普通、浓缩)型和儿童(普通、浓缩)型。
4.2产品标记
注:标记中标准年代号可省略。未标执行年代号者,则为执行现行有效标准。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标记按所执行标准规定进行。商品名或使用说明中表明产品具有浓缩特性的为浓缩型(如采用浓缩、高浓度、加浓等词汇描述),否则为普通型。
5要求
5.1基本要求
沐浴剂产品的安全性应符合GB/T26396-2011中对B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5.2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沐浴剂产品的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3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6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6.1 外观
液体或膏状产品: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块状产品: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6.2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3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的试样两份,分别置于250mL的无色其塞广日玻璃瓶中,一份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另一份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 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6.4总有效物
一般情况下按GB/T 13173-2008中第7章规定的A法进行测定。
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总有效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应按CB/T 1317β-2008中第7章规定的B法进行测定。
6.5 pH
按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测试温度为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液体或膏体产品的试验溶液质量浓度分别为10%,固体产品为5%,混匀后测定。
6.6汞、铅、砷和微生物
按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7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进行试验。
7检验规则
按QB/ T2951规定执行
块状产品按QB/T 2951规定进行分样;其他类型按GB/T 13173-20%规定进行分样。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的稳定性、pH,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5.3。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若5.1中原料指标要求为已知,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识、包装
按QB/T2952规定执行。
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有效物时,应在销售包装上注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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