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RB/T 174-2021 (RB/T174-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00 | | 字数估计 | 10,128 | | 发布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RB/T 174-2021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CS 03.120.20
CCS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代替RB/T 174-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
专业要求
2021-11-04发布
2022-01-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RB/T 17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本文件与RB/T 174-
2018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删除了原标准4.1公正性、4.2保密性、4.3组织、4.7服务客户、4.8纠正措施等条款;
---4.1为原4.10鉴定机构的人员;
---4.2为原4.11培训和考核;
---4.3为原4.12鉴定机构的设施和环境;
---4.4为原4.14仪器设备;
---4.5为原4.5分包和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为原4.4委托受理;
---4.7为原4.13鉴定方法;
---4.8为原4.15抽样/取样;
---4.9为原4.16检材/样本的处置;
---4.10为原4.9检验记录;
---4.11为原4.17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4.12为原4.18鉴定文书。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
网络安全保卫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八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丹舟、王彦斌、鹿阳、高俊薇、肖良、冯涛、陈忆九、翟晓飞、刘冰、权养科、杨旭、
张大明、施少培、李晓平、任春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
专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机构在人员、培训和考核、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外部
服务、委托受理、鉴定方法、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记录/档案、确保结果的有效性、鉴定文书方面
的专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法医物证DNA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
迹鉴定、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RB/T 198-2021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2006、JJF1001-2011和RB/T 198-20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专业要求
4.1 人员
4.1.1 鉴定机构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鉴定人资格的规定,满足各鉴定领域对鉴定人、授权签字人、
在培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外部专家等的具体要求。
4.1.2 鉴定机构每个鉴定专业应至少具有3名长期聘用的专职鉴定人。
4.1.3 鉴定机构应在5年内对每一名鉴定人员的能力进行重新确认。
4.1.4 鉴定机构的在培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外部专家不应从事鉴定结果分析、结果报告、报告审核和
批准等关键性工作。
4.1.5 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见证,见证应结合岗位工
作内容,并保存记录。
4.1.6 各专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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