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SF/T 0077-2020 (SF/T0077-2020) | | 中文名称 | 汽车电子数据检验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motive electronic data inspection)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R82 | | 字数估计 | 12,16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 实施日期 | 2020-05-29 | | 标准依据 | 司法部公告(2020.05.29)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77-2020: 汽车电子数据检验技术规范
SF/T 0077-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motive electronic data inspec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汽车电子数据检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弘、施少培、冯浩、吴松洋、吴少华、李岩、李卫、沈长达、高峰、陆道宏、
刘善军、朱晔、钱志高。
汽车电子数据检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鉴定中汽车电子数据检验的仪器设备、现场检验步骤、实验室检验步骤、
检验记录和鉴定意见表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中汽车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19392 车载卫星导航设备通用规范
GB/T 29360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 2936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GA/T 1568 法庭科学 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GA/T 1572-2019 法庭科学 移动终端地理位置信息检验技术方法
4 仪器设备
4.1 硬件
仪器设备中的硬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汽车电子数据取证设备;
b)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站;
c) 可调直流输出电源;
d) ECU专用连接线;
e) 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f) 汽车专用连接线和适配器;
g)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设备;
h) 数码照相机;
i) 数码摄像机;
j) 芯片拆焊和芯片镜像提取设备。
4.2 软件
仪器设备中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完整性校验值计算软件;
b) 数据恢复软件;
c) 数据分析软件;
d) 电子数据镜像工具;
e) 汽车专用数据分析软件。
5 现场检验步骤
5.1 准备
在进行汽车电子数据检验前,应分析案情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
a) 了解待检汽车的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品牌、型号、上电条件和安全气囊状态;
b) 了解待检汽车的车载信息娱乐系统、车载通信终端、汽车网关控制器、行驶记录仪、行车记录
仪和安全气囊系统等的位置,防止误拆、误卸;
c) 明确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需携带的仪器设备和连接线。
5.2 预检
在开始进行汽车电子数据检验时,应先进行预验工作,包括:
a) 对待检汽车进行唯一性编号;
b) 对待检汽车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其特征、车辆识别代号及状态;
c) 将车辆与外部网络隔离(如断开天线或蜂窝调制解调器、移除 SIM卡等);
d) 如待检汽车处于启动状态,对待检汽车屏幕上显示的内容(如适用)进行拍照或录像;
e) 记录待检汽车的系统时间及其与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的差值。如待检汽车上有多个时间源
的,应分别进行记录;
f) 若待检汽车处于关闭状态但具备启动条件,可将待检汽车启动后按照 5.2 d)进行系统时间检
验。
5.3 待检汽车启动状态下的数据检验
如待检汽车处于启动状态或具备启动条件,在待检汽车启动状态下,根据检验目的和要求,选择适
当的方式进行数据检验。数据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整车数据检验
通过ECU专用连接线连接车辆OBD接口,根据待检汽车的品牌、型号和年份等,使用汽车专用
数据分析软件进行检验,并计算检验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注:使用整车提取的方式可确保与车身控制系统相关的ECU故障码信息提取的准确性。
b) 车载信息娱乐系统数据检验
根据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的品牌和型号等选择相应的数据连接方式,使用汽车专用数据分析软
件进行数据检验,并计算检验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注: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的数据连接方式包括WiFi连接、USB连接和SD卡连接等。
c) 行驶记录仪数据检验
行驶记录仪的数据提取,应根据其数据接口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数据提取:
1) 对于有外置接口的行驶记录仪,将行驶记录仪的文件导出至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并计
算导出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使用汽车专用数据分析软件对导出文件进行检验;
2) 对于没有外置接口的行驶记录仪,使用 ECU专用连接线连接后,进行数据检验,并计算检
验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d) 行车记录仪数据检验
启动待检汽车前宜将行车记录仪停止或拆除。行车记录仪的系统时间检验应按5.2 d)的要求
进行。行车记录仪的数据提取,应根据其存储介质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数据提取:
1) 对于有外部存储介质的行车记录仪,拆卸外部存储介质。使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设备
制作其电子数据副本,并进行完整性校验。之后使用电子数据副本进行数据提取,并计算
其完整性校验值。如需进行数据恢复,应按 GB/T 29360要求对电子数据副本进行数据恢
复;
2) 对于没有外部存储介质的行车记录仪,如行车记录仪有数据连接接口,应提取行车记录仪
中的数据并进行完整性校验。
e) 导航设备数据检验
车载导航定位系统的数据检验应按5.3 b)进行。具备导航功能的外置移动终端的数据检验可按
GA/T 1572-2019要求进行。
5.4 待检汽车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理
5.4.1 如待检汽车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具备开启条件,可根据需要,拆卸可单独检验的电子设备(如车
载信息娱乐系统、车载通信终端、安全气囊控制器和汽车网关控制器等)以便在实验室环境中进行检
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确认所有组件关闭后,断开 ECU等的电源;
b) 应按照不同车辆品牌和型号对于维修的要求进行拆卸。
5.4.2 从待检汽车上拆卸需单独检验的电子设备,并记录拆卸情况,如位置、状态等。
5.4.3 对拆卸下来的需单独检验的电子设备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其编号、配件号和芯片标识等信
息,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某些电子设备,如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和车载通讯系统可能包含各种存储介质(包括可移动 SD
卡、板载闪存和硬盘等),应查看车辆制造商的相关文档,以确定相关数据存储位置;
b) 若 EDR控制器内置于安全气囊控制器中,则拆卸安全气囊控制器;若 EDR控制器为独立设备,
则直接拆卸 EDR控制器。
5.4.4 拆卸下来的需单独检验的电子设备应妥善保管,注意防震、防潮和防油污等。
6 实验室检验步骤
6.1 预检
6.1.1 对待检设备(如车载信息娱乐系统、车载通信终端、安全气囊控制器和汽车网关控制器等)进
行唯一性编号。
6.1.2 对待检设备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其特征。
6.2 数据提取
根据检验目的和要求,对待检设备的提取可分层次进行,根据情况应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进行:
a) 手工提取: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待检设备屏幕显示的信息;
b) 介质提取:按照 GB/T 29360和 GB/T 29362中的要求,恢复和提取待检设备中存储介质的数据;
c) 文件系统提取:提取待检设备的文件系统数据;
d) 物理(非侵入性)提取:使用专用接口的连接线不拆卸待检设备进行物理提取;
e) 物理(侵入式)提取:拆卸待检设备的电路板,使用引线和调试接口等方式进行物理提取;
f) 芯片提取:拆卸待检设备中的存储芯片进行数据提取。
6.3 数据分析
使用数据分析软件或汽车专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提取数据进行分析。
6.4 结果保存
将提取或固定的数据及分析数据采用封盘刻录方式刻录在空白光盘上或者保存在专用存储介质
中,并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
7 检验记录
7.1 总则
与检验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并全面地记录,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7.2 车辆/系统/设备信息
对于汽车的车辆/系统/设备信息,宜记录:
a) 车牌号;
b) 车辆识别代号(VIN);
c) 故障码;
d) 里程数;
e) 设备编号;
f) 配件号;
g) 芯片标识。
7.3 应用程序信息
对于汽车上安装的应用程序,宜记录:
a) 应用程序的名称;
b) 应用程序的使用记录,如媒体播放记录、语音助手记录等。
7.4 导航数据
对于汽车的导航数据,宜记录:
a) 搜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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