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SN/T 1721-2006 (SN/T1721-2006) | | 中文名称 |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规程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health screening to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at entry-exit por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 | | 字数估计 | 20,260 | | 发布日期 | 2006-01-26 | | 实施日期 | 2006-08-16 | | 标准依据 | Industry Standard Notice 2006 No. 4 (total of 76)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暴发、流行期间, 入出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卫生检疫工作。 |
SN/T 1721-2006
Code of health screening to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at entry-exit 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卫生检疫规程
2006-01-26发布
2006-08-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均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附录I、
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车志军、彭连慧、王保刚、刘德臣、赵新、李自强。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卫生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期间,入出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其临床表现为起病急、高热(体温大于38℃)、畏寒、
头痛、干咳少痰、胸闷气促或明显的呼吸窘迫,且存在与该病患者密切接触史,或在发病前2周内有前往
该病发生地区旅行史。
3 对象
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
4 准备
4.1 场所及设备准备
4.1.1 入出境口岸应设立必要的传染病隔离留验场所,并保持可疑病例移交、移运通道畅通。
4.1.2 入出境口岸候机(船、车)厅应保持通风系统处于启动状态,没有通风系统的,应开启门窗,确保
空气流通,通风状态良好。
4.1.3 在出入境检疫通道处安装红外线快速体温检测仪器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快速的体
温检测设备,以保证对所有出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对所有使用的体温检测仪器应建立有效的校准
方法,保证体温检测仪器的显示值为实际体温值。
4.1.4 在出入境检疫通道附近应设置专门用于体温复测的场所,并配有检查台、候诊椅、检查床。
4.1.5 配置经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水银体温计,其正负误差小于等于0.1℃。
4.1.6 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及必要的消毒药械。
4.1.7 配备用于医学巡查的专用其他设备,包括:体温计、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器械、流行病学调查
表、对讲机、宣传材料等。
4.2 人员准备
4.2.1 《健康申明卡》核查人员,体温检测仪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医学和护理基础知识。
4.2.2 医学巡查的人员:应为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掌握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基础知识,了解传染病流行
和发展趋势。
4.2.3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当是医学、卫生专业人员。
4.2.4 可疑病例的留验、移运人员应为医学、卫生专业人员,熟练掌握传染病诊疗、防护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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