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27-200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SN/T 1727-2006 | 289 | SN/T 1727-2006 | [PDF]天数 <=3 | 出口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SN/T 1727-2006 (SN/T1727-2006) |
| 中文名称 | 出口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
| 英文名称 | Assignation of harzard classification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for expor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G89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30 |
| 字数估计 | 9,976 |
| 发布日期 | 2006-01-26 |
| 实施日期 | 2006-08-16 |
| 引用标准 |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
| 采用标准 | ST/SG/AC.10/11/Rev.4, MOD |
| 标准依据 | 行标公告2006年第4期(总第76期);国认科[2010]50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将烟花爆竹产品化入1.2G~1.4G和1.4S。 |
SN/T 1727-2006
Assignation of harzard classification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for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727-2006
出口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2006-01-26发布
2006-08-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即《小桔皮
书》(Recommendationsonthe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ManualofTestsandCrite-
ria)(ST/SG/AC.10/11/Rev.4)。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捷光、桂家祥、吴劲松、吕中、何小华、黎小刚。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727-2006
出口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将烟花爆竹产品划入1.1G~1.4G和1.4S。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炸品按其危险性大小分类的各项,目前国际上分为1.1,1.2,1.3,1.4,1.5,1.6项。
3.2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或制品放在一起贮存或运输,不会增加发生偶然事故的概率,对于相同的运
输量也不会增加这种偶然事故危害的程度,则可把这些货物定为同一配装组。
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以下简称《大桔皮书》)将第1类货物根据其具有的
危险性类型划归十三个配装组中的一个,被认为可以相容的各种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列为一个配装组。烟花爆
竹被划入G和S两个配装组。除非通过试验将产品划入1.4S,所有烟花爆竹产品都属于G配装组。
3.3
全部物质或制品实际上同时发生的爆炸。
4 分类原则
烟花爆竹按其爆炸危险性由高至低,划入了以下四项:
a)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产品(整体爆炸是指实际上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b)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产品。
c) 1.3项:有燃烧危险并兼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
炸危险的产品,包括:
---产生相当大辐射热的产品;
---相继燃烧,产生局部爆炸或迸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产品。
d)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产品,包括:
---运输中一旦点燃或引发时仅出现小危险的产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
的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