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SN/T 1833-2006 (SN/T1833-2006) | | 中文名称 |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hygienic permission for storage field at exit-entry por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 | | 字数估计 | 15,183 | | 发布日期 | 2006-11-10 | | 实施日期 | 2007-05-16 | | 引用标准 | SN/T 1318 | | 标准依据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s for record 2007 of 3 (total of 87)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要求、程序、签发及后续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 |
SN/T 1833-2006
Code of hygienic permission for storage field at exit-entry 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33-2006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宽胜、崔永民、付维明、周有良、王艳梅、鞠文东、侯咏、吴刚、薛芳、黄玉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33-2006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要求、程序、签发及后续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318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
3 要求
3.1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3.2 许可程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4 程序
4.1 申请与受理
4.1.1 申请办理
出入境口岸存储场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储存场地环境、设施及经营项目、变更法人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应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口岸储存场地
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4.1.2 受理机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申请。
注: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受理人员签字并归
入许可档案。
4.1.3 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录A,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取得后补交)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
---媒介生物孳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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