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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915.4-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SN/T 1915.4-2016 509 SN/T 1915.4-2016 [PDF]天数 <=4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SN/T 1915.4-2007 479 SN/T 1915.4-2007 [PDF]天数 <=3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1915.4-2016 (SN/T1915.4-2016)
中文名称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英文名称 Standard of filling in certificates and forms of health quarantine--Part 4: Health measures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62
字数估计 22,268
发布日期 2016-12-12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SN/T 1915.4-2007
标准依据 国质检认(2016)590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7年第8号(总第212号)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SN/T 1915.4-2016 (Health and quarantine business documents - Part 4: Hygienic treat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1915.4-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2016-12-12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915《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 ---第2部分:卫生监督; ---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 ---第4部分:卫生处理。 本部分为SN/T 1915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 1915.4-2007《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第4部分:卫生处理。 本部分与SN/T 1915.4-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3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修改了4签发要求; ---增加了5.2.3《船舶检疫处理证书》(Z1-3-6); ---增加了5.2.4《航空器检疫处理证书》(Z2-3-6); ---增加了5.3.2《船舶检疫处理通知书》(Z1-2-1); ---增加了5.3.3《航空器检疫处理通知书》(Z2-2-1); ---增加了5.4.1《船舶检疫处理申请书》(Z1-1-3); ---增加了5.4.2《航空器检疫处理申请书》(Z2-1-3); ---增加了附录E、附录F、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 ---对5填写内容中各种证单的签证地点、签证日期、检疫医师、签名等进行了归纳,不再一一 列出。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绪理、徐贵业、吴海磊、张繁、吴军、王振、金涛、高孟。 本部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915.4-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1 范围 SN/T 1915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业务中实施的隔离、留验和 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所使用的单证格式、签发要求、对象、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8 数据元及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3.1 隔离、留验、就地诊验通知类(2种) 3.1.1 《国际旅行人员留验/隔离证明》(编号5-6):适用于: a) 对染疫人签发隔离证书; b) 对染疫嫌疑人签发留验证书。 3.1.2 《就诊方便卡》:适用于对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检疫医师可以根据流行病 学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3.2 检疫处理证书类(4种) 3.2.1 《熏蒸/消毒证书》(格式7-1):适用于在国境口岸上对出入境货物、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 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接受熏蒸/消毒处理后出证。 3.2.2 《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熏蒸、消毒、除虫,包括对交通运输 工具及员工及旅客用食品、饮用水以及运输工具的压舱水、垃圾、污水等项目实施卫生检疫处理后出证。 注:对直航船舶和航空器实施卫生检疫处理后用Z1-3-6和Z2-3-6。 3.2.3 《船舶检疫处理证书》(Z1-3-6):适用于经动植物检疫处理或卫生检疫处理的直航船舶。 3.2.4 《航空器检疫处理证书》(Z2-3-6):适用于经动植物检疫处理或卫生检疫处理的直航航空器。 3.3 检疫处理通知类(3种) 3.3.1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编号4-2):适用于: a) 对运输工具(含饮用水、压舱水、垃圾和污水等)、集装箱、邮寄物、货物的检疫处理以及放射性 监测; b) 对入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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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Z 57|SN/T 1915.2|SN/T 1915.3|SN/T 1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