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154-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SN/T 2154-2008 | 399 | SN/T 2154-2008 | [PDF]天数 <=3 |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SN/T 2154-2008 (SN/T2154-2008)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 |
| 英文名称 | Determination of coagulase-positive sta phylococci in import and export food. Technique using rabbit plasma fibrinogen agar medium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53 |
| 字数估计 | 10,170 |
| 发布日期 | 2008-09-04 |
| 实施日期 | 2009-03-16 |
| 采用标准 | ISO 6888-2, NEQ; ISO 6888-3, NEQ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08年第11号;国认科[2012]57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7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检测方法。本标准中直接平板计数法适用于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计数, MPN法适用于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含量较低而杂菌含量较高的食品。动物饲料等其他食品可参照执行。 |
SN/T 2154-2008
Determination of coagulase-positive sta phylococci in import and export food.Technique using rabbit plasma fibrinogen agar medium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
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
2008-09-04发布
2009-03-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中直接平板计数法参照了ISO 6888-2《食品和动物饲料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检测
方法 第2部分: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Microbiologyoffoodandanimalfeeding
ISO 6888-3《食品和动物饲料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检测方法 第3部分:MPN检测技术》[Micro-
biologyoffoodandanimalfeedingstuffs-Horizontalmethodfortheenumerationofcoagulase-posi-
tivestaphylococci(staphylococcusaureusandspecies)-Part3:DetectionandMPNtechniqueforlow
numbers]。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贵明、刘沛、李卫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
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直接平板计数法适用于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计数,MPN法适用于凝固酶阳性
葡萄球菌含量较低而杂菌含量较高的食品。动物饲料等其他食品可参照执行。
2 设备和材料
2.1 灭菌设备:高压蒸汽灭菌锅和干热灭菌箱。
2.2 水浴箱:48℃±1℃。
2.3 培养箱:36℃±1℃。
2.4 吸管:1mL和10mL,分刻度分别为0.01mL和0.1mL。
2.5 接种环:3mm直径。
2.6 天平:量程2kg,灵敏度0.1g。
2.7 灭菌样品处理器具:取样勺,剪刀,开罐器等。
2.8 样品稀释瓶:250mL、500mL。
2.9 无菌培养皿:直径90mm。
2.10 均质器。
2.11 无菌试管。
2.12 酒精灯或煤气灯。
2.13 pH计。
2.14 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阳性)标准质控菌株:ATCC27217或其他来源的经验证合格的菌株。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RPF)琼脂培养基(见附录A第A.1章)。
3.2 改良GC肉汤(modifiedGiolittiandCantonibroth,见附录A第A.2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