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WS/T 464-2015 (WS/T464-2015) | | 中文名称 | 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 of food composition data expression | | 行业 | 卫生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5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 | | 字数估计 | 19,175 | | 发布日期 | 2015-04-28 | | 实施日期 | 2015-11-01 | | 引用标准 | GB/Z 21922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5]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6号(总第18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的基本要求、食物描述信息和分类、食物编码、食物成分数据的来源、食物成分名称和取值规则以及食物成分数据的约束性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食物成分数据的表达及描述规范。 |
WS/T 464-2015: 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
WS/T 464-2015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of food composition data expression
ICS 11.020
C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的基本要求、食物描述信息和分类、食物编码、食物成分数据
的来源、食物成分名称和取值规则以及食物成分数据的约束性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物成分数据的表达及描述规范。
5 食物描述信息和分类
5.1 食物描述信息
食物描述信息包括食物中文名称、别名或俗名、拉丁名称、英文名称、食物种属、来源;包装食品包括
品牌、生产厂家及配料等。样品采集及前处理信息等内容。
5.2 食物分类
食物按照其原料属性,分为以下20类,每一类中又分为若干亚类和小类,见表1。
7 食物成分数据的来源
7.1 食物成分数据来源可以包括实验室实测数据、衍生数据以及借用数据。编制食物成分数据库(表)
时优先选择实测数据和衍生数据。
7.2 当食物成分的含量数值来源于实验室的实测时,要求该实验室已取得资质认可,且含量数值是在
有保障的质量控制条件下获得。
7.3 衍生数据是将食物成分的某测定数据按照一定换算关系经过计算或统计衍生出的数据,其中所使
用的转换系数应符合8.2的要求。
7.4 借用数据是引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权威性的数据库中相同或近似食物的数据,可以是整个食物的
数据,也可以是一个食物中的一个数值。借用文献数据时,应核对实验室资质、检测方法原理、精密度、
准确度和著作权允许,借用数据时需对此作出说明。
8 食物成分名称和取值规则
8.1 营养成分名称
各营养成分的名称应科学规范,附录A中列出了可使用的营养成分名称。
8.2 转换系数
能量、蛋白质、脂肪酸、视黄醇当量、α-生育酚当量、膳食叶酸当量等转换系数按照GB/Z 2192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3 标识符号的使用
在数据库(表)中,当出现未检测、未检出、计算值、估计值等情况时,应使用相应的标识符号。数据
库(表)中可使用的标识符号及其说明见表3。
9 食物成分数据的约束性规则
9.1 食物中灰分的含量应大于或等于其矿物质含量的总和。
9.2 每100g可食部食物中,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的总和原则上应等于
100g。数据核对时,考虑到检测误差的带入,其总和绝对值应在90g~110g。
9.3 每100g可食部食物中,总膳食纤维的含量原则上大于或等于可溶性膳食纤维与不溶性膳食纤维
含量总和。数据核对时,考虑到检测误差的带入,二者含量的相对差值的绝对值≤10%的总膳食纤维。
9.4 每100g可食部食物中,粗脂肪的含量原则上大于或等于所有脂肪酸单体含量的总和。数据核对
时,考虑到检测误差的带入,各脂肪酸单体含量总和应≤110%的粗脂肪含量。
9.5 每100g可食部食物中,由总氮含量乘以转换系数得到的蛋白质含量原则上大于或等于18种氨基
酸含量的总和。数据核对时,考虑到检测误差的带入,18种氨基酸含量总和应≤110%的蛋白质含量。
9.6 动物性食品中维生素C和膳食纤维的含量一般为零或者很低,理论上均可标识为“0”。
9.7 植物性食品中胆固醇和维生素B12的含量一般为零或者很低,理论上均可标识为“0”。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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