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WS/T 655-2019 (WS/T655-2019) | | 中文名称 | 呼吸机安全管理 | | 英文名称 | Safety Management for Lung Ventilator | | 行业 | 卫生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16,138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20-05-01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WS/T 655-2019: 呼吸机安全管理
WS/T 655-2019 英文名称: Safety management for lung ventilato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呼吸机安全管理
2019 - 10 - 19发布
2020 - 05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使用的呼吸机在临床使用前及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操作
人员、性能检测、临床使用、应急调配、维护保养等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医疗机构临床治疗使用的呼吸机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高频喷射呼吸机、高频振荡呼吸机和仅用作增加患者通气量的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82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JF 1234 呼吸机校准规范
WS 392 呼吸机临床应用
3 术语和定义
GB 8982、JJF 1234和WS 3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管理组织
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医疗业务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及呼吸机使用部门共同组成呼吸机安
全管理组织。
4.2 管理职责
4.2.1 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全面负责呼吸机临床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b) 负责协调、配置呼吸机安全管理所需要的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与相关检测设
备,满足 WS 392 规定的呼吸机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4.2.2 医疗业务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对呼吸机安全控制中的关键环节、关键活动进行协调和管理;
b) 组织制定呼吸机安全控制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c)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d) 组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协调涉及呼吸机安全问题的事宜。
4.2.3 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呼吸机安全检测、维护、维修,处理涉及安全的技术问题;
b) 保证呼吸机使用的配套设施、环境条件等应合制造厂家产品说明书要求;
c)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作业书),定期对呼吸机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和按型号培训操
作人员的技能;
d) 收集安全管理信息、不良事件,进行年度安全控制评价,向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提交评价报
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e) 负责建立呼吸机台账和安全控制工作的档案。
4.2.4 呼吸机使用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与落实呼吸机安全管理制度;
b) 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操作,保证标准操作程序的施行;
c) 对呼吸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d) 一旦发现呼吸机故障,确保落实应急预案。
4.3 管理制度
4.3.1 应包括应急预案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使用操作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4.3.2 应急预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应建立应急调配程序,包括呼吸机不能满足临床使用时,启动该程序的授权人;
b) 应配置无创呼吸机或简易呼吸器,确保紧急情况时临床可以获得治疗呼吸机的生命支持;
c) 当发生呼吸机无法正常使用时,使用人员将故障呼吸机从诊疗区域撤离,粘贴“临时故障”标
识,并及时向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报修的程序。
4.3.3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应符合 WS 392 的规定;
b) 应经相应类型呼吸机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4.3.4 使用操作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应依据呼吸机不同型号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保证可行性;
b) 操作人员应遵照 WS 392 要求的使用流程和监测指标;
c) 建立使用操作交接班制度,对患者诊断、基本情况及其变化、呼吸支持治疗情况及其疗效、注
意事项等进行交接;
d) 应填写呼吸治疗记录和使用运行记录。
4.4 档案管理
4.4.1 管理性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使用过程记录;
b) 维修过程记录;
c) 清洗和消毒记录;
d) 应急调配记录;
e) 其他管理记录。
4.4.2 技术性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呼吸机使用手册;
b) 呼吸机维修手册;
c) 出厂测试报告或合格证;
d) 各种检测记录。
4.4.3 应由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设专人保管或医疗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档案。
4.4.4 所有档案资料应保管至呼吸机终止使用后 5年。
4.5 使用要求
4.5.1 呼吸机不应通过电源转换器(接线板)连接电源,应使用三相插头直接与电源连接,且应确保
电源插头在操作人员视野范围内。
4.5.2 呼吸机氧气输入气源应符合 GB 8982的要求。
4.5.3 氧气和压缩空气压力应在 0.25 MPa~0.65 MPa范围内。
4.5.4 临床使用呼吸机应进行呼吸治疗记录,呼吸治疗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A。
5 安全检查
5.1 检查项目
5.1.1 外观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a) 呼吸机应标有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及编号、电源额定电压、频率、气源名称与压力范围;
b) 呼吸机面板上的控制旋钮档位正确,步跳清晰,旋转平滑;
c) 呼吸机外置回路标识及标记清楚;
d) 使用说明书及随机的附件齐全。
5.1.2 通用报警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a) 防误操作电源开关;
b) 静音功能;
c) 静音时限;
d) 报警设置;
e) 断电报警;
f) 内部电源。
5.1.3 危险输出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a) 空气、氧气混合系统一路气体缺失或供气压力不足;
b) 误调节的预防措施失灵;
c) 病人回路过压保护装置失效。
5.1.4 通气参数报警功能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a) 分钟通气量报警;
b) 气道压力报警;
c) 氧浓度报警;
d) 通气频率报警;
e) 呼气末正压报警;
f) 通气窒息报警。
5.1.5 通用报警检查测试方法、危险输出检查测试方法和通气参数报警功能检查测试方法应遵照 JJF
1234的规定。
5.2 通气性能检测
5.2.1 通气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a) 潮气量;
b) 通气频率;
c) 吸气压力水平;
d) 呼气末正压;
e) 吸气氧浓度;
f) 气体温度。
5.2.2 通气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 JJF 1234的规定。
5.2.3 5.2.1 a)~f) 的各项参数应符合 JJF 1234 的要求。
5.2.4 通气性能检测应由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维修服
务机构进行。
5.2.5 对新购置的和维修后的呼吸机应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临床使用。
5.2.6 临床在用的呼吸机应进行周期性检测,每个周期时间≤1年。
5.2.7 当对呼吸机性能参数值发生争议时,应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测。
5.2.8 5.2.5~5.2.7所进行的各种检测应详细记录,记录项目和内容参见附录 B。检查测试原始记录
应归档保存。
6 使用前安全确认
6.1 每一次用于患者之前,临床使用人员或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应在呼吸机的气源连接、电源
连接、呼吸管路和湿化罐连接完成后,按照 5.1 的要求对呼吸机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详细记
录。
6.2 呼吸机性能应达到下列状态:
a) 各个配件无缺损,处于备用状态;
b) 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c) 吸气端或呼气端安装过滤器;
d) 将呼吸机设定为辅助/控制(A/C)模式下定容通气,设置基本参数后连接模拟肺,呼吸机监测
呼出潮气量与设定的潮气量之间的差值范围≤10%;
e) 设置氧浓度分别为 21%和 100%,氧电池检测氧浓度数值与设定值差值≤5%。
7 安全性能状态标识
7.1 呼吸机应作为强制检定的医疗设备,对每台呼吸机粘贴安全性能状态标识。
7.2 安全性能状态标识分为“合格证”、“停用证”和“临时故障证”三种。合格标识为绿色,停用
标识为红色,临时故障标识为黄色。
7.3 安全性能标志的式样见附录 C。
7.4 在进行 5.2.5~5.2.7的检测后,应由医疗器械技术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结果粘贴性能状态标识。
检测合格的粘贴“合格”标识,不合格的粘贴“停用”标识。
7.5 置于病区或其他临床诊疗环境的呼吸机因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由呼吸机使用人员
粘贴“临时故障”标识,并报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检修。
8 日常维护保养
8.1 应根据呼吸机使用频度、使用时间等因素制定呼吸机维护保养计划,每年维修保养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