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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T 164-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YC/T 164-2012 85 YC/T 164-2012 3秒自动 烟用香精
YC/T 164-2003 239 YC/T 164-2003 [PDF]天数 <=2 烟用香精和料液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C/T 164-2012 (YC/T164-2012)
中文名称 烟用香精
英文名称 Tobacco flavor
行业 烟草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X85
国际标准分类 65.160
字数估计 7,750
旧标准 (被替代) YC/T 164-2003
引用标准 GB/T 5009.74; GB/T 5009.76; YC/T 145.1; YC/T 145.2; YC/T 145.3; YC/T 145.4; YC/T 145.5; YC/T 145.6; YC/T 145.7; YC/T 145.8; YC/T 145.9; YC/T 145.10
标准依据 国烟科(2012)24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8号(总第152号)
发布机构 国家烟草专卖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用香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烟用香精产品的检测, 烟用香料亦可参考使用。

YC/T 164-2012: 烟用香精 YC/T 164-2012 英文名称: Tobacco flavor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烟 用 香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代替 YC/T 164-2003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 YC/T 164 2003 《烟用香精和料液》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YC/T 164-2003 o 本标准与 YC/T 164 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烟用香精》; 一--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烟用香料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一一修改了烟用香精的英文表述和定义; 删除了料液的定义; 增加了对原料的要求; 一一增加了外观要求的规定; 对烟用香精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具体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一增加了检验分类的规定: 增加了复检规则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44/SC 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炯草总公司郑州炯草研究院、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安徽中烟工业有限 责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芳烟用香料有限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波 顿香料有限公司、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云南瑞升烟草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烟草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平、胡军、陈连芳、刘珊、刘洋、徐迎波、朱青林、李智宇、曲荣芬、黄艳、 李坤健、胡清源、赵志伟、刘l艺、杨廷书、唐纲岭、刘惠民、韩云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烟用香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用香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烟用香精产品的检测,烟用香料亦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畔的测定 YC/T 145.1 烟用香精酸值的测定 YC/T 145.2 烟用香精 相对密度的测定 YC/T 145.3 烟用香精折光指数的测定 YC/T 145.4 烟用香精 乙醇中溶混度的评估 YC/T 145.5 烟用香精澄清度的评估 YC/T 145.6 烟用香精香气质量通用评定方法 YC/T 145.7 烟用香精 标准样品的确定和保存 YC/T 145.8 烟用香精香味质量通用评定方法 YC/T 145.9 烟用香精挥发性成分总量通用检测方法 YC/T 145.10 烟用香精抽样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烟用香精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国家和烟草行业的相关规定。 4.2 重金属限量 烟用香精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表 l 规定。 4.3 感冒指标 烟用香精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4.4 理化指标 烟用香精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5 抽样 按 YC/T 145.10 规定抽取实验室样品。 6 试验方法 6.1 标准样品的确定按 YC/T 145.7 的规定执行。 6.2 烟用香精的酸值、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溶混度、澄清度、香气质量、香味质量和挥发性成分总 量的测定分别按 YC/T 145.1 、 YC/T 145.2 、 YC/T 145.3 、 YC/T 145.4, YC/T 145.5 、 YC/T 145.6 、 YC/T 145.8 和 YC/T 145.9 的规定执行。 6.3 烟用香精中重金属(以 Pb 计)含量和碑(以 As 计)含量的测定分别按 GB/T 5009.74 和 GB/T 5009.76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型式检验和监督检验。 7.2 支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4 章的内容。有F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烟用香精新产品批量投产前; 烟用香精产品原料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烟用香精产品正常生产,每满一年时; 二一烟用香精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烟用香精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烟用香精产品合同规定时。 7.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7.5.1 若重金属(以 Pb 计)含量和碑(以 As 计)含量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表 1 的规定,则判定 该批烟用香精产品为不合格品。 7.5.2 若外观、榕氓度、香气质量、香味质量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表 2 的规定,则判定该批烟用 香精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若酸值、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挥发性成分总量含量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表 3 的规定,则 判定该批烟用香精产品为不合格品。 7.5.4 若某项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第 4 章规定时,应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备用样品中抽取。若复检 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项指标不合格。若复检结果合格,应重新抽样,进行二次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 项指标合格。 7.5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烟用香精产品包装物应无毒、元异味,并保证产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泄露,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