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YS/T 491-2020 (YS/T491-2020) | | 中文名称 | 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 | 英文名称 | (Flux for aluminum and aluminum alloy) |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1 | | 字数估计 | 53,5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 实施日期 | 2021-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YS/T 491-2005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用熔剂的牌号表示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熔炼过程中净化铝熔体用熔剂。 |
YS/T 491-2020: 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YS/T 491-2020 英文版: (Flux for aluminum and aluminum alloy)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491—2020
代替YS/T 491—2005
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2020-12-09发布
2021-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用熔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熔炼过程中净化铝熔体用熔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产品分类
3.1 牌号表示方法
3.1.1牌号采用两位英文字母后缀四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F和一位阿拉伯数字(熔剂中不含F,则无此2项)、一位大写英文字母的形式表示
3.1.2牌号前两位的英文字母为熔剂代号,代表熔剂的两个主要化合物,如表1所示。
3.1.3排在熔剂代号后面的四位阿拉伯数字为主要化合物含量代号,见表1。
3.1.4牌号中的英文字母F和其后的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熔剂中的氟化物含量。
3.1.5牌号尾部的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熔剂的生产方式,A代表机械混合方式,B代表熔炼炉重熔方式。
3.2牌号、类型、外形及典型用途
熔剂的牌号、类型、外形及典型用途见表2。需方需要其他牌号或外形的熔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4要求
4.1 化学成分
熔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外观
熔剂外观呈白色或浅灰色,熔剂不应发生潮解现象(潮解典型照片见图1)
4.3尺寸规格
熔剂的尺寸规格应符合表4规定。
4.4 水分
粉类熔剂的水分应不大于0.50%,颗粒类熔剂的水分应不大于1.0%。
4.5初晶温度及允许偏差
熔剂的初晶温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4.7熔剂使用效果
4.7.1 渣铝分离效果
熔剂作为精炼剂投入熔体后,应能使渣铝有效分离(参见图2)。
4.7.2熔体净化效果
4.7.2.1使用熔剂精炼后的变形铝及铝合金熔体,纯净度应符合供需双方商定的等级,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7.2.2使用熔剂精炼后的铸造铝合金熔体,夹渣量应符合供需双方商定的等级,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7.3碱金属及碱土金属去除效果
使用除钠熔剂精炼后,铝及铝合金熔体中的碱金属及碱土金属去除率应符合表7的规定。
4.7.4烟气排放要求
熔炼炉内投放熔剂精炼时,不应有冒浓烟现象(参见图3)。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按照附录A~附录D规定的方法测定MgO、SO₁²-、PO³-、NO₃-的质量分数。
5.2外观
目视检测外观。
5.3 尺寸规格
5.3.1 一般检验
目视检验试样尺寸。当怀疑其不符合要求时,按5.3.2进行仲裁检验。
5.3.2仲裁检验
5.3.2.1 称取1000 g试样,精确至0.2 g,记为m。
5.3.2.2将试样用相应孔径的筛网进行筛分,筛分时间为10min,用精度0.5g的电子秤称量筛下物质量,记为m1:
5.3.2.3按公式(1)计算试样的筛分通过率we,计算结果表示到个位,按GB/T8170的规定修约。
5.4水分
机械混合方式生产的混合型熔剂水分测定按附录M规定的方法检验。熔炼炉重熔方式生产的重熔型熔剂水分测定按附录N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初晶温度
初晶温度测量按GB/T 33908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熔剂用量
参照附录O规定的方法进行。
5.7熔剂使用效果
参照附录O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 检查与验收
6.1.1熔剂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组批
熔剂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尺寸规格的熔剂组成。
6.3 计重
产品应检斤计重。
6.4检验项目
每批熔剂出厂前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尺寸规格、水分的检验,初晶温度、熔剂用量、熔剂使用效果由供方工艺保证,需方有要求时可对工艺保证项目进行抽查。
6.5 取样
取样应符合表9的规定。
6.6检验结果的判定
6.6.1任一试样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2任一试样熔剂的外观不合格时,应逐袋检验,合格者交货。
6.6.3任一试样尺寸规格、水分、初晶温度、熔剂用量、熔剂使用效果检测不合格时,应从该批原料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中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