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YS/T 546-2021 (YS/T546-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High purity lithium carbonate |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4;G12 | | 字数估计 | 7,732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YS/T 546-2021: 高纯碳酸锂
YS/T 546-2021 英文版: High purity lithium carbon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546—2021
代替YS/T 546—2008
高纯碳酸锂
2021-12-02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YS/T546—2008《高纯碳酸锂》。与YS/T 546—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以碳酸锂为原料生产的高纯碳酸锂(见第1章),删除了产品用途(见2008年
版1);
b) 删除了Li₂CO₃-045牌号(2008年版3.1、3.2),增加了Li₂CO₃-03牌号(见第4章);
c) 删除了Li₂CO₃-04中的F-(见2008年版3.2),增加了Li₂CO₃-04中的SO-、C1-,增加了主含
量计算方法(见5.1);
d) 增加了粒度试验样品量(见6.2);
e) 更改了产品的组批(见7.2,2008年版5.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锂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飞高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雅化锂业(雅安)有限公司、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建江、支红军、李强、关玉珍、周梓楠、孙哲、彭秋华、郁俊、蔡荣富、余海军、赵林同、孟岩、张炳元、米永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9年首次发布为GB/T10576—1989,2006年第一次修订为YS/T 546—2006,2008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纯碳酸锂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精制单水氢氧化锂为原料,采用碳酸盐或二氧化碳沉淀法生产的高纯碳酸锂,亦适用于以碳酸锂为原料,采用氢化后热分解工艺生产的高纯碳酸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产品分类
高纯碳酸锂按化学成分分为三个牌号:Li₂CO₃-05、Li₂CO₃-04、Li₂CO₃-03。
5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 粒度
产品粒径应小于220 μm,
5.3外观质量
产品为粉末状,呈白色,应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6.2粒度检查在220μm标准振筛机中进行,取100g样品全部通过为合格。
6.3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和验收
7.1.1产品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属于化学成分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内提出。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或协商确定。
7.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混合料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000 kg。
7.3取样
7.3.1 10件以内任取1件,10件~20件以内任取2件,20件以上任取4件。
7.3.2从每个包装袋口用不锈钢取样管从物料的包装袋1/2深处取样,三个取样点部位均匀分布。
7.3.3取样量不应少于1000g,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量。
7.4检验结果判定
7.4.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2产品粒度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粒度进行重复检验,如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3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8.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
a) 产品名称;
b)批号;
c) 毛重;
d) 净重;
e) 主含量;) 供方名称:
g) 本文件编号;
h)产地;
i) GB/T191中“怕雨”标志。
8.2包装
8.2.1产品Li₂CO₃-05用PE复合袋或铝塑袋真空热封包装,再置于硬箱中,每袋净重不超过1kg±
0.01 kg,每件净重不超过20kg±0.1 kg。
8.2.2产品Li₂CO₃-04、Li₂CO₃-03用双层塑料袋包装,外套编织袋或置于硬箱中,每袋净重不超过
25 kg±0.1 kg,
8.2.3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和防止接触酸性气氛。
8.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和无腐蚀气氛之处。
8.5 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外,还宜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书:
·产品的主要性能及技术参数;
·产品特点(包括制造工艺及原材料的特点);
·对产品质量所负的责任;
·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及带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b) 产品合格证:
·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批量或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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