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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00C-008-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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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00C-008-2019 英文版 255 CNCA 00C-008-201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CNCA 00C-0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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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00C-008-2019 (CNCA-00C-008-2019)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Self Declaration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16,134

CNCA 00C-008-2019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Self Declaration 0 引 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制度性 交易成本、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 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第三方认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我声明评 价方式。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生产者(制造商)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和产品符合性信息 报送,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1 范 围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所涉及的定义、 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后市场 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2 定 义 2.1 生产者(制造商) 设计、生产产品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 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向 “ 强 制 性 认 证 产 品 符 合 性 自 我 声 明 信 息 报 送 系 统 ” (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提交自我声明,并与境 外生产者( 制造商)一起,就自我声明的产品安全质量承担责任,配 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市场监督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 授权代表。 2.3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制造商)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2.4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2.5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2.6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2.7自我声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 评价程序。 2.8 自我声明 生产者(制造商)为证实产品满足本规则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适 用标准,基于合格评定结果所出具的声明。 2.9自选实验室 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 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 也可以是第三方实验室。 2.10指定签字人 经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书面指定对自我声明负有直接责 任并代表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签署自我声明的内部人员,也 可以是法人代表。 3 自我声明程序 3.1 自我声明程序 3.1.1 生产者(制造商)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 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 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工厂质 量保证体系。 3.1.2 生产者(制造商)选择适当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参见第 3.2 条)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 证适用标准要求。 3.1.3 生产者( 制造商)根据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 并妥善保存;自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备查。 3J.4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 签署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样式见附件 2) 并完成产 符合性信息报送。 3.1.5 生产者(制造商)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加施 CCC标志。 3.1.6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或自我声 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 )、授权代表(适用时 )应根据 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产品符合性信息。 3.2 自我声明程序分类 自我声明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分为:自我声明程序 A和自我声明程序 B。 3.2.1 自我声明程序 A 自我声明程序 A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 商 )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其中,自 选实验室应符合第 3.2.3条规定的要求。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 )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 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 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 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满足自选实验 室要求。 3.2.2 自我声明程序 B 自我声明程序 B 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业务范围指定的实验室(即指定实验 室 )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 制造商)组织对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 )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 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 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 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为指定实验 室。 3.2.3 自选实验室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 )的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检测能力。 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 CNAS(或 ILAC 成员机构)认可。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应符合 GB/T 27025(或 等效 IS0/IEC 1702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 CNAS (或 ILAC成员机构) 认可 3.2.4 认证机构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相 应领域的认证资质。 认证机构应符合 GB/T 27065 (或 IS0/IEC 17065)标准要求,鼓 励通过 CNAS (或 ILAC 成员机构)认可。 4 符合性信息报送要求 4.1 系统注册 生产者( 制造商)、自我声明涉及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应在 “强 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中注 册,并提交有关组织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 4.2报送符合性信息 4.2.1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报 送符合性信息如下: a) 自我声明的产品信息; b) 产品符合的标准信息; c) 型式试验报告; d)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 自查或委托第三方 ); e)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适用时 ); f) 自我声明涉及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 适用时 )信息及有关资 质证书; g) 其他与产品符合性相关的资料。 自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者( 制 造商)等产品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和自愿性认证(适 用时)的内容所覆盖。 4.2.2 生产者(制造商)以 ODM 模式委托设计、生产产品的,应 报送符合性信息如下: a) 自我声明的产品信息; b) 产品符合的标准信息; c) 初始自我声明信息; d) 生产者(制造商)与 ODM 初始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和 生产企业 ODM 协议; e) 生产者(制造商)与 ODM 初始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和 生产企业关于自我声明与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