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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NCA AM-01-2018 (CNCA-AM-01-2018) | | 中文名称 | 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volunta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25,270 |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 实施日期 | 2018-11-21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4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 AM-01-2018: 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CNCA AM-01-2018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volunta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编号:CNCA-AM-01:2018
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00 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甘蔗收获机、
旋耕机、微耕机等农机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农机产品认证)。
本规则应与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共同配套使用。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
查。基本过程包括:认证委托、认证受理、型式试验、初始
工厂检查、认证决定与批准、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等。
3.认证依据标准及要求
(1)100 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
GB 18447.1《拖拉机 安全要求第 1 部分:轮式拖拉机》;
GB/T 15370.1《农业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 1 部分:50kW 以下轮式拖拉机》;
GB/T 15370.2《农业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 2 部分:50kW~130 kW 轮式拖拉机》。
(2)甘蔗收获机NY/T 2903《甘蔗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3)旋耕机GB 10395.1《农林机械 安全 第 1 部分:总则》;
GB 10395.5《农林机械 安全 第 5 部分:驱动式耕作机械》;
GB/T 5668《旋耕机》(适用于单轴、双轴旋耕机)
(4)微耕机
GB 10395.10《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 10
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JB/T 10266《微型耕耘机》。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考虑认证有效性、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可删减
不适宜产品认证的部分标准条款,具体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
条款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获证前的认证实施
4.1 认证委托
4.1.1 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农机产品的生产者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
应资质(如有规定),经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投诉;
--产品满足本规则及产品认证特则要求。
4.1.2 认证单元划分
一个认证单元可由同类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同型号
规格的产品组成,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功能、特性参数
基本相近原则划分,具体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 3 -4.1.3 认证委托的提出
提出认证委托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认证申请书;--证明具备独立法律实体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应提交相应委托或资质文件);
--证明具备相应的产品资质文件(当国家或行业有要求时提供);
--质量手册或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产品认证特则规定的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等其他资料。
4.2 认证受理
在收到认证委托人资料后,认证机构应及时进行资料评
审,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的,受理认证委托,与认证委托人
签订认证合同,确定认证方案;不符合的,应书面通知认证
委托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在合同签订后,认证机构应向认
证委托人提供进一步的认证信息,协商安排型式试验等有关
事宜,认证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认证机构交纳认证费用。
4.3 型式试验4.3.1 型式试验要求
认证机构一般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
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认证机构评价具有认证产
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型式试验样机(品)一般应是在 6 个月内按正常工艺生
- 4 -产、经自检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样本数一般为 1。认证委
托人负责按要求提供并运送型式试验样机(品),认证委托
人对样机(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相同产品的,可抽取一
个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采信型式试验结果。
委托认证的产品已通过产品检验且提供检验报告的,认
证机构对检验机构资质、检验报告评审满足要求后,可采信
检验结果,免于型式试验或部分检验项目。
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规格核查、
检验报告采信等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3.2 不合格项整改与验证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型式试验的不合
格验证由检验机构完成。产品不合格整改验证方式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3.3 型式试验评价准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检验合格或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结果为通过,否则不通过。
4.4 初始工厂检查4.4.1 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实施,检查内
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应在生产现场抽取与型式试验样机
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通过核查样
- 5 -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委托认证产品的
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为产品的铭牌及
标记、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
一致性,具体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内容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委派检查员按附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产品种类、
单元数量、企业规模、场地布局等确定,具体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4.2 初始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有少量不符合项的,当不符合项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发现存在不具备基本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或市场反馈有重
大质量事故时,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不符合验证方式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5 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等
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决定建议。符
合认证要求的,批准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通知认证委托人。
4.6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
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
间、评定时间、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指从收到样品之日
起到提交检验报告(由于农时及可靠性试验等因素,型式试验时间可合理延长)。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工厂整改的时间)。
认证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总和一般不超过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工厂整改的时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5.获证后的跟踪检查5.1 监督频次
获证后,一般在一个证书有效周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
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企业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所有权、管理者、组织机构、产品设计更改、
生产条件或质量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
性结论时。具体监督频次安排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2 监督内容原则上,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或产品抽样检验(必要时),检查重点为保持及变化情况。
每次监督检查至少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 1、3、4.1、4.3、4.5、5、6.1、7、
8、10 条款及以下内容:
--资质保持和变更;
--上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实施;
--获证产品的变更(如结构、工艺、材料等);
--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如国家监督抽查,用户投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后工厂检查应涉及各获证的认证单元、主要生产场所及关键生产过程。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从每个认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规
格的产品检查其与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的一致性。
5.3 产品抽样检验
若发生 5.1(2)情况时,认证机构可从市场或生产现场
抽取产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具体产品抽样检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4 监督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有一般不符合项,当所有不符合项验证
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严重不
符合项,或市场反馈有重大质量事故时,按本规则 6.3 条款规定予以暂停或撤销等处理。
5.5 监督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监督工厂检查、产品抽
样检验等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决定。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合格的,认
证机构应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决定;符合暂停或撤销或注销
认证证书条件的,认证机构应做出暂停或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对外公告。
6.认证证书农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认证机构按以下规定对认证证书进行管理。
6.1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
证标志。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
下基本内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认证模式;--认证规则;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如有删减,明确删减条款号);
--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系列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的保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包括生产者、生产企业,下
同)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工厂检查合格,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持续遵守本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发认证证
书,认证机构在确认相关信息符合要求后,直接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6.3.1 认证证书的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1)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的,如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获证后跟踪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
1 项(含 1 项)以上的严重不符合项;
(3)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有 1 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对获证后跟踪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不合格项未按期提
出验证或验证结论为“不通过”的;
(5)国家监督抽查时出现不合格的;
(6)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
(7)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包
括因联系不上、产品停产等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年度监督的;
(8)有重大质量投诉,或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并经查实获
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证机构认为应暂停的;
(9)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的;
(10)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在上述条款中(6)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
月,其他原因暂停的,认证证书暂停期不超过 6 个月。
6.3.2 认证证书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撤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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