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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NCA C11-16-2023 (CNCA-C11-16-2023)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Electric Bike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38,358 |
CNCA C11-16-20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CNCA C11-16-2023 英文版: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Electric Bikes
编号:CNCA-C11-16:20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动
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电动自行车的认
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
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
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
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
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具有类似的车架、前叉、结构型式,相同的驱动方式、
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为一个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
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为 A 类的生产企业的认证单元划分适
当放宽。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的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其中委托资料清单应满足附件 2
要求、认证产品信息应满足附件 3《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要求。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
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
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
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应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和项
目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
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
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实验
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
理。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应为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
术要求》规定的试验项目。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产品合格
证、使用说明书、铅酸蓄电池组和锂离子蓄电池组的证明材料,免除
相应型式试验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
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
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
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
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相
关要求。
同一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
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
确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
品必要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
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证机构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见附件 4《生产
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性控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 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立、
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
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
性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
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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