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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8-04-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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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8-04-2014 英文版 599 CNCA C18-04-2014 [PDF]天数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CNCA C18-04-2014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8-04-2014 (CNCA-C18-04-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Fire equipment product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2014 Notice No. 15
字数估计 15,139
发布日期 5/30/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装备产品,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CNCA 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CNCA C18-04-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Fire equipment products 编号: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装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 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使用领域 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 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 同一结构、同一形式、同一材料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消防摩托车认证委托人确定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摩托车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 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 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 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 消防装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 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消防装备 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 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 有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 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 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 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 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 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 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检测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 督。消防装备产品获证后监督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 认证机构也可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增加获证后的 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 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1.1 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1.2 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消防装备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2.1 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 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 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 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 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 查要求》(GA 1061),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 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3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原则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单元。 采取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3.2 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 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 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 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 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消防装备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生产企业通报的产品生 产批次和出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 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 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 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 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 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 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 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 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 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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