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CNCA N-001-202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CNCA N-001-2021, CNCAN-001-2021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详情状态
CNCA N-001-2021 英文版 3559 CNCA N-001-2021 [PDF]天数 <=10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 N-001-2021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N-001-2021 (CNCA-N-001-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89,848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N-001-20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 N-001-2021 英文名称: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1 - 编号:CNCA-N-001:20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实施规则 - 2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 HACCP 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开展 HACCP 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 证机构)实施 HACCP 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附件 1 列明了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 服务分类。 2.认证依据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附 件 2) 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 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 的《食品卫生通则》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3.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 3.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 HACCP 体 系,且体系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 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 机构撤销 HACCP 认证证书。 3.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 用时); (4)HACCP 体系文件(包括 HACCP 手册、产品描述、工 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及其确认 和验证要求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加工生产线、 季节性生产和班次的说明; (7)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 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适用时); (8)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9)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10)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 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3.2 认证受理 3.2.1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3.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申请文 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 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 1 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 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 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3.2.3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 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3.3 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 或等效文件。明确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 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4 审核策划 3.4.1 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 别用以证实认证委托人的 HACCP 体系符合认证依据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所需的审核活动。审核方案应覆盖全部的 HACCP 体 系要求。 3.4.2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 之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 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 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管理体系、 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 证实的 HACCP 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3.4.3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 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 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再认证的年份除外),且两次监督审核的 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3.4.4 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产品/服务实现的活动/过程。 初次认证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 内的所有产品/服务小类;再认证审核或认证周期内每年的监督审 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 类别(分类详见附件 1)。 3.4.5 审核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现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现场审核 时间的 50%。 3.4.6 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文件。文件应考虑行业类别、 HACCP 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复杂程度、认证委托人的规模 等因素,同时满足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 3.4.7 组建审核组 3.4.7.1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认证委托人相应产品/服务类别 HACCP 认证审核的能力。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以 配备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计入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应身 体健康状况良好。 3.4.7.2 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的衔接,确 保两个阶段审核的连续性。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 阶段审核员。 3.4.7.3 初次认证第二阶段或再认证审核组至少应由两名审核 员组成。 3.4.7.4 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 最多为 6 次。 注: 第一阶段审核或其他类型的特殊审核不计算次数。 3.4.7.5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告知认证委托人,并提供审 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认证委托人如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 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3.4.8 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提 交给认证委托人。 3.4.9 当认证委托人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包 含中心职能部门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现场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 性。 3.4.10 当认证委托人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 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 相应的 HACCP 认证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 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3.5.1.1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认证委托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 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 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认证委托人的 HACCP 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 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初步评价认证委托人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 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了解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评审认证委托 人的 HACCP 体系文件和食品安全方针的适宜性。重点评审认证委 托人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 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4)了解认证委托人的 HACCP 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认证 委托人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 的实施程度,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 与认证委托人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 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一阶段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以达到第一阶段的审核目 的。当认证委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 HACCP 原理 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时,认证机构经过风 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可不在现场实施,但应确保第一阶段的目的已 全部实现,且记录未在现场实施的原因。 应告知认证委托人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 第二阶段审核。 3.5.1.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 人 HACCP 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 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 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与认证依据文件中所有要求的符合性; (2)与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适用时); (3)管理职责的履行、食品安全方针的贯彻、目标的达成; (4)HACCP 体系范围内对应产品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要求 的符合......

英文网页English: CNCA N-001-2021

相关标准: CEL 038 | CNCA CFP-00 | CNCA RC-00 | CNCA RC-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