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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N009-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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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N009-2019 英文版 1479 CNCA N009-2019 [PDF]天数 <=6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 N009-2019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N009-2019 (CNCA-N009-2019)
中文名称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英文名称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37,398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 N009-2019 英文名称: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 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 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 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 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 准。 2.2 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 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 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 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 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 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 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 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 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①。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 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 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 6 的要求。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 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②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因除 5.2.4 所列情形 之外其它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2.6 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 名录。 *①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②范围是﹡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 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 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 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 5.2.7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 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 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 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 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 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 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 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 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 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 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 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 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8)其他。 5.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 5.2 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 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 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 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 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 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 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 现场检查准备 5.4.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 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 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 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 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 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 用时)等。 5.4.4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 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 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 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 时)、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 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 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 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 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 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 10 个;农户数量不超过 10 个时, 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 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 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 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 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 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 5 日将认证委托 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 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 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 2 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 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 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 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 5.2.7 条款所提 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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