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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001-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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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001-2014 英文版 2799 CQC-C1001-2014 [PDF]天数 <=1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1001-2014 (CQC C1001-2014; CQC-C10-01-2014; CQC-C10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Lighting and electrical device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70,737
发布日期 7/16/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CQC-01C-022-2007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Lighting and electrical device 编号: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0.通用要求 0.1 前言 为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 证风险等,制定并公布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细则》是紧密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C10-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其中 具体要求与实施措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细则》是《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应与《实施规则》、《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共同使用。《细则》适用的产品范 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对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差异化管理。 0.2 术语定义 0.2.1 设计鉴定 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项目。 0.2.2 大型灯具(仅指照明和装饰为一体的灯具) 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灯具即可认为是大型灯具: (1)重量大于 100kg; (2)长、宽均超过 1.8m 且高度大于 1.0m; (3)直径超过 1.8m 且高度大于 2.0m; (4)直径超过 1.0m 且高度超过 4.0m。 0.2.3 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认证委 托人应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给实验室,实验室对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CQC 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 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注:设计鉴定替代的部分试验项目加上企业送样进行的部分试验项目应覆盖 对应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条款。 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 针对照明电器产品生产企业,CQC 将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 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 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 管理,同时,CQC 根据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实施动态调 整,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 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 CQC 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企业不得 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 CQC 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质量信息包括认证实施获得的质 量信息、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以及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等。对相 关质量信息的收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应予以配合。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类、B类、C类、D类表示。CQC 依 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息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生产企业 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① A 类: 该级别由 CQC 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评估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近 2 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未出现工 厂检查不通过和现场验证通过的; (b)近 2 年内的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等 各类强制性认证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合格”; (c)必要时,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获 得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 17025 标准认可的资质; (d)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② B 类: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 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类。 ③ C 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C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b)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c)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类的。 ④ D 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D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d)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可直接暂 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e)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 认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f)严重违反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g)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 认为需调整为 D类的。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 2.1 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有: 模式 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普通灯具) 模式 2: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大型灯具) 2.2 具体认证模式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 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 模式 1.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 1.2: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 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模式 2.1: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 2.2: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2.3 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 2.3.1 采用模式 1的申请 2.3.1.1 对于生产企业未获得本细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 行的初次认证申请: A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B 类、C 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1.2 实施认证。 2.3.1.2 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 行的再次认证申请,但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不同,且不 能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申请: A 类、B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C 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1.2 实施认证。 2.3.1.3 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 行的再次认证申请,且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相同,或者 可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申请: A 类、B类、C类、D类生产企业均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2.3.2 采用模式 2的申请 2.3.2.1 D 类企业只能采用模式 1实施认证,不允许采用模式 2。 2.3.2.2 生产者(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提供相关资料(对 生产者(制造商)的要求及提供资料的要求见《细则》第 7条“设计 鉴定的实施”)。符合相关要求时,A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2.1 实施 认证,B类、C类生产企业采用模式 2.2 实施认证。 2.4 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3.认证单元划分 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 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 3)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 原则见附件 2。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 厂)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原则上,CQC 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及管理受控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认证委托人的申请,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适 度放宽单元划分。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相同产品, 当生产企业为 A 类时,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其 他 A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提供产品一致性符合声明、产品描述等 资料由实验室进行核查;B、C、D 类生产企业的产品则每个单元均需 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 4.认证流程及时限 4.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申请。 新申请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 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产品描述、协议书 等;变更申请时,需根据变更项目提供相应资料(如证书原件、上级 主管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产品变更资料等),证书变更范围见《细 则》第 9条“认证证书的变更”。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 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 1)产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册 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OEM 协 议书、授权书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4.2 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 CQC 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确定该申请 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CQC 在受理后 2个工作日内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 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实验室信息; (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预计的认证费用; (6)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认证各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责任安排;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3 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 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件 1)。 CQC和/或实验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 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 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4.4 型式试验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且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 案包括样品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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