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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7-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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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7-2014
英文版
1159
CQC-C11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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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QC-C1107-2014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1107-2014 (CQC C1107-2014; CQC-C11-07-2014; CQC-C1107-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exterior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ing device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C11-07-2014
字数估计
29,263
引用标准
GB 4599; GB 21259; GB 25991; GB 4660; GB 11554; GB 5920; GB 15235; GB 17509; GB 18408; GB 18409; GB 18099; GB 23255; GB 5948; GB 19152; GB 17510; GB 11564; GB 25990; GB/T 30036; GB/T 30511
标准依据
CNCA C11-07-2014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1107-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exterior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ing devices 0.引言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 号装置》(CNCA-C11-07: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 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 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 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 分类,明确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 术语定义 0.1.1 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 发出光信号的装置( 以下也简称灯具 )。各种类型灯具的定义见 GB 4785 、GB 18100和实施规则附件 4 中的相应标准。 0.1.2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 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 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 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 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 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室技术专家同时进行实验室审核和现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 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 0.3.3资格的维持 CQC 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 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实验室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 进行。工厂实验室应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 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 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适用范围 适用于 M 类、N 类、0 类和 L 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 号装置。例如:独立或组合(复合、混合)的前照灯、前雾灯、后雾 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转向信号灯、昼间 行驶灯、角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适应照明 系统、回复反射器和尾部标志板等;包括:仅仅不带灯泡和/或插座的 灯具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5991 汽车用 LED 前照灯 GB 4660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11554 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408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18099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23255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30036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0511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抽样检测两种方式,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 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 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 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本实施 细则附件 2 进行。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生产的在 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灯具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适用标准及功能; (2)光源类型( 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 ); (3)光学系统的特性; (4)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 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 (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 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 (6)灯具的类别、级别和模式(如前照灯、前雾灯、转向灯、制动 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回复反射器、尾部标志板等); (7)回复反射器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8)尾部标志板: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荧光材料特性、影响回复 反射材料或装置的部件。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 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 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 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 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 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指定实 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
英文网页English:
CQC-C1107-2014
相关标准:
BJS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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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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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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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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