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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1108-2014 (CQC C1108-2014; CQC-C11-08-2014; CQC-C1108-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国际标准分类 | CNCA C11-08-2014 | | 字数估计 | 27,231 | | 引用标准 | GB 15084; GB 17352 | | 标准依据 | CNCA C11-08-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1108-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CQC-C1108-2014
0.引言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 )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CNCA-C11-08: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
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
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
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
分类,明确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 术语定义
0.1.1 间接视野装置:驾驶员用来观察直接视野无法观察到的车辆邻近
交通区域的装置,包括:
汽车视镜:通过反射面在规定的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和侧方图像
各类内视镜、外视镜和监视镜等光学视镜总成;
摩托车后视镜:用于提供清晰后方视野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后视镜总成;
摄像机- 监视器装置: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看清车
辆邻近区域图像的装置。包括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等,具体定
义见 GB 15084。
0.1.2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
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 TMP 检测或 WMT 检测,以下也简称现场检测。
原则上,CQC 不单独组织对工厂实验室的审核。认证委托人的工厂
实验室的审核申请应与生产现场检测申请同时提出。CQC 组织指定实验
室技术专家同时进行实验室审核和现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
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
0.3.3资格的维持
CQC 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
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实验室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
进行。工厂实验室应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
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
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装在 M 类、N 类和 L 类机动车辆上的间接视野装置,包括
汽车视镜、摩托车后视镜和摄像机- 监视器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 1508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间接视野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抽样检测两种方式,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
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 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 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本实施
细则附件 2 进行。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
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装置的设计(如果相关,包括与车身连接件的设计),如:保持
件结构和材料,连接件( 支撑件)的结构与材料、与车体连接方式和
镜面调节方式等;
(2)对于视镜而言,视镜的类别、形状以及反射面的尺寸和曲率半径;
(3)对于摄像机-监视器装置而言,发现距离和视野范围。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
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
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
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
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
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指定实
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下述注册证明及相关文件: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 )(适用时);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
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
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
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格式填写,
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如转向信号灯等,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
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具备
GB/T 27025 (IS0/IEC 17025)认可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和本细则附件 1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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