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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0-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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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0-2014 英文版 150 CQC-C1110-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CQC-C1110-2014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1110-2014 (CQC C1110-2014; CQC-C11-10-2014; CQC-C1110-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door-locks and holder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C11-10-2014
字数估计 27,232
引用标准 GB 15086
起草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归口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标准依据 CNCA C11-10-2014

CQC-C1110-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door-locks and holders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CQC-C1110-2014 0.引言 机动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CNCA-C11-10: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实 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 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 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 分类,明确机动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 术语定义 0.1.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 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 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 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 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 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 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 予以配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进行。工厂实验室应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 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 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适用范围 适用于: (1) 类和 %类车辆上用于乘员进出的汽车侧门(包括滑动门) 或后门的门锁锁体及总成; (2) 类和%类车辆上用于乘员进出的汽车侧门或后门的门铰链, 不包括滑动门的导轨和其他支承部件。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抽样检测两种方式,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 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 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 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本实施 细则附件 2进行。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 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4.1 门锁 (1)锁体及锁扣(或挡块)的结构形式; (2)主要部件的材料; (3)与车辆连接方式。 4.2门保持件(门铰链) (1)门铰链的结构形式及主要部件的材料; (2)铰链销( 长度与直径 )相差在 20%之内的。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 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 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 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 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 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指定实 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下述注册证明及相关文件: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 )(适用时);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 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 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 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 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格式填写, 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部件/原材料, 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 GB/T 27025 (IS0/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和本细则附件 1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其他认证机构要求的文件。 5.3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后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 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型式试验方案; (4)指定实验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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