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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356-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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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356-2018 英文版 235 DB12/ 356-201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 356-2018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DB12/ 356-2018 (DB12/356-2018)
中文名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字数估计 16,148

DB12/ 356-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 356-2018 英文名称: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356-2018 代替 DB12/ 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分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 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均 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 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J/T 900 水中总β 放射性测定 蒸发法 EJ/T 1075 水中总α 放射性浓度的测定 厚源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1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3 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4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5 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9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4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06 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2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标准分级 4.1 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 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4.2 排入 GB 3838 中 IV 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 GB 3097 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 排入 GB 3838中 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 GB 3097 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4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新(改、扩)建单位自 2018年 2月 1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执行, 2018年 12月 31日前执行原标准 DB12/ 356-2008的排放限值。 5.2 标准限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5.2.1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应符合表 1 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水口)。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 18871的规定。 5.2.2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5.3 协商排放 5.3.1 当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排水系统排放废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可 以选择执行本标准,或是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排放限值。 (1)排放的废水全部为生活废水; (2)废水以密闭管道的形式向污水处理厂排放且污水处理厂具备处理此类废水的特定工 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 5.3.2 排污单位执行商定限值,应开展自行监测,按规定手工或在线监测排污单位总排水口 的排水水质和水量,并保障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5.3.3 排污单位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应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并载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许可事项纳入依证监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5.3.4 第一类污染物应当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不得协商排放。 5.4 其他规定 5.4.1 各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执行。 5.4.2 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外,还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对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排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新(改、扩)建单位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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