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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DL/T 1993-2019 (DL/T1993-2019) | | 中文名称 | 电气设备用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再生及再利用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overy, regeneration and reuse of sulphur hexafluoride ga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15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8,854 |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DL/T 1993-2019: 电气设备用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再生及再利用技术规范
DL/T 1993-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overy, regeneration and reuse of sulphur hexafluoride ga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气设备用六氟化硫气体回收、
再生及再利用技术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高压开关设备及直流电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安徽省
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
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电力公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宇、苏镇西、李丽、陈英。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振乾、陈宏刚、姚明、余翔、刘爱华、韩国良。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
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1 号,100761)。
电气设备用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再生及再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再生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指标,并规定了六氟化硫
气体回收再利用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六氟化硫气体在回收处理循环再利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 6681 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T 639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662 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装置技术条件
DL/T 1353 六氟化硫处理系统技术规范
DL/T 1366 电力设备用六氟化硫气体
4 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过程的技术要求
4.1 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过程的技术要求
4.1.1 回收装置应符合 DL/T 662 中关于回收装置的相应要求。
4.1.2 储气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按 GB 150 要求进行,并应符合
TSG R0004 的要求。储气容器内部应清洁,无遗留杂质。内壁应进行防锈处理,
外表面漆层应牢固光洁。
4.1.3 回收过程中,气路系统应保持密封性良好,确保不出现气体泄漏。
4.1.4 回收过程中,应将待回收设备内气体抽至绝对压力小于 2kPa。
4.2 六氟化硫气体回收的步骤
4.2.1 使用专用管路,连接待回收设备、回收装置和储气容器。
4.2.2 对回收装置、储气容器及连接管路进行抽真空自洁处理。
4.2.3 启动回收装置压缩机,打开待回收设备放气阀和储气容器进气阀,开始回
收。
4.2.4 待回收设备内气体被抽空后,小于 133pa,依次关闭储气容器进气阀、回
收装置进气阀、设备放气阀、回收装置压缩机。
4.2.5 卸下储气容器,贴上标签待净化处理。断开待回收设备和回收装置连接管
路,恢复设备阀口至关闭状态。
5 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处理过程的技术要求
5.1 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处理过程的技术要求
5.1.1 净化处理装置应符合 DL/T 1353 要求。其主要功能是对不符合设备使用要
求的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5.1.2 预处理装置主要针对杂质含量高的六氟化硫气体进行预处理,应能有效过
滤气体中的水分、固体颗粒和分解物等杂质。
5.1.3 储气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按 GB 150 要求进行,并应符合
TSG R0004 的要求。储气容器内部应清洁,无遗留杂质。内壁应进行防锈处理,
外表面漆层应牢固光洁。针对内部洁净度应定期检验。
5.1.4 六氟化硫气体处理前,应进行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方法参照 DL/T 1366
要求进行,至少应包括空气、水分、分解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
5.1.5 杂质含量高(二氧化硫大于 30µL/L)的六氟化硫气体应首先利用预处理装
置(吸附过滤装置)进行预处理,再进入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防止污染
净化处理装置。
5.1.6 净化处理过程中,气路系统应保持密封性良好,确保不出现气体泄漏。
5.1.7 净化处理后的六氟化硫气体应达到新气技术指标要求。
5.1.8 六氟化硫气体的净化处理速度应达到 50kg/h,处理合格率不小于 95%。
5.2 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处理的步骤
5.2.1 使用专用管路,连接充有待处理气体的储气容器和净化处理装置,确保系
统无泄漏。
5.2.2 将待处理的六氟化硫充入缓冲罐,使其从液态转变为气态。
5.2.3 将转变为气态的六氟化硫通过吸附罐,除去颗粒、水分、分解物、矿物油
等。
5.2.4 将经过吸附处理的六氟化硫气体采用固态或液态分离技术,使六氟化硫转
变为固态或液态,分离出杂质气体。
5.2.5 将处理后的六氟化硫缓慢回温,使六氟化硫转变为液态或气态。
5.2.6 使用四通阀连接专用管路。一端连接抽真空装置,可使管路及储气容器中
的真空度满足要求;一端连接净化处理装置,用处理后的六氟化硫气体冲洗管路;
一端连接抽真空后的储气容器(一般使用专用钢瓶),用于储存净化处理后的六
氟化硫气体;另一端连接储气容器,用来存储排空的气体。
5.2.7 处理后的气体静置 24 小时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 DL/T 1366 要求
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纯度、水分、空气、四氟化碳、六氟乙烷、八
氟丙烷指标应逐一检测,其余项目宜采用首、末瓶必检,中间瓶按照本标准 6.3.3
中要求抽检的方式进行。
6 再生六氟化硫气体的质量要求
6.1 技术指标
电力设备用再生六氟化硫应符合新气技术指标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见表 1。
6.2 检测方法
6.2.1 一般规定
检验样品应液体取样,采样按 GB/T 6681 和 GB/T 3723 的规定执行。采样管
线应采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管。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按 GB/T 8170 的规定执行。
6.2.2 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六氟化硫、空气、四氟化碳、六氟乙烷、八氟丙烷、氟化硫酰、氟
化亚硫酰、二氧化硫、水、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和毒性的检测方法参照
DL/T 1366 的规定执行。
6.3 抽样规则
6.3.1 电力设备用再生六氟化硫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
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中水分、空气、
四氟化碳、六氟乙烷、八氟丙烷指标应逐一检测,其余项目宜采用首、末瓶必检,
中间瓶按照本标准 6.3.3 中要求抽检的方式进行。
6.3.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电力设备用再生六氟化硫进行验
收。验收应在货到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进行。
6.3.3 瓶装再生六氟化硫按表 2 规定随机抽样检验,成批验收。当有任何一项指
标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时,应重新加倍随机抽样检验,如果仍有任
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4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装六氟化硫(重量≧100kg)产品应逐一检验并验收。
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 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过程的技术要求
7.1 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过程的技术要求
回充装置应符合 DL/T 662 中关于回充装置的相应要求。要求进出气管线完
全密封,不漏气。
7.2 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的步骤
7.2.1 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前,需按照 DL/T 1366 要求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再
生气体符合 6.1 中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充工作。
7.2.2 使用专用管路,连接待回充设备、回充装置和储气容器。
7.2.3 对回充装置、储气容器及连接管路进行抽真空自洁处理。
7.2.4 启动回充装置压缩机,打开待回充设备进气阀和储气容器出气阀,开始回
充。
7.2.5 待回充设备内气体压力达到设备额定压力后,依次关闭设备进气阀、回充
装置出气阀、储气容器出气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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