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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FZ/T 01063-2008 (FZ/T01063-2008) | | 中文名称 |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 | 英文名称 | 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blocking resistance | | 行业 |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W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80.40 | | 字数估计 | 5,558 | | 发布日期 | 2008-03-12 |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FZ/T 01063-1999 | | 引用标准 | GB 6529 | | 采用标准 | ISO 5978-1990, MOD | | 标准依据 | 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织物抗粘连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涂层织物。如希望采用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其他试验条件, 则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但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不同之处。 |
FZ/T 01063-2008
ICS 59.080.40
W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01063-2008
代替FZ/T 01063-1999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ISO 5978:1990,Rubber-orplastics-coatedfabrics-
Determinationofblockingresistance,MOD)
2008-03-12发布
200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5978:1990《橡胶或塑料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本标准根据ISO 5978:1990重新起草,与ISO 5978:1990的主要差异为: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际标准替换为国家标准。
2) 对术语“粘连性”的定义进行了补充。
3) 增加了原理部分,后面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4) 增加“如果能证明调湿对结果影响不显著,则可不进行调湿”的规定。
5) 细化了组合试样的叠放。
6) 增加“以6块试样的5个接触面中粘连最严重的评定情况,作为试验结果”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FZ/T 01063-1999《涂层织物抗粘连性测定方法》。
本标准与FZ/T 0106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删除了方法B“快速压烫法”。
2)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修改了生产和试验间隔时间的有关规定。
4) 试样及玻璃板的尺寸长和宽改为“150mm×150mm”。
5) 增加了对试样的调湿程序。
6) 重锤的质量由“2kg”改为“5.0kg”。
7) 试样在烘箱内时间由“6h”改为“3h”。
8) 试样冷却时间由“30min”改为“1h”。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会(SAC/TC209/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中
国日信纺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斯颖、冉雯、陈晓雷、虞成荣、吕世良。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标准编号为ZBW04011-1989,1999年编号调整为FZ/T 01063-
199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FZ/T01063-2008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织物抗粘连性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涂层织物。如希望采用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其他试验条件,则可由合同双方协
商确定,但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不同之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29 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层织物的涂层表面之间或涂层表面与基布表面之间,以及与其他材料表面之间产生的粘附。
4 原理
相叠合的涂层织物试样,经受一定时间的加温、加压,然后观察叠层分开时,叠层之间的粘连程度,
以评定涂层织物的抗粘连性能。
5 设备
5.1 玻璃板,尺寸约为150mm×150mm×3mm。
5.2 重锤,质量为5.0kg。
5.3 通风烘箱,尺寸大小应使试样组件总体积不超过烘箱内空间的10%。将试样组件置于架子上,各
试样组件之间及组件与烘箱壁之间距离不小于50mm。热源应置于烘箱的供风口处。应控制烘箱内
空气的流速,以使烘箱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应对烘箱进行恒温控制,使组合试样保持在规定温度的
±2℃以内。需要时应使用挡板以防止过热或死角情况。
6 生产与试验的间隔时间
6.1 在所有情况下,生产与试验之间应至少间隔16h。
6.2 对于内部质量控制试验,生产与试验之间应最多间隔4周,用于比较试验时应尽可能在相同的间
隔时间后进行试验。
6.3 对于产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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