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FZ/T 52033-2014, FZ/T52033-2014, FZT 52033-2014, FZT52033-2014
| 标准编号 | FZ/T 52033-2014 (FZ/T52033-2014) | | 中文名称 |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 | | 英文名称 | Polyethylene/polypropylene(PE/PP)whitening bicomponent composite staple fiber | | 行业 |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W52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60.20 | | 字数估计 | 10,138 | | 发布日期 | 5/6/2014 | | 实施日期 | 10/1/2014 | | 引用标准 | GB/T 3291.1; GB/T 3291.3; GB/T 4146.1; GB/T 4146.3; GB/T 6503; GB/T 6504; GB/T 8170; GB/T 14334; GB/T 14335; GB/T 14336; GB/T 14337; GB/T 14338; GB/T 14339; GB/T 14342; GB 15979; FZ/T 50013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2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6号(总第17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为1.33dtex~8.89dtex的横截面为圆形的聚乙烯/聚丙烯(PE/PP)皮芯型增白复合短纤维。其它类型的增白复合短纤维可参照使用。 |
FZ/T 52033-2014
Polyethylene/polypropylene(PE/PP)whitening bicomponent composite staple fiber
ICS 59.060.20
W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
staplefiber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浙江新维狮合纤股份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浦金龙、许建凤、李红杰、郑晓冰。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识、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为1.33dtex~8.89dtex的、横截面为圆形的、聚乙烯/聚丙烯(PE/PP)皮芯型
增白复合短纤维。其他类型的增白复合短纤维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91.1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1部分:纤维和纱线
GB/T 3291.3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3部分:通用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GB/T 4146.3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3部分:检验术语
GB/T 6503 化学纤维 回潮率试验方法
GB/T 6504 化学纤维 含油率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334 化学纤维 短纤维取样方法
GB/T 14335 化学纤维 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
GB/T 14336 化学纤维 短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GB/T 14337 化学纤维 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338 化学纤维 短纤维卷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339 化学纤维 短纤维疵点试验方法
GB/T 14342 合成短纤维比电阻试验方法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FZ/T 50013 纤维素化学纤维白度试验方法 蓝光漫反射因数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91.1、GB/T 3291.3、GB/T 4146.1和GB/T 41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 polyethylene/polypropylene(PE/PP)whiteningbicom-
以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及聚丙烯(PP)增白母粒为原料,经纺丝形成聚乙烯(PE)和聚丙烯
(PP)增白的、双组分复合短纤维。
3.2
皮芯型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 sheath-corepolyethylene/polypropylene(PE/PP)whit-
以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及聚丙烯(PP)增白母粒为原料,经纺丝形成以聚乙烯(PE)为皮、聚丙
烯(PP)为芯的皮芯型的、增白的、双组分复合短纤维。
4 分类与标识
4.1 产品分类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按名义线密度,分成三类:
---线密度1.33dtex~< 2.22dtex;
---线密度2.22dtex~< 3.33dtex;
---线密度3.33dtex~8.89dtex。
4.2 产品标识
4.2.1 产品规格以纤维线密度、切断长度表示。其中,线密度单位为分特(dtex);切断长度单位为毫米
(mm)。
示例:2.22dtex×38mm,其中2.22dtex表示线密度,38mm表示切断长度。
4.2.2 产品按产品规格、原料、工艺来标识。
示例:2.22dtex×38mm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分等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产品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低于合格品为
等外品。
5.2 性能项目
产品性能项目和指标见表1。
5.3 含油率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 质量差异
包装件平均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偏差率不超过±0.5%。
包装件名义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偏差率不超过±1%,非定重产品可参照使用。
(P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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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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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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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由
6 试验方法
6.1 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
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按 GB/T 14337规定执行。其中隔距长度调整为10mm,拉伸速度为
40mm/min。预加张力为(0.15±0.03)cN/dtex。
6.2 线密度偏差率
按GB/T 14335规定执行,其中束纤维中段称量法为仲裁方法。
6.3 长度偏差率、倍长纤维含量
长度偏差率、倍长纤维含量按GB/T 14336规定执行,其中束纤维中段称量法为仲裁方法。
6.4 疵点含量
按GB/T 14339规定执行,其中方法B(手拣法)为仲裁方法。
6.5 卷曲数、卷曲率
按GB/T 14338规定执行。
6.6 比电阻
按GB/T 14342规定执行。
6.7 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
按GB 15979规定执行。
6.8 白度值
按FZ/T 50013规定执行。
6.9 含油率
按GB/T 6504规定执行,萃取法为仲裁方法。
6.10 质量差异的测定
6.10.1 将批样品按GB/T 14334规定得到包装件的净质量。
6.10.2 将实验室样品按GB/T 6503规定得到实测回潮率。
6.10.3 对N 个包装件质量差异的计算公式见式(1)~式(4):
m1=
i=1
m1i
(1)
m=m1×
1+R0
1+R
(2)
A=
m1-m
m ×100%
(3)
B=
mA-m
m ×100%
(4)
式中:
m1 ---包装件平均净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1i---每个包装件净质量,单位为千克(kg);
N ---包装件数量;
m ---包装件公定质量,单位为千克(kg);
R0 ---聚乙烯/聚丙烯(PE/PP)增白复合短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暂时用标准回潮率0.20%代替;
R ---实测回潮率,%;
A ---包装件平均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偏差率,%;
B ---包装件名义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偏差率,%;
mA---包装件名义质量,单位为千克(kg)。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当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
a) 规定的周期性检验时;
b) 当生产设计、工艺、原料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检验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检验项目
7.2.1 卫材产品,表1中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表1中序号1~9为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要求,并按
第6章规定的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7.2.2 非卫材产品,序号1~9为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要求,并按第6章规定的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
试验。
7.3 组批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周期性取样组成检验批。一个生产批可由一个检验批或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7.4 取样规定
7.4.1 性能项目的取样按GB/T 14334中产品取样方法规定进行。
7.4.2 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的取样按GB 15979中产品取样方法规定进行。
7.5 综合评定
性能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中的极限值比较,逐项判定等
级,以各项质量指标中最低的等级判定该批产品的等级。
7.6 复验规则
7.6.1 通则
批产品到需方时应及时检查包装件的外包装、件数、质量与货单是否相符,如因运输、保管等原因影
响品质时,应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一批产品到收货方三个月内,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提交复验。
若该批产品的数量使用了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应申请复验。复验可在双方同意的任何一方进行,必要时
可请仲裁检验机构按本标准要求取样、检验、仲裁。由于该批产品品质影响了后加工产品品质,并造成
严重损失时,供需双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协商处理。
7.6.2 复验项目
同7.2。
7.6.3 复验取样规定
7.6.3.1 性能项目试验按GB/T 14334中包装件取样方法规定抽样检验,不得抽取在运输途中意外受
潮、污染、擦伤或包装已经打开的包装件。
7.6.3.2 倍长纤维含量、疵点含量的试样量增加一倍。
7.6.4 组批规定
按原生产批组批,但生产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产品不能按同一批号组批。
7.6.5 复验评定
7.6.5.1 按7.5进行等级评定,高于或等于原等级则判为符合,低于原等级则判为不符合。
7.6.5.2 包装件平均净质量与公定质量的偏差率超过±0.5%,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6.5.3 包装件名义质量与公定质量的偏差率超过±1%,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包装件上应按规定的分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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