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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82002-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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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82002-2016 英文版 135 FZ/T 82002-201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缝制帽 FZ/T 82002-2016 有效
FZ/T 82002-2006 英文版 439 FZ/T 82002-2006 [PDF]天数 <=3 缝制帽 FZ/T 82002-2006 作废
FZ/T 82002-1992 英文版 479 FZ/T 82002-1992 [PDF]天数 <=4 缝制帽 FZ/T 82002-1992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FZ/T 82002-2016 (FZ/T82002-2016)
中文名称 缝制帽
英文名称 Woven caps
行业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75
国际标准分类 61.040
字数估计 11,194
发布日期 2016-04-05
实施日期 2016-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FZ/T 82002-2006
标准依据 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8号(总第20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缝制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82002-2016: 缝制帽 FZ/T 82002-2016 英文名称: Woven ca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代替FZ/T 82002-2006 缝 制 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 82002-2006《缝制帽》,与FZ/T 82002-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言(见前言,2006年版的前言);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6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使用说明的规定(见3.1,2006年版的4.1); ---修改了成品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见3.2,2006年版的4.2); ---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见3.3,2006年版的4.3); ---合并了外观的色差、缝制、整烫章节,统一归为外观的考核内容(见3.4); ---修改了理化性能要求(见3.5,2006年版的4.8); ---修改和补充了检验工具(见4.1,2006年版的5.1); ---修改了外观测定的测试方法(见4.3,2006年版的5.4、5.5); ---修改了理化性能的测定方法(见4.4,2006年版的5.6); ---充实和完善了成品质量缺陷判定内容(见5.2.3,2006年版的6.2.3); ---修改和补充了判定规则(见5.4,2006年版的6.4)。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双喜、施琴、吴树珍、杨秀月、吉爱萍、王宏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Z/T 82002-1992、FZ/T 82002-2006。 缝 制 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缝制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缝制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3921-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 GB/T 4841.3 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 2/1、1/3、1/6、1/12、1/25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427-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8629-2001 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8630 纺织品 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1294 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 GB/T 21295 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3271 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 80002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8000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FZ/T 80007.3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FZ/T 80010 服装用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规格代号标示 3 要求 3.1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按GB 5296.4规定。其中,成品的规格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按FZ/T 80010 规定。婴幼儿用品的产品维护方法应采用不可干洗的方式。 3.2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主要部位规格由企业自行设置,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规定。 3.3 原材料 3.3.1 按国家有关纺织标准选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原材料。 3.3.2 填充物按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纤维或其制品。 3.3.3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纽扣(装饰扣除外)及其他附件。纽扣、装饰扣及其他附件应表面光洁、无 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婴幼儿用品附件的外观不应与食物相似,不得使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纽扣,附件最大尺寸应大于3mm。 注: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在正常穿着条件下,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边线和尖端。 3.4 外观 3.4.1 产品面料的色差不低于4级,帽里的色差不低于3-4级。 3.4.2 各部位无明显油污、拆痕、残疵、毛漏。 3.4.3 弹力钢条松紧适度,弓子板正,使用钢条及金属零件必须有防锈措施,不污染产品。 3.4.4 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 3.4.5 接缝整齐、牢固。 3.4.6 缝线应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宜(装饰线除外)。 3.4.7 各部位缝制平服,线路顺直,无开线、松线和连续跳针。纳线均匀,同一部件缺针不超过两针或 两处。 3.4.8 绱帽口无明显偏头、凹腰。瓣尖正,合缝平顺,无明显嘬顶和尖顶。 3.4.9 面顶纱向正,无明显歪斜。包边实,帽箍宽窄基本一致。拉圈、捏褶、拨褶、抽褶均匀,纱向直。 3.4.10 吃纵部位均匀、合理。 3.4.11 绱檐端正,两墙缝对正,檐角互差不超过0.5cm。 3.4.12 帽顶平圆:取1/4测量弧高与对称部位,互差不超过0.4cm,人造毛、粗纺材料互差不超过 0.8cm。 3.4.13 嵌芽子、嵌条松紧适度、平服、宽窄基本一致。 3.4.14 包口、汗口条平顺,无明显褶绺,檐角过线不超过0.8cm,搭头无双轨线。 3.4.15 面墙缝高互差不超过0.3cm。 3.4.16 帽檐子口齐,不舔里。圆檐、半圆檐的里和面平服。 3.4.17 无明显扭扇和锁毛,带正、对称。 3.4.18 帽前挡两角互差不超过0.5cm。帽前挡和耳扇切口严紧、对称,互差不超过0.4cm。 3.4.19 拉松紧带松紧适度,包带严紧,两头齐。 3.4.20 垫条齐,不露毛茬。 3.4.21 里、面平服,无岔口。 3.4.22 商标和耐久性标签位置端正、平服。 3.4.23 装饰物(绣花、镶嵌、挂件等)牢固、平服。 3.4.24 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及亮光。使用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起皱、起泡 及沾胶。 3.5 理化性能 成品理化性能按表3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检验工具 4.1.1 钢卷尺或直尺,分度值为1mm。 4.1.2 量帽尺。 4.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 250)。 4.1.4 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GB/T 4841.3)。 4.2 规格测定 4.2.1 主要部位规格按3.2规定。 4.2.2 主要部位规格的测量方法按表4规定,测量部位见图1。 4.3 外观测定 4.3.1 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600l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 4.3.2 评定成品色差程度时,被评部位应纱向一致。入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度角,观察方向应垂直 于织物表面,距离60cm目测,与GB/T 250样卡对比。 4.3.3 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在成品缝纫线迹上任取3cm测量(厚薄部位除外)。 4.4 理化性能测定 4.4.1 耐皂洗色牢度按GB/T 3921-2008中方法A(1)规定测试。 4.4.2 耐光色牢度按GB/T 8427-2008规定测试,其中曝晒按方法3,晒至第一阶段。 4.4.3 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按GB/T 33271规定测试。 4.4.4 洗涤后外观质量测试方法,经洗涤、干燥后,在外观检测的条件下进行评价。水洗程序按 GB/T 8630规定测试,洗涤方法按GB/T 8629-2001程序7A(标注手洗产品采用仿手洗),干燥方式采 用悬挂晾干。干洗程序按FZ/T 80007.3规定测试,采用常规干洗法。 4.4.5 其他理化性能项目按GB/T 21294规定测试。 4.4.6 未提及取样部位的测试项目,可按测试需要在成品上选取试样。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时机根据生产厂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一般 在转产、停产后复产、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进行。 5.1.2 出厂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3.5除外。成品出厂检验规则按FZ/T 80004规定。 5.1.3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 5.2 外观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 5.2.1 外观质量等级划分 成品外观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 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 5.2.2 外观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 缺陷,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5.2.3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 5.3 抽样规定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500顶(含500顶)以下抽验10顶。 500顶以上至1000顶(含1000顶)抽验20顶。 1000顶以上抽验30顶。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一般不少于4顶。 5.4 判定规则 5.4.1 单顶(样本)外观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1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3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4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2 5.4.2 批等级判定 优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