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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95-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GA 95-2015, GA95-2015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详情状态
GA 95-2015 英文版 519 GA 95-2015 [PDF]天数 <=3 灭火器维修 GA 95-2015 作废
GA 95-2007 英文版 559 GA 95-2007 [PDF]天数 <=3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2007 作废
GA 95-1995 英文版 199 GA 95-1995 [PDF]天数 <=3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A 95-2015 (GA95-2015)
中文名称 灭火器维修
英文名称 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
行业 公安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C84
国际标准分类 13.220.20
字数估计 13,124
发布日期 2015-10-12
实施日期 2016-0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A 95-2007; GA 402-2002
引用标准 GB 4351.1; GB 5099; GB 5100; GB 8109; GB/T 9251; GB 50444; GA 1157; 公安部令第129号
发布机构 公安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GA 95-2015 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 ICS 13.220.20 C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代替 GA95-2007,GA402-2002 灭 火 器 维 修 2015-10-12发布 2016-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402-20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本 标准以GA95-2007为主,整合了GA402-2002的部分内容,与GA95-2007相比较,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要求(见4.1); ---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2,2007年版的4.1、4.2和4.3); ---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要求(见4.3); ---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 督的要求(见4.5); ---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的规定 (见4.6); ---删除了对维修能力检验的实施机构的要求(见2007年版4.4); ---修改了对维修场所的要求(见5.1.1、5.1.2和5.1.3,2007年版的5.1.1、5.1.3和5.1.4); ---合并和修改了对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见5.2,2007年版的5.2和5.3); ---修改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见5.3,2007年版的5.4); ---修改了维修质量管理的要求(见5.4,2007年版的5.5); ---删除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见2007年版的5.6); ---修改了维修前的检查记录的要求(见6.1.1,2007年版的6.1.1); ---修改了维修程序(见6.1.2,2007年版的6.1.2); ---增加了维修前检查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拆卸灭火器后的检查要求(见6.3.2和6.3.3); ---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见6.4,2007年版6.2.2); ---修改了水压试验要求(见6.5,2007年版6.3); ---修改了可更换零部件的要求(见6.6,2007年版的5.5.8和6.5); ---修改了再充装的要求(见6.7,2007年版的6.6); ---修改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的要求(见6.8,2007年版的6.7); ---修改了灭火器的报废和处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会提供报废回收服务的要求(见7.2、7.3、7.4、 7.5和7.6,2007年版的7.2和7.3);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8章,2007年版第8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了ISO/T S11602.2:2010(E)《消防 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 和维修》。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王鹏翔、余威、赵婷、冯伟、严洪、宋醒醒、李申、曹顺学、金义重、朱青、 李寅、陆聆泉、唐晓亮、汪礼苗、杨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95-1995、GA95-2007; ---GA402-2002。 灭 火 器 维 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试验 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A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1和GB 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器用户 user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2 维修 service;servicing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 充装、报废与回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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