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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1310-2016 (GA/T1310-2016) | | 中文名称 | 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conclusion of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in forensic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6,695 |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 实施日期 | 2016-06-27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GA/T 1310-2016
Specifications for conclusion of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in forensics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2016-06-27发布
2016-06-2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10)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刑警学院、北京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红光、王晓光、韩星周、王锦生、闫海倩、秦达、郭姿含、王相臣、张云。
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中笔迹鉴定意见种类及其表述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的笔迹鉴定意见。
2 鉴定意见的分类
笔迹鉴定意见种类分为:
a) 认定;
b) 倾向认定;
c) 无明确意见(无法判断);
d) 倾向否定;
e) 否定;
f) 其他鉴定意见。
3 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
3.1 认定意见表述形式
3.2 倾向认定意见表述形式
3.3 无明确意见(无法判断)表述形式
3.3.1 因检材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根据现有检材条件(或因检材条件所限)无法
做出明确意见。
3.3.2 因样本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或因样本条件所限)无法
做出明确意见。
3.3.3 因检材、样本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依据现有检材、样本条件,无法做出明
确意见。
3.4 倾向否定意见表述形式
3.5 否定意见表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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