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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48-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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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48-2019 英文版 229 GA/T 148-2019 [PDF]天数 <=3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GA/T 148-2019 有效
GA/T 148-1996 英文版 359 GA/T 148-1996 [PDF]天数 <=3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48-1996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A/T 148-2019 (GA/T148-2019)
中文名称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英文名称 Forensic medicine--Specifications for specimen collection, fixation, sampling and preservation
行业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92
国际标准分类 13.310
字数估计 10,136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19-12-01
发布机构 公安部

GA/T 148-2019 Forensic medicine--Specifications for specimen collection, fixation, sampling and preservation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代替GA/T 148-1996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 保存规范 2019-10-14发布 201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1 5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制方法 3 6 法医病理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 3 7 法医病理检材的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 4 8 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 5 9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 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与GA/T 148- 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1996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6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3章,1996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要求、方法和步骤(见第4章,1996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的原则和方法,并将原内容修改后并入总则和法医病理学检材的 提取要求、方法和步骤(见1996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置方法(见第5章,1996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见第6章,1996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见第7章,1996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见第8章,1996年版的第8章); ---增加了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单独列章,并增加检材保存期限(见 第9章,1996年版的8.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6)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金才、闫红涛、何光龙、李力宏、王基锋、张广清。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48-1996。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 保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中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取材及保存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医学院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法医病理学 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51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 170 猝死尸体的检验 3 总则 3.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应了解有关信息: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生前健康状 况等。 3.2 为了保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病理检材的提取应尽早进行。 3.3 尸检中提取病理检材时应详细检验、记录、拍照尸表及剖验组织器官的表面、切面等损伤和病变。 病变及损伤的大小以长×宽×深或厚(cm)表示,测量器官的大小以长×宽×厚(cm)表示,重量以g表 示。皮质厚度以cm表示,体液含量以mL表示。 3.4 颅腔、胸腔、腹腔及盆腔内的器官,无论是否有明显病变和(或)损伤,常规应完整提取脑、心、双肺; 对肝、脾、双肾、胰腺、胃、肠、扁桃体、甲状腺和肾上腺等主要器官,应尽量多提取检材,必要时可提取其 他部位的组织。脏器组织的提取、检验,按照GA/T 147、GA/T 151及GA/T 170执行。 3.5 从大体标本切取检材时,可根据检验需要选择取材方向,常规于标本断面平行取材;组织块应在充 分包括肉眼病变的前提下,保留部分正常组织,形状尽量规则(比如正方形、长方形),包埋面应平整;组 织块大小[面积一般在(1cm ~1.5cm)×(1cm~1.5cm)以内]以不超过常规包埋盒面积为宜,厚度常 为0.2cm~0.3cm(不应大于0.5cm);若有自动包埋、打码设备,应在蜡块外包装上打印唯一性编号并 做好记录;若无上述条件,则对一个标本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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