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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718-2007 (GA/T718-2007) | | 中文名称 |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 | 英文名称 |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to cause casualty of firearm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4,416 | | 发布日期 | 2007-10-29 | | 实施日期 | 2008-03-01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阈值。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 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 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致伤力作用能量阈值的判定。 |
GA/T 718-2007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to cause casualty of firearms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18-2007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2007-10-29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峻、周克栋、吴祥海、赫雷、徐诚、班茂森、马新和、周顺平、蒋雪梅。
GA/T718-2007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阈值。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
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致伤力作用能量阈值的判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2.2
亦称身管。指以一定的方向和速度射出弹丸的管状零件。枪管内可以有膛线(即线膛枪管)或没有
膛线(即滑膛枪管)。
2.3
从枪膛内发射的各种金属或其他物质弹丸。
2.4
弹丸所具有的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之比值。
2.5
枪支发射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本标准所指的致伤力,是指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
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的相关条款所认定的轻、重伤的致伤作用能力。
2.6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
30cm处的比动能。
3 枪支致伤力的判据
3.1 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
具有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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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7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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