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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955-2011 (GA/T955-2011) | | 中文名称 | 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 for collecting, packing and delivering firearms evidence materials in forensic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4,422 | | 发布日期 | 2011-11-01 |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 引用标准 | GA/T 117-2005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4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其他案件、事故和意外事件涉及的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可参照本标准。 |
GA/T 955-2011
Regulation for collecting,packing and delivering firearms evidence materials in forensic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
送检规则
2011-11-0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世民、马新和、王晓琳、蒋雪梅。
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
送检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其他案件、事故和意外事件涉及的枪
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3 枪支的提取方法、步骤
3.1 枪支提取前应按照GA/T 117-2005的规定对枪支的原始状态和所处的环境进行拍照固定,并做
必要的文字记录。对于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分别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
3.2 枪支提取时应对枪支表面的其他痕迹物证(如指纹、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进行保护,防止上述
物证受到污染和破坏。
3.3 枪支提取时应由熟悉枪支性能的工作人员或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并拍照和记录。检查内
容包括弹膛内有无枪弹、枪支机件是否完整及保险状态等。
3.4 当发现弹膛、储弹机构内装有枪弹时,应先将枪弹从枪支内取出;枪弹无法分离的,应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出于安全状态。
3.5 枪支提取后原则上不应擦拭和分解,要尽量保持其原始状态;当保持枪支的原始状态有可能影响
后期检验工作时,可采取适当措施对枪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尽快送检。
4 枪支的包装和送检
4.1 按物证封装要求包装和填写封装标签。
4.2 枪支、弹药应分别包装。特殊情况枪弹无法分离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出于安全状
态,并在包装的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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