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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2662-2008 (GB12662-2008) | | 中文名称 | 爆炸物解体器 | | 英文名称 | Disrupto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8,873 | | 发布日期 | 2008-09-01 | | 实施日期 | 2009-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2662-1990 |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19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6号(总第12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物解体器的组成、分类、标记、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爆炸物解体器的设计、生产与检验。 |
GB 12662-2008: 爆炸物解体器
GB 12662-2008 英文名称: Disrup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662-2008
代替 GB 12662-1990
爆 炸 物 解 体 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GB 12662-1990《爆炸物销毁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2662-1990相比,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有:
---标准的名称改为“爆炸物解体器”;
---术语和定义做了调整和补充;
---增加了无后坐力型爆炸物解体器并对产品进行分类;
---增加了产品的组成、标记和重量的要求;
---取消了对试验场地安全范围的规定;
---修改了对发射药筒和点火器(1990年版标准中的电点火药筒和电点火装置)的要求;
---修改了对后坐移动范围的规定;
---不再规定设计安全系数并修改了压力试验方法;
---修改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安科
贸有限公司、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栗玉彬、魏渤祥、田新林、韩冰冰、刘刚、周群、王辰亮、赵晓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2662-1990。
GB 12662-2008
爆 炸 物 解 体 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物解体器的组成、分类、标记、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物解体器的设计、生产与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产品的组成、分类和标记
4.1 组成
爆炸物解体器主要由发射器、发射药筒、点火器和支架、点火导线等零部件组成。
4.2 分类
爆炸物解体器按以下两种方式划分类型:
a) 按工作时能否产生后坐力来划分,可分为:
---普通型;
---无后坐力型。
b) 按发射器的发射管发射孔径大小来划分,可分为:
---小口径型(孔径≤20mm);
---中口径型(20mm<孔径≤30mm);
---大口径型(孔径>30mm)。
4.3 标记
爆炸物解体器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标记:
爆炸物解体器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材料、元器件和火工品
所有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包括易燃、易爆、放热等物质之间以及和他们所接触的元器件、原材料、化
学物质之间应相容,在贮存期内处于规定的贮存环境条件下,不应发生可导致产品工作可靠性及安全性
能降低的隐患。
5.1.2 外观和尺寸
5.1.2.1 外观表面应光滑平整、有防腐措施;不应有毛刺、划痕和变形;标记应清晰、完整。
5.1.2.2 结构及零部件规格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
5.1.3 重量
爆炸物解体器中的发射器和支架的总重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小口径型:不大于8kg;
---中口径型:不大于12kg;
---大口径型:不大于20kg。
5.2 点火器、点火导线与发射药筒性能
5.2.1 点火器
5.2.1.1 输出电压应不小于DC6.0V。
5.2.1.2 串接15Ω电阻器供电时,其输出电流应不小于400mA。
5.2.2 点火导线
5.2.2.1 导线长度应不少于80m。
5.2.2.2 导线通路电阻应不大于10Ω。
5.2.3 发射药筒
5.2.3.1 电点火头电阻应为2.5Ω~4.5Ω。
5.2.3.2 安全电流为50mA,应确保通电5min不发火。
5.2.3.3 发火电流为400mA,应确保通电时可靠发火。
5.3 安全性
爆炸物解体器在以1.5倍药量的试验用发射药筒做安全性试验时,发射器零件不允许产生裂纹和
变形。
5.4 解体性能
爆炸物解体器在做解体性能试验时,发射出的高速水流和专用器具应能分别穿透符合以下规定的
靶板:
---白松木板:正方形,边长400mm,厚度不小于40mm;
---Q235A冷轧板:正方形,边长400mm,厚度不小于0.8mm。
5.5 强度
爆炸物解体器在做结构强度性能试验时,发射器零件不允许产生裂纹和变形,支架零件不允许产生
影响继续使用的破坏。
5.6 后坐移动范围
爆炸物解体器在做解体性能试验时的后坐现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普通型爆炸物解体器翻倒和移动的允许范围向左或向右不大于1m,向后不大于3m;
---无后坐力型爆炸物解体器平移的允许范围向左或向右不大于0.03m,向后不大于0.05m。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尺寸检验
采用目视方法检验外观,采用通用标准量具,对照图纸测量尺寸。
6.2 重量检验
采用标准衡器测量。
6.3 点火器输出电压检验
采用万用表测量。
6.4 点火器输出电流检验
采用万用表测量。测量时,在表笔与点火器的输出端之间串接一个5W、15Ω的电阻器。
6.5 点火导线长度检验
采用皮尺测量。
6.6 点火导线电阻检验
采用万用表测量。测量时,将两股导线串接。
6.7 发射药筒电点火头电阻检验
采用电雷管测试仪测量。测量时,两个表笔分别接触发射药筒壳体和壳体底部电点火头的引线。
6.8 发射药筒安全电流试验
按爆炸物解体器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将发射药筒放入发射器内进行本项试验。试验时不装水,
不设目标,点火器以50mA恒定直流电源代替,通电5min切断电源。允许发射药筒在本项试验合格
后接续做发火可靠性试验。
6.9 发射药筒发火可靠性试验
按爆炸物解体器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将发射药筒放入发射器内进行本项试验。试验时不装水,
不设目标,点火器以400mA恒定直流电源代替。发射药筒发火后,切断电源。
6.10 安全性试验
按爆炸物解体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本项试验。试验时不设目标,试验用的发射药筒
为特制发射药筒,其药量应为正常发射药筒药量的1.5倍,连续发射8次。
6.11 解体性能试验
按爆炸物解体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本项试验。试验时,将符合5.4规定的靶板安装
GB 12662-2008
在固定的靶架上,对两种靶板分别进行解体试验,靶距为100mm。
6.12 强度试验
按爆炸物解体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本项试验。试验时不设目标,连续发射20次。
6.13 后坐移动范围检验
在做解体性能试验时,用皮尺测量爆炸物解体器的移动距离。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
b) 转厂生产;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结构或主要材料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7.2.2 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1的规定执行。
7.2.3 受检产品数量
型式检验受检产品数量:爆炸物解体器不应少于一套,其中发射药筒不应少于32发,用于安全性试
验的特制发射药筒不应少于8发。
7.2.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出现A类不合格,或两项B类不合格,或合计三项不合格即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出厂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1的规定执行。
7.3.2 组批规则
每个批应由同型号、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组批数量按技术规范或按
合同的规定执行;发射药筒也可以单独组批并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7.3.3 抽样方案
出厂检验的抽样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批量不大于15套时,抽检数为1套,其中发射药筒的抽检数为4发;
---批量大于15套时,抽检数为2套,其中发射药筒的抽检数为8发。
7.3.4 复验规则
样品在检验过程中,某项出现不合格,应停止产品检验和交付,应根据负责部门意见采取纠正措施。
如果A类或B类不合格涉及已出厂产品,应立即通知使用方停止使用。批的再提交应在所有的产品被
重新检验,并且确信供方已剔除所有的不合格品,或者已校正所有的不合格之后进行。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发射药筒壳体底部应按顺序打印产品批号---生产年份、月份等标志,批量较小时可用书写代替
打印。
包装箱上应喷涂或粘贴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厂名称等以及“小心轻放”、“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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