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GB 13223-201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搜索结果: GB 13223-2011, GB13223-2011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详情状态
GB 13223-2011 英文版 70 GB 13223-2011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有效
GB 13223-2003 英文版 439 GB 13223-2003 [PDF]天数 <=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 作废
GB 13223-1996 英文版 359 GB 13223-1996 [PDF]天数 <=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1996 作废
GB 13223-1991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1991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3223-2011 (GB13223-2011)
中文名称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2
国际标准分类 27.120.01
字数估计 10,194
发布日期 2011-07-29
实施日期 2012-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3223-2003
引用标准 GB/T 16157;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HJ/T 75; HJ/T 76;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T 543; HJ/T 629;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Nuclear Energy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提出机构 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oration
发布机构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7-29 发布 2012-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年 第 5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 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2年 1月 1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特此公告。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 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 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年 7月 18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年 1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 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 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 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 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 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 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4年 7月 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2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3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燃煤锅炉执行表 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5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 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 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 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 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5.1.2 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T 75和 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 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 16157和 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 HJ/T 373的要求进行。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7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的规定, 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