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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690-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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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690-2009 英文版 579 GB 13690-2009 [PDF]天数 <=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3690-2009 有效
GB 13690-1992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14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3690-1992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3690-2009 (GB13690-2009)
中文名称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英文名称 General rule for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 of chemical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25,285
发布日期 2009-06-21
实施日期 2010-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3690-1992
引用标准 GB/T 16483; GB 20576; GB 20577; GB 20578; GB 20579; GB 20580; GB 20581; GB 20582; GB 20583; GB 20584; GB 20585; GB 20586; GB 20587; GB 20588; GB 20589; GB 20590; GB 20591; GB 20592; GB 20593; GB 20594; GB 20595; GB 20596; GB 20597; GB 20598; GB 20599; GB 20601; GB 20602; GB/T 22272
起草单位 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化工研究院、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提出机构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场所和消费品的标志。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3690-2009 英文名称: General rule for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 of chemicals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690-2009 代替GB 13690-1992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场所和消费品的标志。 4 分类 4.1 理化危险 4.1.1 爆炸物 爆炸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76。 4.1.1.1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 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 发火物质(或发火混合物)是这样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它旨在通过非爆炸自持放热化学反应 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或所有这些的组合来产生效应。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发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4.1.1.2 爆炸物种类包括: a) 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 b)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 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外产生任何效应。 c) 在a)和b)中未提及的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4.1.2 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77。 易燃气体是在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与空气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4.1.3 易燃气溶胶 易燃气溶胶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78。 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罐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 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 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 4.1.4 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79。 氧化性气体是一般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导致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4.1.5 压力下气体 压力下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0。 压力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在压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下装入贮器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 压力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液体、冷冻液化气体。 4.1.6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1。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4.1.7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2。 易燃固体是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易于燃烧的固体为粉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它们在与燃烧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暂接触即可点燃和火 焰迅速蔓延的情况下,都非常危险。 4.1.8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 自反应物质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3。 4.1.8.1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是即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 物质或者混合物。本定义不包括根据统一分类制度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 4.1.8.2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如果在实验室试验中其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 显示剧烈效应,应视为具有爆炸性质。 4.1.9 自燃液体 自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5。 自燃液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液体。 4.1.10 自燃固体 自燃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6。 自燃固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固体。 4.1.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热物质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4。 自热物质是发火液体或固体以外,与空气反应不需要能源供应就能够自己发热的固体或液体物质 或混合物;这类物质或混合物与发火液体或固体不同,因为这类物质只有数量很大(公斤级)并经过长时 间(几小时或几天)才会燃烧。 注:物质或混合物的自热导致自发燃烧是由于物质或混合物与氧气(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反应并且所产生的热没有 足够迅速地传导到外界而引起的。当热产生的速度超过热损耗的速度而达到自燃温度时,自燃便会发生。 4.1.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7。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 的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4.1.13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9。 氧化性液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液体。 4.1.14 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0。 氧化性固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固体。 4.1.15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1。 4.1.15.1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二价-0-0-结构的液态或固态有机物质,可以看作是一个或两个氢原子 被有机基替代的过氧化氢衍生物。该术语也包括有机过氧化物配方(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 定物质或混合物,容易放热自加速分解。另外,它们可能具有下列一种或几种性质: a) 易于爆炸分解; b) 迅速燃烧; c) 对撞击或摩擦敏感; d) 与其他物质发生危险反应。 4.1.15.2 如果有机过氧化物在实验室试验中,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组分容易爆炸、迅速爆燃或表现出 剧烈效应,则可认为它具有爆炸性质。 4.1.16 金属腐蚀剂 金属腐蚀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88。 腐蚀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化学作用显著损坏或毁坏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 4.2 健康危险 4.2.1 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2。 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h内多剂量口服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 4.2.2 皮肤腐蚀/刺激 皮肤腐蚀/刺激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3。 皮肤腐蚀是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坏死。 腐蚀反应的特征是溃疡、出血、有血的结痂,而且在观察期14d结束时,皮肤、完全脱发区域和结痂 处由于漂白而褪色。应考虑通过组织病理学来评估可疑的病变。 皮肤刺激是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对皮肤造成可逆损伤。 4.2.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4。 严重眼损伤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对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内并不完全可逆的组织损 伤,或严重的视觉物理衰退。 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在眼部产生在施用21d内完全可逆的变化。 4.2.4 呼吸或皮肤过敏 呼吸或皮肤过敏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5。 4.2.4.1 呼吸过敏物是吸入后会导致气管超过敏反应的物质。皮肤过敏物是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 4.2.4.2 过敏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某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记忆。第二阶段是 引发,即某一致敏个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 4.2.4.3 就呼吸过敏而言,随后为引发阶段的诱发,其形态与皮肤过敏相同。对于皮肤过敏,需有一个 让免疫系统能学会作出反应的诱发阶段;此后,可出现临床症状,这时的接触就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 应(引发阶段)。因此,预测性的试验通常取这种形态,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 准的引发阶段加以计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计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 法。人体皮肤过敏的证据通常通过诊断性斑贴试验加以评估。 4.2.4.4 就皮肤过敏和呼吸过敏而言,对于诱发所需的数值一般低于引发所需数值。 4.2.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4.2.5.1 生殖细胞突变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6。 4.2.5.2 本危险类别涉及的主要是可能导致人类生殖细胞发生可传播给后代的突变的化学品。但是, 在本危险类别内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时,也要考虑活体外致突变性/生殖毒性试验和哺乳动物活体 内体细胞中的致突变性/生殖毒性试验。 4.2.5.3 本标准中使用的引起突变、致变物、突变和生殖毒性等词的定义为常见定义。突变定义为细 胞中遗传物质的数量或结构发生永久性改变。 4.2.5.4 “突变”一词用于可能表现于表型水平的可遗传的基因改变和已知的基本DNA 改性(例如, 包括特定的碱基对改变和染色体易位)。引起突变和致变物两词用于在细胞和/或有机体群落内产生不 断增加的突变的试剂。 4.2.5.5 生殖毒性的和生殖毒性这两个较具一般性的词汇用于改变DNA 的结构、信息量、分离试剂 或过程,包括那些通过干扰正常复制过程造成DNA损伤或以非生理方式(暂时)改变DNA复制的试剂 或过程。生殖毒性试验结果通常作为致突变效应的指标。 4.2.6 致癌性 4.2.6.1 致癌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7。 4.2.6.2 致癌物一词是指可导致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生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混合物。在实施良好 的动物实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肿瘤的物质也被认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 证据显示该肿瘤形成机制与人类无关。 4.2.6.3 产生致癌危险的化学品的分类基于该物质的固有性质,并不提供关于该化学品的使用可能产 生的人类致癌风险水平的信息。 4.2.7 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8。 4.2.7.1 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包括对成年雄性和雌性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以及在后代中的发育毒性。下面 的定义是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环境卫生标准第225号文件中给出的。 在本标准中,生殖毒性细分为两个主要标题: a) 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 b) 对后代发育的有害影响。 有些生殖毒性效应不能明确地归因于性功能和生育能力受损害或者发育毒性。尽管如此,具有这 些效应的化学品将划为生殖有毒物并附加一般危险说明。 4.2.7.2 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 化学品干扰生殖能力的任何效应。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雌性和雄性生殖系统的改变,对青春 期的开始、配子产生和输送、生殖周期正常状态、性行为、生育能力、分娩怀孕结果的有害影响,过早生殖 衰老,或者对依赖生殖系统完整性的其他功能的改变。 对哺乳期的有害影响或通过哺乳期产生的有害影响也属于生殖毒性的范围,但为了分类目的,对这 样的效应进行了单独处理。这是因为对化学品对哺乳期的有害影响最好进行专门分类,这样就可以为 处于哺乳期的母亲提供有关这种效应的具体危险警告。 4.2.7.3 对后代发育的有害影响 从其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发育毒性包括在出生前或出生后干扰孕体正常发育的任何效应,这种效 应的产生是由于受孕前父母一方的接触,或者正在发育之中的后代在出生前或出生后性成熟之前这一 期间的接触。但是,发育毒性标题下的分类主要是为了为怀孕女性和有生殖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提出危 险警告。因此,为了务实的分类目的,发育毒性实质上是指怀孕期间引起的有害影响,或父母接触造成 的有害影响。这些效应可在生物体生命周期的任何时间显现出来。 发育毒性的主要表现包括: a) 发育中的生物体死亡; b) 结构异常畸形; c) 生长改变; d) 功能缺陷。 4.2.8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599。 4.2.8.1 本条款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方法,用以划分由于单次接触而产生特异性、非致命性靶器官/毒性 的物质。所有可能损害机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时和/或延迟的并且在4.2.1~4.2.7中未具体论述 的显著健康影响都包括在内。 4.2.8.2 分类可将化学物质划为特定靶器官有毒物,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害影响。 4.2.8.3 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在该物质中的单次接触对人类或试验动物产生了一致 的、可识别的毒性效应,影响组织/器官的机能或形态的毒理学显著变化,或者使生物体的生物化学或血 液学发生严重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与人类健康有关。人类数据是这种危险分类的主要证据来源。 4.2.8.4 评估不仅要考虑单一器官或生物系统中的显著变化,而且还要考虑涉及多个器官的严重性较低的普遍变化。 4.2.8.5 特定靶器官毒性可能以与人类有关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以口服、皮肤接触或吸入途径发生。 4.2.9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 20601。 4.2.9.1 本条款的目的是对由于反复接触而产生特定靶器官/毒性的物质进行分类。所有可能损害机 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时和/或延迟的显著健康影响都包括在内。 4.2.9.2 分类可将化学物质划为特定靶器官/有毒物,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害影响。 4.2.9.3 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在该物质中的单次接触对人类或试验动物产生了一致 的、可识别的毒性效应,影响组织/器官的机能或形态的毒理学显著变化,或者使生物体的生物化学或血 液学发生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