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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3960.2-2008 (GB13960.2-2008) | | 中文名称 |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 | 英文名称 | [GB/T 13960.2-2008] Safety of transportable motor 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40.20 | | 字数估计 | 10,147 | | 发布日期 | 2008-09-19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3960.2-1996 | | 引用标准 | GB 13960.1-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6号(总第12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适用于以直径不大于260mm的锯片锯割木材和类似材料的可移式圆锯(定义见3.101)。 |
GB 13960.2-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2-2008 英文名称: [GB/T 13960.2-2008] Safety of transportable motor 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960.2-2008
代替GB 13960.2-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修改:
第一段改换为:
本部分适用于以直径不大于260mm的锯片锯割木材和类似材料的可移式圆锯(定义见3.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4 一般要求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5 试验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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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空章
7 分类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8 标志和说明书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8.1 增加:
圆锯应标有:
---额定锯片直径,mm;
---额定空载转速,r/min;
---最大可锯割深度,mm;
---锯片的旋转方向标记。
锯片的旋转标识应标明在可调节护罩上。
对可改变成不同空载转速的圆锯,应将变速方法和由此而得的空载转速详细地标明在调节装置近
旁,可通过示意图等方法实现。
8.6 增加:
锯片的旋转方向应以更换锯片时可见的凸出或凹入的箭头,或其他清晰耐久的方法在输出轴附近
的固定部件上标出。
8.12.2 b)增加:
---不要使用损坏或变形的锯片;
---如果护罩不在其应有位置上,不得使用圆锯;
---更换磨损了的工作台嵌衬;
---能够锯割的材料规格;
---不得用圆锯锯割未推荐的材料;
---锯割时,圆锯要装上集尘装置;
---只许使用制造厂推荐的锯片;
---根据被锯割的材料选择锯片;
---要使用推棒把工件推过锯片;
---使用并正确调整分料刀;
---使用和正确调整锯片上的护罩;
---开槽时要当心。
注:可用简图来表示操作方式。
9 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0 起动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1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2 发热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3 空章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4 防潮性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5 空章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GB 13960.2-2008
16 变压器及其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7 耐久性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8 不正常操作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8.1 增加:
注101:认为圆锯是一种其运动部件容易被卡住的工具。
19 机械危险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19.1 增加:
圆锯应装有一个适当的防护系统,此系统须借助工具才能拆卸。
防护系统须符合19.1.101~19.1.107的要求。
注101:允许用其他措施来达到所需的机械安全程度,只要这些措施与规定的防护系统等效并同样可靠。
19.1.101 锯台上方的防护
19.1.101.1 圆锯应在锯台的上方有一个防护罩,罩住锯片的齿冠和锋面,它可以是一个可调节护罩或
自动式护罩或固定式防护罩,也可以是这几种防护罩的组合。
19.1.101.2 任何锯割深度和锯片倾斜角度下,此防护罩应至少能遮掩到锯片两侧的齿根下,在锯片锋
面至少应遮掩到分料刀和工作台之间。
防护罩应用类似铝、木材、塑料等材料制成,以减小它一旦碰到锯片时对锯片的损害。
防护罩应设计和固定得尽可能地不会与锯片发生碰撞。
19.1.101.3 当防护罩是非透明材料制成时,就应在与锯片平面成一直线的方向上设置一个锯割线指
示器。
19.1.101.4 若护罩不直接由分料刀支承,只要其支承件的厚度不大于分料刀的厚度,这种支承件就可
以与分料刀列在一条直线上。
19.1.101.5 可调节护罩应不用工具即可进行调节,但应能锁定在任何必要的位置上,以达到所要求的
保护作用。
19.1.106 自动式护罩应:
a) 在被锯割工件向锯片移动而接触到防护罩时能自动打开。
b) 自动保持与正在锯割的工件的上表面接触,并能遮掩锯片的两侧至少到齿根以下,并且至少
遮掩到工件上表面和分料刀之间。
c) 当工件移过防护罩后能自动回复到闭合位置。
19.1.102 锯台下方的防护
19.1.102.1 在任何锯割深度和锯片倾斜角度下,应不可能触及到工作台板下的运动部件。
19.1.102.2 防护罩应便于安全地除尘和排屑。
通过用IEC 61032:1997的B型探棒来检验是否符合19.1.102.1和19.1.102.2要求。
在护罩处于正常位置和闭合位置时,试验指应不能触及圆锯工作时运动的零件。
19.1.103 分料刀
19.1.103.1 圆锯应装有分料刀。
19.1.103.2 分料刀应刚性固定,与锯片处于同一平面内,并安装得能不受阻碍地穿过锯割槽。
当调节锯割深度时,分料刀相对锯片的位置应不会改变。
19.1.103.3 分料刀及其托架应设计成:对于能使锯割深度达到90%~100%额定锯割深度的各种锯
片直径而言,分料刀能调节到符合下列条件:
a) 在所调整的锯割深度上,在锯台上方,分料刀与锯片齿圈间的径向距离处不超过5mm。
b) 分料刀顶部低于齿顶不应比5mm更低,如图101所示。
19.1.103.4 分料刀厚度不应大于锯缝宽度,也不应比锯片本体薄。
分料刀硬度应为43HRC±5HRC。
通过观察和测量来检验是否符合19.1.103.1~19.1.103.4要求。
19.1.104 锯台
19.1.104.1 支承工件的工作台应符合图102。
通过测量来检验。
注:对于能绕主轴转动的圆锯,“犫”值宜等于“犪”值。
19.1.104.2 为锯片而留的锯台槽隙在可用范围内宜尽量小(见图103),并且在穿过台面的锯片周围
区域,应有一个可替换的用塑料、木材或铝等软性材料制成的嵌衬。
通过观察和测量来检验。
19.1.105 平行导向装置
19.1.105.1 圆锯应带有一个平行导向装置。
如果锯片台面是可倾斜的,则导向装置应在锯片的两侧都可使用。平行导向装置的导向表面的最
小高度应为50mm或最大锯割深度两者中较小的一个。
19.1.105.2 平行导向装置应从锯片台面前沿延伸到锯片中心。
通过观察和测量来检验。
19.1.106 法兰盘
锯片夹紧法兰盘的直径应至少为锯片直径的0.2倍。
19.1.107 出屑口
出屑口的结构应该是这样的,即排出的碎屑将不会限制操作者的视线和不会造成伤害。
19.3 修改:
沿着进给方向在锯台的前缘施加一个300N的推力,在此条件下,锯台应不会倾覆。
施加100N推力,锯台应不会移动。
20 机械强度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21 结构
除以下条文外,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21.18 修改:
电源开关或控制器的操动,不应受工作台的调节或工件的影响,接触此开关或控制器不应受工作台
的调节或工件的限制。
通过用直径(100±1)mm球体施加在开关上来检验。工具应不可能被球体起动。
21.20 增加:
GB 13960.2-2008
电压在失电恢复以后,圆锯不应自动起动。
21.107 圆锯应具有与之制成一体的木屑、粉尘和碎屑吸附装置,或应有能安装外加的木屑、粉尘和碎
屑吸附装置的部件。
22 内部布线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23 组件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24 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25 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26 接地装置
GB 13960.1-2008的这一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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