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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4166-2024 (GB14166-2024) | | 中文名称 |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 | 英文名称 | Safety-belts and restraint systems for occupan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26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60 | | 字数估计 | 82,870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5-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4166-201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4166-2024: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4166-2013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024-09-29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技术要求、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使用要求,描述
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
---前向座椅、后向座椅和侧向座椅上安装了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
统的 M类和N类车辆;
---M类和N类车辆前向座椅、后向座椅和侧向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
和约束系统;
---安装了儿童约束系统的 M类和N类车辆;
---在 M类和N类车辆上安装安全带及相应安全带提醒装置的所有乘坐位置;
---为 M3 类(Ⅱ、Ⅲ或B类)车辆侧向座椅设计安装的安全带和整体式通用ISO FIX儿童约束系
统在车辆上的安装,但仅在车辆制造商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15083、GB/T 15089、GB 14167-2024、GB 27887以及GB/T 29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确安装和由乘员正常使用时功能正常,并在交通事
故中降低对身体的伤害程度。
4.1.2 安全带的织带应不易出现危险形状。
4.1.3 安全带的或约束系统的所有机械部件不应使用聚酰胺6材料。
注:聚酰胺6吸水变形的特性会对所有运动机械部件的操作产生不利影响。
4.1.4 座椅的H点和靠背角的确定应按照GB/T 29120的要求进行。
4.1.5 机动车前向座椅成年乘员安全带和约束系统、ISO FIX儿童约束系统、i-Size儿童约束系统和增
高座椅儿童约束系统的安装要求应满足附录A。
4.2 安全带刚性件
4.2.1 通用要求
4.2.1.1 安全带的刚性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应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4.2.1.2 安全带总成中所有易腐蚀的部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按5.2进行腐蚀试验后,不应出现可能
影响正常功能的损坏和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4.2.1.3 用于吸收能量或承受、传递载荷的刚性件,不应使用脆性材料。
4.2.1.4 安全带上刚性件和塑料件所处的位置和安装方式应保证车辆正常使用时,不致被夹到滑动座
椅下面或被车门挤住。
4.2.1.5 如果有零件不满足4.2.1.4的要求时,则该零件应按5.5.4进行低温冲击试验。试验后,如果刚
性件的塑料覆盖层或保护层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纹,则应去除塑料件后继续检验余下部分的安全性,如果
余下部分仍然是安全的或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则应对比4.2.2、4.2.3和4.4规定的试验要求进一步评估。
4.2.2 带扣
4.2.2.1 带扣应能排除任何误操作的可能性,尤其不应使带扣处于部分啮合的位置。开启带扣的方法
应明确,可能与佩戴者身体接触的带扣部件,在距接触面不超过2.5mm 处的接触区面积不应小于
2000mm2,宽度不应小于46mm。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带扣部分,如果带扣同佩戴者身体的接触区
域在2000mm2~4000mm2 之间,也认为满足带扣接触面积和宽度的要求。
4.2.2.2 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不应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
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带扣应易于使用和锁止,当带扣不受力时或当在5.8.2中规定的受力条件
下,带扣应能由佩戴者从某个方向用单手的简单动作来打开。此外,当安全带总成用于前排外侧座椅位
置时(全背带式除外),带扣也应能由佩戴者从某个方向用单手的简单动作来插入。带扣应通过按压按
钮或某个类似的装置来开启。当按钮在实际打开位置上,并投影到垂直于按钮最初运动方向的平面
时,开启力施加表面应满足以下尺寸要求。
a) 对于封闭式带扣按钮:面积不小于450mm2,宽度不小于15mm。
b) 对于非封闭式带扣按钮:面积不小于250mm2,宽度不小于10mm。
c) 带扣按钮表面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应成红色。
d) 允许将带扣的一部分设置成为红色的警示灯,但当乘员乘坐该位置时并系上安全带后该警示
灯应熄灭。如照亮带扣的是红色以外颜色的警示灯,则乘员系上安全带后警示灯可不熄
灭,但这些警示灯的点亮不应再影响乘员对打开带扣的红色按钮或其他红色警示灯的感知。
4.2.2.3 按5.5.3进行试验后,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2.2.4 在进行5.7规定的动态试验前,带扣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经受5000次开闭循环;对于全背带
式安全带的带扣,该试验可在不是全部锁舌插入的情况下进行。
4.2.2.5 按5.8进行试验时,带扣开启力不大于60N。
4.2.2.6 带扣应按5.5.1和5.5.5(适用时)进行强度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应断裂、严重变形
或自行开启。
4.2.2.7 当两个带扣合并成一个部件供两个总成通用时,将属于一套总成的带扣部件插入属于另一套
总成的配合部件(如果使用时带扣可采用该方法装配),也应按5.7和5.8进行动态试验和开启试验。
4.2.3 安全带调节装置
4.2.3.1 当佩戴者戴上安全带后,安全带应自动调整以适应佩戴者,或者易于佩戴者方便使用,也准许
单手拉紧安全带以适应佩戴者身体尺寸和车辆座椅的位置。
4.2.3.2 按5.3对每种安全带调节装置的两件样品进行试验,每件调节装置样品的织带的滑移量不应
超过25mm,且全部调节装置的总移动量不应超过40mm。
4.2.3.3 按5.5.1对全部调节装置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不应出现断裂或脱开。
4.2.3.4 按5.5.6进行试验后,任何手动调节机构的操作力不应超过50N。
4.2.4 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
连接件应按5.5.1和5.5.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未按GB 14167-2024中4.5.1和5.4.1进行过试
验的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5.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上述零件在规定载荷作用下不应破裂和
脱开。
4.2.5 卷收器
4.2.5.1 手动解锁式卷收器
4.2.5.1.1 装有手动解锁式卷收器的安全带总成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位置之间的拉出量不应超过
25mm。
4.2.5.1.2 在织带正常拉出方向施加一个不小于14N且不大于22N的力时,从手动解锁式卷收器拉
出的织带长度应不大于6mm。
4.2.5.1.3 卷收器按以下步骤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满足4.2.5.1.1和4.2.5.1.2的要求:
a) 按5.6.1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并进行5000次反复拉出回卷试验;
b) 进行5.2规定的腐蚀试验和5.6.3规定的粉尘试验;
c) 按4.2.5.1.3a)的方法重复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
4.2.5.2 自锁式卷收器
4.2.5.2.1 自锁式卷收器安全带总成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相邻位置之间的移动量不应超过30mm。在
佩戴者向后运动后,安全带应保持其初始位置或在佩戴者随后的向前运动后,自动回到其初始位置。
4.2.5.2.2 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5.6.4.2在假人和卷收器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
的卷收力应不小于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1N,且
不大于7N;如果织带穿过一导向装置或导向轮时,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
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上设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
效。按5.6.4.3测量时,腰带的卷收力应大于2.6N,肩带或连续带的卷收力应在1N~7N之间。
4.2.5.2.3 卷收器按以下步骤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满足4.2.5.1.1、4.2.5.1.2的要求:
a) 按5.6.1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并进行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
b) 进行5.2规定的腐蚀试验和5.6.3规定的粉尘试验;
c) 按4.2.5.2.3a)的方法重复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
4.2.5.3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
4.2.5.3.1 按5.6.2试验时,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4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0.45g(g=9.81m/s2)时,卷收器应锁止;对于4N型卷收
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0.85g时,卷收器应锁止。
b) 对于4型卷收器,在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织带的加速度值小于0.8g时,卷收器不应锁止;对于
4N型卷收器,加速度值小于1.0g时,卷收器不应锁止。
c) 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商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倾斜角度小于或等于12°时,卷收器不应
锁止。
d) 对于4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商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27°时,卷收
器应锁止;对于4N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商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
40°时,卷收器应锁止。
e) 卷收器依靠外部信号或动力源控制时,如信号或动力源失效或中断,卷收器应能自动锁止。对
于复合敏感式卷收器,如果只有一个敏感性的触发需要依赖外部信号或动力源控制且当信号
或动力源失效时能够通过声音或视觉信号提醒驾驶员,可不满足4.2.5.3.1e)的要求。
注:对于单敏感性卷收器,只有车辆减速度的要求是有效的。
4.2.5.3.2 按5.6.2进行试验时,具有复合敏感性(包括带感)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应满足规定的要
求,当在拉出方向测量的织带加速度不小于3.0g时,卷收器应锁止。
4.2.5.3.3 对于4.2.5.3.1和4.2.5.3.2提到的试验,从5.6.2.1给出的初始长度开始测量,在卷收器锁止
之前所产生的织带拉出量不应超过50mm。对于4.2.5.3.1b)提到的试验,从5.6.2.1给出的初始长度
至织带拉出50mm长度的过程中不应锁止。
4.2.5.3.4 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5.6.4在假人和卷收器之间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
收力应不小于7N。
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1N且不大于7N,装有减
力装置时除外。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减力装置处于运行模式时,卷收力可减小至0.5N。如果织带通过
导向装置或导向轮,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
如果卷收器总成带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应在该装置未起作用时测量卷收力。
如果卷收器总成带有减力装置,在按4.2.5.3.5进行的耐久性试验前和耐久性试验后评价卷收器锁
止性能和卷收力性能的要求时,本条规定的织带卷收力应在减力装置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状态下测量。
4.2.5.3.5 卷收器按以下步骤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满足4.2.5.1.1、4.2.5.3.3和4.2.5.3.4的要求:
a) 按5.6.1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并进行40000次反复拉出回卷试验;
b) 进行5.2规定的腐蚀试验和5.6.3规定的粉尘试验;
c) 按4.2.5.3.5a)的方法重复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共进行45000次)。
注:如果卷收器总成带有减力装置,上述试验在减力装置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状态下进行。
4.2.5.4 附加要求
在按4.2.5.3.5完成耐久性试验后并按4.2.5.3.4完成卷收力测量后,卷收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当卷收器(自动锁止卷收器除外)按5.6.4.2进行试验时,应能够消除人体躯干和安全带之间的
松弛;
b) 当带扣脱钩释放锁舌时,卷收器应能单独收回所有织带。
4.2.5.5 卷收器强度试验
卷收器按5.5.1和5.5.2进行强度试验,不应断裂或脱开。
4.2.6 预紧装置
4.2.6.1 在经受5.2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包括由无电流通过的原接插件连到装置上的撞击传
感器)应能正常工作。
4.2.6.2 应验证装置的误操作不会导致对佩戴者身体的伤害。
4.2.6.3 火药式预紧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按5.9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应因温度原因而触发,且装置应正常工作;
b) 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药爆发时排出的热气体引燃附近的易燃材料。
4.3 织带
4.3.1 通用要求
4.3.1.1 织带的特性应使其作用在佩戴者身体上的压力,在其全宽上尽量均匀分布,且在载荷作用下不
会发生扭曲。织带应有吸收能量和释放能量的能力。织带应锁边以防使用时松散。
4.3.1.2 在9800N载荷下,织带的宽度不应小于46mm,该尺寸应在进行5.4.2规定的断裂强度试验
过程中测量。
4.3.2 温湿态处理后的抗拉载荷
织带按5.4.1.1进行处理后,按5.4.2测得的织带抗拉载荷值不应小于14700N,两件样品拉断载荷
值的差值不应超过所测得的抗拉载荷较大值的10%。
4.3.3 特殊处理后的抗拉载荷
织带按5.4.1.2~5.4.1.6进行处理,织带的拉断载荷不应小于按4.3.2规定测得的织带抗拉载荷平
均值的75%,且不应小于14700N。
4.4 安全带或约束系统
4.4.1 动态试验要求
4.4.1.1 应按5.7对安全带或约束系统应进行动态试验。
4.4.1.2 对未受载荷的两套安全带应进行动态试验。如安全带是约束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则该安全
带不进行单品动态试验,纳入未受过载荷的一组座椅的约束系统一起进行动态试验。对于带有卷收器
的安全带,卷收器应按5.6.3进行粉尘试验。对于带有火药式预紧装置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还应按
5.9的规定进行处理。安全带在试验前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安全带按5.2进行腐蚀试验后,对带扣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500次附加的开启和锁止试验。
b) 对已按4.2.5.2或4.2.5.3进行试验的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如果卷收器已进行过5.2规定的
腐蚀试验,准许不再进行腐蚀试验。
c) 对于带有安全带高度调节器的安全带,应由检测机构选择最不利的调节位置进行试验,并按以
下要求执行:
1) 如果安全带高度调节器为安全带固定点的一部分,且满足GB 14167-2024中4.5.1和
5.4.1的要求,准许按5.7.1的规定执行。
2) 如果柔性肩部高度调节器是安全带的一部分,其应作为约束系统进行测试。试验按5.7.1
的规定在约束系统正常安装的车辆结构部件上执行。
d)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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