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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6280-2014 (GB16280-2014) | | 中文名称 |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 英文名称 | Line type heat fire detecto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29,249 | | 发布日期 | 6/24/2014 | | 实施日期 | 6/1/201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280-2005; GB/T 21197-2007 | | 引用标准 | GB/T 2423.4; GB/T 2423.18; GB 4716; GB/T 9969; GB 16838; GB 12978; GB/T 17626.2; GB/T 17626.3; GB/T 17626.4; GB/T 17626.5; GB/T 17626.6; GB/T 17626.8; GB 23757-2009 | | 采用标准 | ISO 7240-5, NEQ; UL 521,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
GB 16280-20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280-2014 英文名称: Line type heat fire detectors
ICS 13.220.20
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6280-2005、GB/T 21197-2007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
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以下统称时简称探测器)应符合本章要求,并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4.2 通用要求
4.2.1 外观要求
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4.2.2 探测器组成及标准报警长度
4.2.2.1 探测器应由敏感部件和与其相连的信号处理单元等部分组成。敏感部件可分为感温电缆、空
气管、感温光纤、光纤光栅及其接续部件、点式感温元件及其接续部件等。
4.2.2.2 探测器的拆装以及部件的连接应仅能使用专用工具方可进行。
4.2.2.3 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制造商标称的标准报警长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1m。
b) 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最大使用长度的10%,且不大于10m。
c) 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3m。
d) 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10m,
每个标准报警长度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感温元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不大于1m;
---大于1m,且不大于3m;
---大于3m时,分布定位式探测器的每个感温元件应能按部位识别,分区定位式探测器的
每个感温元件应能按分区识别,且每一分区敏感部件的长度不应大于100m。
注:标准报警长度是指探测器符合本标准探测器动作性能要求所需的最短受热长度。
4.2.3 探测器敏感部件
4.2.3.1 每只探测器敏感部件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敏感部件总长度不大于10km;
b) 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单个敏感部件长度应在20m~100m 之间,总长度不大于800m;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敏感部件总长度不大于2km。
4.2.3.2 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温元件的间距L
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标准报警长度不大于1m,L 不能改变;
b) 标准报警长度大于1m,且不大于3m,L 可在1m~3m范围内变化;
c) 标准报警长度大于3m,L 可在3m~10m范围内变化。
4.2.3.3 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感温元件处应有明显的非粘贴
性标识或在敏感部件外护套设有以1m为间隔的标示,标示的间隔误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应有
可以标识敏感部件实际长度的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示。
4.2.3.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外护套应设有以1m
为间隔的标示,标示的间隔误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应有可以标识敏感部件实际长度的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示。
4.2.4 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
4.2.4.1 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通道数不应大于4个。
4.2.4.2 应设独立的火灾报警、故障和运行状态指示灯,火灾报警状态用红色指示灯表示,故障状态用
黄色指示灯表示,运行状态用绿色指示灯表示。
4.2.5 主要部件性能
4.2.5.1 一般要求
探测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4.2.5.2 指示灯
4.2.5.2.1 所有指示灯都应采用中文清晰地标注其功能。
4.2.5.2.2 各指示灯处于点亮状态时,在其正前方3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2.5.3 显示屏(器)
4.2.5.3.1 显示屏(器)均应至少采用中文显示信息。
4.2.5.3.2 显示屏(器)处于显示状态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其正前
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4.2.5.4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在探测器音响器件正前方1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2.5.5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清晰。
4.2.5.6 辅助设备连接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间连接线的开路和短路不应
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4.2.5.7 接线端子
4.2.5.7.1 接线端子应设在探测器内部。
4.2.5.7.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标注清晰。
4.2.5.7.3 不同电压等级的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4.2.5.8 电源过流保护器件
探测器电源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保护动作电流值一般不应大于探测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
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额定保护动作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该器件处应清楚标注其参数值。
4.2.6 防护性能
探测器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3757-2009中3.2的要求。
4.2.7 使用说明书
探测器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且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4.3 基本功能
4.3.1 一般要求
4.3.1.1 当探测器监视区域温度参数符合标准规定的报警条件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点亮火
灾报警指示灯;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应指示出报警通道,并保持至复位;具有定位功能的探测器应能指
示报警定位信息,并将上述报警信息上传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4.3.1.2 探测器在发生下列故障时,应在100s内输出故障信号,点亮故障指示灯,具有多通道的探测
器应指示出故障通道,具有定位功能的探测器应能指示故障定位信息,并将上述故障信息上传至火灾报
警控制器,标准报警长度大于3m的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能
指示故障感温元件的部位或分区:
a) 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管路发生泄漏时;
b) 探测器线路在开路或短路条件下;
c) 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任一感温元件故障条件下;
d) 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在任一通道断开的状态下。
4.3.1.3 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探测器的故障通道不应影响非故障通道的正常工作,探测器火灾报警信
号的输出与指示应优先于故障信号的输出与指示。
4.3.1.4 探测器供电电源故障时,应在100s内输出故障信号,输出接口性能应符合制造商标称的要求。
4.3.2 探测报警型探测器附加要求
4.3.2.1 探测器的指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火灾报警时,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用文字信息显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
警时间(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并应保持至复位;
b) 探测器应有专用火警指示灯(器),探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指示灯(器)应点亮,探测
器的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火灾报警发生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
c) 探测器应能显示报警部位,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应能显示每一通道的信息;多个通道的信息不
能同时显示时,可通过自动或手动切换进行查询显示,且手动操作优先;
d) 对当前报警信息的查询,不应影响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e) 报警信息至少记录999条,且在探测器断电后至少能保持14d;
f) 探测器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类型和/
或部位,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探测器的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发
生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
4.3.2.2 探测器的自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声、光指示的功能;
b) 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探测器控制的输出接点状态均不应改变;
c) 探测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4.3.2.3 探测器的复位应仅能通过使用专用工具或密码等手段实现。
4.3.3 出厂设置
探测器的出厂设置应仅能通过使用专用工具或密码等手段改变。
4.4 探测器的供电要求
4.4.1 直流供电的探测器
4.4.1.1 探测器应优先采用DC24V供电,在制造商标称的额定工作电压范围内(额定工作电压的上限
不低于正常工作电压的110%,额定工作电压下限不高于正常工作电压的85%),应能正常工作。
4.4.1.2 探测器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4.4.1.3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4.4.2 交流供电的探测器
4.4.2.1 探测器在制造商标称的额定工作电压范围内(额定工作电压的上限不低于正常工作电压的
110%,额定工作电压下限不高于正常工作电压的85%),应能正常工作。
4.4.2.2 探测器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
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4.2.3 探测器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保证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
下工作8h后,在报警状态条件下工作30min。
4.4.2.4 探测器应有电源过流保护措施,并应指示下述故障:
a) 主电源断电或欠压;
b)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c)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障探测器正常工作。
4.4.2.5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主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4.4.2.6 主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1±0.01)Hz、有效值1250×(1±0.1)V的
交流电压、历时60s±5s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试验
后接通电源,探测器应能正常工作。
4.5 标准温度动作性能
4.5.1 定温探测器
4.5.1.1 在25℃±2℃的起始温度(对于动作温度设定值不小于138℃的试样,起始温度为50℃±2℃)、
气流速率为0.8m/s±0.1m/s的条件下,对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以1℃/min的升
温速率升温,定温和差定温探测器设定的动作温度和不动作温度应符合表1规定。
4.5.1.2 探测器动作温度误差不应大于设定值的10%,且不大于制造商标称的最小误差。
4.5.1.3 具有多个报警温度点的探测器,探测器设定的动作温度和不动作温度值应在表1中给出的数
值内对应选取,且每一个报警温度点均应满足4.5.1.2的规定。
4.5.1.4 定温和差定温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表2的规定。
4.5.2 差温探测器
在25℃±2℃的起始温度、气流速率为0.8m/s±0.1m/s的条件下,对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
度的敏感部件,分别以10℃/min、20℃/min、30℃/min的升温速率升温,
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表3的规定。
4.5.3 差定温探测器
差定温探测器应同时满足4.5.1和4.5.2的要求。
4.6 定温报警不动作性能
对探测器任一段表4中要求长度的敏感部件,在25℃±2℃的起始温度条件下,分别以1℃/min
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表1规定的不动作温度,保持4h。升温和保持期间,
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4.7 差温报警不动作性能
对探测器任一段表4要求长度的敏感部件,在25℃±2℃的起始温度条件下,以2℃/min的升温
速率升温,按下列要求升温,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a) 设定的动作温度不大于70℃的差定温探测器,升温至对应的不动作温度;
b) 设定的动作温度大于70℃的差定温探测器和差温探测器,升温15min。
4.8 响应时间及一致性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将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立即置于温度为T1±2℃的环境温
度中,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表2的要求,且任意两只探测器的响应时间相差不应大于5s。
4.9 定位性能
4.9.1 分布定位式探测器应能准确指示出任一标准报警长度敏感部件的部位,其中以感温元件部位号
标示时,部位号应准确无误;以敏感部件长度标示时,其定位偏差不应大于探测器标准报警长度值且不
大于制造商标称的定位偏差值。
4.9.2 分区定位式探测器应能准确指示出任一标准报警长度敏感部件所在的分区。
4.10 高温运行动作性能
4.10.1 环境温度条件
表5规定了制造商标称的敏感部件和信号处理器单元适用环境温度范围对应的高温运行、低温运
行动作性能的环境温度条件。
4.10.2 定温探测器
根据制造商标称的适用环境温度等级,在25℃±2℃的起始温度条件下,将敏感部件和信号处理
器单元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表5要求的高温环境温度条件下,并保持4h(具有多通道
的探测器,任意选取一个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进行高温运行动作性能试验,其余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置
于正常大气条件下),升温和保持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在保持试验环境温度不
变的条件下,对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选定试验通道配接的任
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以5℃/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T2±5℃并保持恒定30s,
期间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10.3 差温探测器
在25℃±2℃的条件下,根据制造商标称的适用环境温度等级,将敏感部件和信号处理器单元以
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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