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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06-200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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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06-2006 英文版 1579 GB 16806-2006 [PDF]天数 <=10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6-2006 有效
GB 16806-1997 英文版 839 GB 16806-1997 [PDF]天数 <=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06-1997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806-2006 (GB16806-2006)
中文名称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英文名称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81
国际标准分类 13.220.20
字数估计 63,628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806-1997
引用标准 GB 156-2003; GB 3380; GB 4706.1-1998; GB 9969.1; GB 12978; GB/T 14716-1993; GB/T 15279-2002; GB 16838; GB/T 17626.2-1998; GB/T 17626.3-1998; GB/T 17626.4-1998; GB/T 17626.5-1999; GB/T 17626.6-1998; GB 19880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 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 亦应执行本标准。

GB 16806-2006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ICS 13.220.20 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006-07-17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2 4.2 消防联动控制器 4 4.3 气体灭火控制器 7 4.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8 4.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9 4.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12 4.7 消防电话 13 4.8 传输设备 14 4.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6 4.10 模块 19 4.11 消防电动装置 19 4.12 消火栓按钮 19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20 5.1 总则 20 5.2 消防联动控制器基本性能试验 28 5.3 气体灭火控制器基本性能试验 31 5.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基本性能试验 32 5.5 消防应急电源基本性能试验 35 5.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基本性能试验 37 5.7 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 38 5.8 传输设备基本性能试验 40 5.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基本性能试验 42 5.10 模块基本性能试验 44 5.11 消防电动装置基本性能试验 44 5.12 消火栓按钮基本性能试验 44 5.13 绝缘电阻试验 46 5.14 泄漏电流试验 47 5.15 电气强度试验 47 5.16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47 5.17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48 5.18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48 5.19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48 5.20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49 5.21 电源瞬变试验 49 5.22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50 5.23 低温(运行)试验 50 5.24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0 5.25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51 5.26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 5.27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1 5.28 碰撞试验 52 5.29 冲击试验 52 5.30 雨淋试验 52 5.31 高温(运行)试验 53 5.32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53 5.33 SO2 腐蚀(耐久)试验 53 6 检验规则 54 6.1 产品出厂检验 54 6.2 型式检验 54 7 标志 54 7.1 产品标志 54 7.2 质量检验标志 5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电磁性能要求 55 A.1 范围 55 A.2 试验样品及试验程序 55 A.2.1 试验样品 55 A.2.2 试验程序 55 A.3 试验 55 A.3.1 电池外观及结构试验 55 A.3.2 电压一致性试验 55 A.3.3 电池容量试验 56 A.3.4 容量保存性能试验 56 A.3.5 循环充放电性能试验 56 A.3.6 过放电性能试验 57 A.3.7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57 A.3.8 密闭反应效率试验 57 A.3.9 防爆性能试验 57 A.3.10 防沫性能试验 58 A.3.11 耐冲击性能试验 58 前言 本标准的第4、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680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的基本功能试验分解为消防联动控制器基本性能试验、气体灭火控制器基本性能试 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基本性能试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基本性能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基 本性能试验、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传输设备基本性能试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基本 性能试验、模块基本性能试验、消火栓按钮基本性能试验、消防电动装置基本性能试验等几个 部分; ---用泄漏电流试验和电气强度代替耐压试验来考察安全性能; ---新增加了恒定湿热(耐久)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取消了一些原有的检验项目,如通电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贮存试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沈阳消防电子设备厂、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北 京世宗智能有限公司、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 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莱科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大连国彪应急电源有限公司、合肥阳光电源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创统 科技集团、北京恒业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原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海湾报警网络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郭铁男、朱力平、丁宏军、张颖琮、刘程、张德成、张学军、王学来、孙爽、 隋虎林、仝瑞涛、王军、杨波、吕欣驰、卢韶然、刘美华、王艳娥、杨颖、李海涛、王玉祥、郭春雷、林强、 刘长安、康卫东、孙珍慧、郭立治、刘子巍、郭锐、马青波、马莉、李惠菁、李丁、陈映雄、赵英然、栾军、李宁、 蔡钧、孙毅彪、曹仁贤、隋学礼、严志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 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 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GB 3380 电话自动交换网铃流和信号音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IEC 335-1:1991)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T 14716-1993 程控模拟用户自动交换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279-2002 自动电话机技术条件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2: 1995)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 4-3:1995)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5: 1995) GB/T 17626.6-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IEC 61000-4-6:1996) GB 1988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按预设逻辑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 控制系统。通常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 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全部或 部分设备组成。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4.1.1 总则 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若要符合GB 16806,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章 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1 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 号 操 作 项 目 Ⅰ Ⅱ Ⅲ Ⅳ 1 查询信息 M M M M 2 消除声信号 O M M M 3 复位 P M M M 4 手动操作 P M M M 5 进入自检、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状态 P M M M 6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M 7 开、关电源 P M M M 8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M M 9 延时功能设置 P P M M 10 报警区域编程 P P M M 11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P P P M 注1:P---禁止;O---可选择;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 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和Ⅳ级操作 功能状态。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 有关条的要求。 4.1.3.2 指示灯 4.1.3.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设备动作反馈、启动和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 自检等;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4.1.3.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3.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4.1.3.2.4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 1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Hz。 4.1.3.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 应为常亮。 4.1.3.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4.1.3.3.1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1.3.3.2 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仅有一个视窗 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4.1.3.4 音响器件 4.1.3.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 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 115dB。 4.1.3.4.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1.3.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 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 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3.6 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 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保护接地。 4.1.3.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4.1.3.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1.3.7.2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 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1.3.7.3 蓄电池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 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1.3.8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4.1.3.9 导线及线槽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 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3.10 元件温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 (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 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4.1.4 使用说明书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的要求,并 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 软件要求(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 4.1.5.1 软件控制功能 4.1.5.1.1 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2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4.1.5.1.2 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4.1.5.1.3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1.5.1.4 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1.5.2 软件文件 4.1.5.2.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4) 软件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4.1.5.2.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 模块名称;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4.1.5.2.3 为确保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4.1.5.2.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 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时进行; b)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 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4.2 消防联动控制器 4.2.1 通用要求 4.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 156-2003规定,可优先 采用直流24V。 4.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2.2 控制功能 4.2.2.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以下称受控 设备),并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信号发出,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 4.2.2.2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 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复位。 4.2.2.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 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至受 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 亮,并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4.2.2.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 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5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 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 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 操作的影响。 4.2.2.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4.2.2.8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 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 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 旁单独显示; d) 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2.2.9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 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定 的启动信号。 4.2.2.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2.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c) 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d)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4.2.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接收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b) 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c) 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 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4.2.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 建立。 4.2.2.14 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 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2.2.15 具有传输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束, 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能接收并显示。 4.2.2.16 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 电后能保持14d。 4.2.2.1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 4.2.3 故障报警功能 4.2.3.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2.3.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联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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