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GB 16912-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GB 16912-2008, GB16912-2008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详情状态
GB 16912-2008 英文版 819 GB 16912-2008 [PDF]天数 <=6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 有效
GB 16912-1997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1997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912-2008 (GB16912-2008)
中文名称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英文名称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oxygen and relative gases produced with cryogenic method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7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37,323
发布日期 2008-12-11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912-1997
引用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DL/T 5220; GB 10877; GB 12135; GB 12348; GB 13004; GB 14194; GB 3096; GB 4053.1; GB 4053.2; GB 4053.3; GB 4053.4; GB 4962; GB 50011;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30; GB 50034; GB 50052; GB 50057; GB 50058; GB 50140; GB 50177; GB 50191; GB 5023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安全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GB 16912-2008: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oxygen and relative gases produced with cryogenic meth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912-2008 代替 GB 16912-1997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 安全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 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总原则 4.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 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4.1.2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应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 负责,应出具安全、质量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3 氧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4.1.4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应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 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由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出具变更文件后实 施。重要变更,应报上级批准。 4.1.5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 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6 氧气生产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4.2 总图布置 4.2.1 氧气生产场所建设地点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与工业区总体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与安全评估, 择优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且安全可靠的厂址。 a) 氧气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 b) 氧气生产场所宜靠近主要用户,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c) 氧气生产和储存场所距国家铁路不应小于200m。 d) 氧气生产场所距居民区的距离要考虑噪声影响,应符合GB 12348、GB 3096的有关规定。 e) 氧气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氧气生产场所不宜选择在发震断层及地震动峰值加速 度大于或等于0.4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区。 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4.2.3 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4.3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 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氩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 于2m。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 宜小于2m。 b) 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固定容积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 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固定容积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 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c) 氧气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氧气厂、站的氧气调节阀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 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但与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d)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工艺配管和操作条件确定。 4.4 一般防护设施 4.4.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 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 色标。 4.4.3 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区宜设高度不小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 标志。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 GB 50034有关规定。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 GB 4053.1、GB 4053.2、 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 500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 有防冻措施。还应根据GB 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 50140的有关规定。 4.5.3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析 室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 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 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 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过60m3/h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 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 隔开。 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 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GB 16912-2008 4.6.5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2m、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6.6 严格防止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严禁气瓶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 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 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 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 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 4.6.9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罐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 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 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 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应有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 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 通风孔。氢气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房间内应设固定式氢气报警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罐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库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 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 罐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 烧体墙分隔。 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与其他房间之 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 开启。 4.6.21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节阀组间按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灌氧站旁、氧气储气 囊间按22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 良好。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 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4.6.25 计量器具及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GB 16912-2008 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 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安装、施工、验收等,应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 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 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 4.6.30 氢气站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 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 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修及检验检测,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7 防雷、防静电 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50057和GB 50058的规定。防雷最大冲 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 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 置应单独设置。 4.7.4 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 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4.8 电气安全 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应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应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 照明。 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 和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4.8.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 12V。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4.8.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4.6.21的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8.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 设施防冻 4.9.1 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 施。宜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4.9.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4.9.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4.9.5 粉末绝热平底低温液体储罐基础应为高台式,设泡沫玻璃砖绝热层,并参照4.9.2~4.9.4 执行。 4.10 防地震、防振动 4.10.1 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GB 50......

英文网页English: GB 16912-2008

相关标准: GB 17440 | GB 17918 | GB/T 16913 | GB 17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