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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8100.3-2010 (GB18100.3-2010)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 | 英文名称 |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 Part 3: Three-wheel motorcy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 字数估计 | 34,327 | | 发布日期 | 2011-01-10 | | 实施日期 | 2013-01-01 | | 引用标准 | GB 4599; GB 4660; GB 4785; GB 5948; GB 11554; GB 11564; GB 17509; GB 17510; GB 19152; GB 15235 | | 采用标准 | 93/92/EEC;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三轮轻便摩托车, 边三轮康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试验方法和特别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三轮轻便摩托车, 边三轮康托车及正三轮康托车。 |
GB 18100.3-2010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Part 3: Three-wheel motorcycles
ICS 43.040.20
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2011-01-10发布
201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5.1.7、5.2.7、5.3.7、5.5.9、5.6.9、5.9.6、5.10.7、5.12.10、6.1.7、6.2.10、
6.3.7、6.6.10、6.7.10、6.10.9、7.1.7、7.2.10、7.3.7、7.6.7、7.7.7、7.9.7、7.11.6以及表1的序号7、8
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序号9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和序号10、12为推荐性
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GB 18100《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本部分为GB 18100的第3部分,对应于欧洲联盟委员会EC汽车技术指令93/92/EEC《关于两轮/
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的理事会指令》(19/12/2000),与93/92/EEC的一致性程度为非
等效,技术内容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93/92/EEC与二轮摩托车相关的规定。
---增加了“型式试验”的术语和定义。
---删去了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的颜色要求。
---在外缘端面定义中,将前、后位灯及后回复反射器也列入“除外的突出物”。
---将正三轮摩托车后雾灯的安装作为强制;将轻便三轮摩托车远光灯的安装作为强制;三轮轻便
摩托车牌照板照明装置作为强制;三轮轻便摩托车转向信号灯作为强制;删除了脚踏板回复反
射器安装的相关要求。
---远光灯和近光灯横向位置要求中增加了远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的情况。
---对转向信号灯闪烁频率等规定不再按交、直流供电进行细分。
---删除有关摩托车近光光束倾斜度要求。有关摩托车近光光束倾斜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正在研
究中。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三轮摩托车产品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伟理、许秀香、姜勇。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1 范围
GB 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
的要求、试验方法和特别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L2、L4、L5 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81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0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1554 汽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8100的本部分。
3.1
车辆型式试验 typetestofavehicle
就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法对某一车型进行型式试验。
3.2
车辆型式 vehicletype
对于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在以下方面有差异的车辆认为是不同型式:
---车辆的尺寸和外形;
---灯具的布局和数量;
---以下情况不作为“不同类型的车辆”:
1) 车辆虽然按以上两条有所差异,但其灯具的类型,数量,布局和几何可见度没有不同;
2) 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选装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与否,与车辆的型式无关。
3.3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为球体的一部分,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
平行。立体角以基准轴为基准,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和水平方向角β角表示经度。当从远处观察时,
在该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的障碍物。
如果在灯具近处测量,应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确保相同的准确度。如果灯具在以往型式检验时已
存在障碍物,则在该范围内这些障碍物不予考虑。
若灯具安装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掩,则应提供证明,表明不受遮掩的部分,仍满足灯
具型式试验时所需的配光值要求。
3.4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侧边缘接触的平面。以下突出物除外:后视镜、转向信号灯、
前位灯、后位灯、后回复反射器。
3.5
车宽 overalwidth
按3.4定义的两侧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4 要求
4.1 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在正常使用状况下,即使受到振动后,仍满足本部分要求。且不应改
变初始调整状态。
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3 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
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所有其他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与纵
向对称平面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3°。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制造商规定执行。
4.4 如无特别说明,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
竖直,转向把或前轮应向正前方。轮胎压力按制造商在特定装载条件下的规定。
4.5 如无特别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应满足:
a)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安装;
b)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几何形状对称;
c)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d)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4.6 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允许组合、复合或混合。
4.7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
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最大和最小)
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部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度:由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对
于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
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4.8 如无特别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4.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色灯具,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色灯具(倒车灯除外)。按以下方法检测(见附录A)。
4.9.1 对于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测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1区内移动观测时,不应直接看得到
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4.9.2 对于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测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2区内移动观测时,不应直接看得到
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4.9.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测者所在的1区,2区范围如下:
a) 对于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
b) 在横向上,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外15°角的竖直平面限定。这些
平面应过相应的交线(即平行车辆纵向对称面并限定车宽的平面与垂直车辆纵向对称面并限
定车长的平面的交线)。
4.10 电路连接应使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4.11 如无特别说明,电路连接应只有当4.10中的各灯打开后,远光灯、近光灯和雾灯才允许打开。然
而,当远光灯或近光灯间歇打开或间歇交替打开以作为警告信号时,本要求不适用。
4.12 指示器要求如下。
4.12.1 当驾驶员处于驾驶位置时,应方便,清晰地观察到各指示器。
4.12.2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允许用“工作”指示器代替。
4.13 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颜色及安装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色度特性按GB 4785规定。
表1 灯具的颜色及安装要求
序号 灯具名称 光色
安装要求
三轮轻便
摩托车
边三轮
摩托车
正三轮
摩托车
1 远光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2 近光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3 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4 制动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5 前位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6 后位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7 前雾灯 白色/黄色 选装 选装 选装
8 后雾灯 红色 选装 选装 强制安装
9 倒车灯 白色 选装 - 选装
10 危险警告信号 琥珀色 选装 选装 选装
11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12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 选装 选装 选装
13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4.14 三轮摩托车应装备表1规定的照明和信号装置,表1未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允许使用。
4.15 正三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前照灯(远、近光)应符合GB 5948或GB 4599(封闭式灯具除外)
的要求,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后牌照灯应符合GB 17510的要求,转向信号灯应符合GB 17510或
GB 17509的相应要求,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和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的要求,前雾
灯应符合GB 4660的要求,后雾灯应符合GB 11554的要求,倒车灯应符合GB 15235的要求。
4.16 三轮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远、近光)应符合GB 19152或GB 5948的要求,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
和后牌照灯应符合GB 17510的要求,转向信号灯应符合GB 17510或GB 17509的相应要求,非三角形
后回复反射器和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的要求,倒车灯应符合GB 15235的要求。
4.17 牌照板安装后,其他灯具仍应符合各自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5 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别要求
5.1 远光灯
5.1.1 数量
1只或2只。对于车宽大于13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安装2只远光灯。
5.1.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3 位置
5.1.3.1 横向:单只独立远光灯允许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面,下面或其一侧:如果是上下放置,
则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在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如果是左右放置,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的纵
向对称平面对称。
如果单只远光灯和车辆前部另一只灯具混合,则基准中心应在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然而,如果
单只近光灯和远光灯左右放置,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称。
当安装2只远光灯,其中1只或2只都与车辆前部另1只灯具混合,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对称。
5.1.3.2 纵向:安装于车辆前部。要求发射光不会直接或间接通过后视镜及/或车辆上其他反射面引
起驾驶员不舒适。
5.1.3.3 远光灯的发光面边缘和其相应近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离不应大于200mm。
5.1.4 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包括从观察方向似乎不发光的部分)在一个扩散区域内应可见,该扩散区域由发光面轮廓
上的众母线围成,各母线与前照灯的基准轴的夹角向外不小于5°。发光面在远光灯配光镜最前部相切
面上的投影轮廓,作为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
5.1.5 方向
向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1.6 电路连接
所有远光灯应同时点亮。当由近光切换成远光时,所有远光灯都应点亮。当由远光切换成近光时,
所有远光灯应同时熄灭。远光灯点亮同时,允许近光灯也亮着。
5.1.7 “接通”指示器
选装。蓝色无闪烁信号灯。
5.1.8 其他要求
允许与近光灯和前位灯组合;不应与任何灯具复合;可与近光灯、前位灯混合。
5.2 近光灯
5.2.1 数量
1只或2只。对于车宽大于13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安装2只近光灯。
5.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2.3 位置
5.2.3.1 横向:单只独立近光灯允许安装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面,下面或其一侧:如果是上下放
置,则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在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如果是左右放置,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对称。
单只近光灯和车辆前部另1只灯具混合时,基准中心应在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然而,如果单只
独立的远光灯和近光灯左右放置,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称。
当安装2只近光灯,其中1只或2只都与车辆前部另1只灯具混合,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对称。
对于安装2只近光灯的车辆:
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
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不小于500mm。对于车宽小于1300mm的车辆,这一距离减至400mm。
5.2.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
5.2.3.3 纵向:安装于车辆前部。要求发射光不会直接或间接通过后视镜或其他车辆上反射面引起驾
驶员不舒适。
5.2.4 几何可见度
按3.3定义的垂直方向角α和水平方向角β:
α:向上15°,向下10°;
β:对于安装单只近光灯的情况,向左向右均45°;对于安装成对近光灯的情况,向外45°,向内10°。
5.2.5 方向
向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2.6 电路连接
变换近光灯时,远光灯应同时关闭。而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允许开着。
5.2.7 “接通”指示器
选装。绿色无闪烁信号灯。
5.2.8 其他要求
允许与远光灯和前位灯组合;不应与任何灯复合;允许与远光灯和前位灯混合。
5.3 转向信号灯
5.3.1 数量
每侧2只。
5.3.2 布局
2只前转向信号灯,2只后转向信号灯。
5.3.3 位置
5.3.3.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
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不小于500mm。前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的近光灯的发光面间的最
小距离规定如下:
---对于最小发光强度为90cd的转向灯:75mm;
---对于最小发光强度为175cd的转向灯:40mm;
---对于最小发光强度为250cd的转向灯:20mm;
---对于最小发光强度为400cd的转向灯:≤20mm。
5.3.3.2 离地高度≥350mm,≤1500mm。
5.3.4 几何可见度
几何可见度要求如下:
水平方向角:见附录B中的图B.1。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向上向下均15°。如果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面以下垂直角减至5°。
5.3.5 方向
前转向信号灯可随转向把转动。
5.3.6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应独立于其他灯具打开。在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应通过同一个控制器来打开或关闭。
5.3.7 “工作”指示器
选装,指示器允许是光学的,声音的或两者兼有。如果是光学的,则应是绿色闪烁信号,且应在正常
驾驶情况下可见。当转向灯发生故障时,指示器应熄灭或停止闪烁或改变闪烁频率。如果采用声音指
示器,应响声清晰,并应完成以上光学指示器的所有功能。
5.3.8 工作要求
以下各项测试,除了发动机和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负载以外,进行如下测量时电气系统不应接
入其他负载。
5.3.8.1 光信号装置应在开关打开1s内点亮,1.5s内首次熄灭。
5.3.8.2 对于车辆所有转向信号灯:
5.3.8.2.1 闪烁频率应为(90±30)min-1。
5.3.8.2.2 同一侧的信号灯应同时同步或交替闪烁。
5.3.8.3 当一个转向信号灯发生除短路之外的故障时,同侧其他转向信号灯应依然闪烁点亮或长亮,
但闪烁频率可与之前不同。
5.3.9 其他要求
允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灯组合;不应与任何其他灯具复合;不应与任何其他灯具混合。
5.4 制动灯
5.4.1 数量
1只或2只。对于车宽大于13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安装2只制动灯。
5.4.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4.3 位置
5.4.3.1 横向:如果安装单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如果成对安装制动
灯,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对于装有两个后轮的车辆:两制动灯之间距离应不
小于600mm。对于车宽小于1300mm的车辆,这一距离可减至400mm。
5.4.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
5.4.3.3 纵向:位于车辆尾部。
5.4.4 几何可见度
几何可见度要求如下:
水平方向角:向左,向右均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向上,向下均15°。当灯具的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向下垂直角可减至5°。
5.4.5 方向
向后。
5.4.6 电路连接
在车辆制动时,制动灯应点亮。
5.4.7 “接通”指示器
禁止安装。
5.4.8 其他要求
允许与车尾部其他任何灯具组合;不应与其他任何灯具复合;允许与后位灯混合。
5.5 前位灯
5.5.1 数量
1只或2只。对于最大车宽大于13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安装2只前位灯。
5.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5.3 位置
5.5.3.1 横向:单只独立前位灯允许安装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面,下面或其一侧:如果是上下放
置,则前位灯的基准中心应在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如果是左右放置,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关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对称。
安装单只前位灯和车辆前部另1只灯具混合时,它的基准中心在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安装2只前位灯,1只或2只都与车辆前部另1只灯具混合,则它们的几何中心应关于车辆的纵向
对称平面对称。
对于安装2只前位灯的车辆: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面的距离
应不大于400mm。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不小于500mm。对于车宽小于1300mm的车辆,这一距
离可减至400mm。
5.5.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
5.5.3.3 纵向:在车辆前部。
5.5.4 几何可见度
几何可见度如下:
水平方向角:1只前位灯:向左,向右均80°。
2只前位灯:向外80°,向内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向上,向下均15°。当灯具的离地高度小于750mm,则水平向下垂直角可减至5°。
5.5.5 方向
向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5.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5.7 “接通”指示器
选装。非闪烁绿色信号。
5.5.8 其他要求
允许与任何其他车辆前部灯具组合;允许与任何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
5.6 后位灯
5.6.1 数量
1只或2只。对于车宽大于13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安装2只后位灯。
5.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6.3 位置
5.6.3.1 横向:1只后位灯: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2只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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