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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0485-2025 (GB/T10485-2025) | | 中文名称 |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 | 英文名称 | Road vehicles -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 Environmental enduran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 字数估计 | 38,385 |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 实施日期 | 2025-08-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0485-2025: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ICS 43.040.20
CCS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0485-2007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Roadvehicles-Lightingandlight-signalingdevices-
2025-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试验要求 2
5 热循环试验 2
6 密封试验 5
7 热冲击试验 6
8 热变形试验 6
9 盐雾试验 7
10 防尘试验 8
11 随机振动试验 9
12 冲击振动试验 12
13 防水试验 14
14 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 15
15 光源辐照试验 16
16 雾气试验 16
17 高加速寿命试验(HALT) 18
18 高加速应力筛选试验(HASS) 23
19 聚焦试验 24
附录A(资料性) 环境耐久性试验推荐顺序 28
附录B(规范性) 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点亮方式 29
参考文献 3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10485-2007《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与
GB/T 10485-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增加了L类车型(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试验要求(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4章);
c) 删除了试验设备条款要求(见2007年版的5.2、7.2、8.2、9.2);
d) 更改了试验结果判定的要求条款中要求(见5.1.5、5.2.5、11.6,2007年版的5.6、11.6、12.2.6);
e) 更改了热循环试验(见第5章,见2007年版的第5章);
f) 删除了通用的热循环试验(见2007年版的第6章);
g) 增加了密封试验(见第6章);
h) 更改了热冲击试验(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
i) 更改了热变形试验(见第8章,2007年版的第8章);
j) 更改了盐雾试验(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
k) 更改了随机振动试验(见第11章,2007年版的第11章);
l) 增加了冲击振动试验要求(见第12章);
m) 更改了防水试验(见第13章,2007年版的第12章);
n) 删除了配光镜强度试验(见2007年版的第13章);
o) 更改了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结果判定(见14.6,2007年版的14.6);
p) 更改了光源辐照试验(见第15章,2007年版的第15章);
q) 增加了雾气试验(见第16章);
r) 增加了高加速寿命试验(HALT)(见第17章);
s) 增加了高加速应力筛选试验(HASS)(见第18章);
t) 增加了聚焦试验(见第19章);
u) 增加了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工作方式(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嘉兴海拉灯具有限公司南京研发分
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汽零部件技术 (天津)
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
限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雷奥市光(中国)车灯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子第五研究所、必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自伟、于雅丽、杨通、轩轶、王玮、赵准、栗晋杰、顾宏标、卜伟理、王宽、武华堂、
王金成、王红兵、张丹、张成才、黎洁文、郑策、任焕焕、刘凯、黄登科、王春才、许亮。
本文件于1989年首次发布,2007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回复反射装置除外)的环境耐久性试验的试验要
求,热循环试验,密封试验,热冲击试验,热变形试验,盐雾试验,防尘试验,随机振动试验,冲击振动试
验,防水试验,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光源辐照试验,雾气试验,高加速寿命试验,高加速应
力筛选试验,聚焦试验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M类、N类、O类和L类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6495.9 光伏器件 第9部分:太阳模拟器性能要求
GB/T 32466-2015 电工电子产品加速应力试验规程 高加速应力筛选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过逐步增强施加在试验样品上的试验应力,确定产品的耐受应力极限的试验。
注:试验应力包括温度、振动、快速温变及振动综合应力等。
3.2
工作极限 operatinglimit;OL
当试验样品的工作特性不再满足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但试验应力强度降低后,试验样品仍能恢复
正常工作特性时所承受的试验应力强度值。
注1:正常工作特性由制造商定义,包括灯具正常点亮、外透光面完整等。
注2:工作极限包括工作极限上限和工作极限下限,对于振动试验,工作极限只有上限值。
3.3
破坏极限 destructlimit;DL
当试验样品的工作特性不再满足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试验应力强度降低后,试验样品也不能恢
复正常工作特性时所承受的试验应力强度值。
注:破坏极限包括破坏极限上限和破坏极限下限,对于振动试验,破坏极限只有上限值。
3.4
均方根加速度
Grms
加速度谱密度函数Sx(f)在给定的频率范围内的积分的正平方根。
注:见公式(1)。
Grms=∫f2f1Sx(f)df (1)
式中:
Grms---均方根加速度,单位为grms;
f1 ---给定频率范围的下限频率,单位为赫兹(Hz);
f2 ---给定频率范围的上限频率,单位为赫兹(Hz)。
3.5
根据高加速寿命试验确定的工作极限和破坏极限,确定试验程序,并施加于产品的一种加速应力
试验。
4 试验要求
4.1 每项试验可使用全新样品,也可根据试验需要使用同一样品进行不同项目的试验,试验顺序表见
附录A。
4.2 对于同时适用于12V和24V系统的装置,装置试验条件应按24V的电压条件。
4.3 如无特别说明,室温环境指温度为23℃±5℃、相对湿度为25%~75%的环境条件。
4.4 如无特别说明,光度值变化指试验前及试验后,照明装置或光信号装置测量点的配光值变化如下:
a) 远光灯:HV点;
b) 近光灯:50R;
c) 前雾灯:H=0°,V=-2.5°;
d) 角灯:(2.5D-45L)或(2.5D-45R);
e) 位置灯/倒车灯/制动灯/驻车灯/后雾灯/示廓灯/昼间行驶灯/侧标志灯/前转向信号灯/后转
向信号灯/慢行灯:HV点;
f) 侧转向灯:A方向(H=5°,V=0°);
g) 除上述灯具外的装置(例如:牌照灯、光信号投影等):任一测量点 (试验前后相同测量点)。
4.5 如无特别说明,试验电压按照明装置及光信号装置分别设置:
a) 照明装置:13.2V±0.1V(或者28.0V±0.1V);
b) 光信号装置:13.5V±0.1V(或者28.0V±0.1V);
c) 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允许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设置
电压。
5 热循环试验
5.1 高低温试验
5.1.1 适用性
本试验项目用于评定照明装置及光信号装置的热试验耐抗性。
5.1.2 样品数量
2只照明装置或2只光信号装置。
5.1.3 试验条件
5.1.3.1 试验在温度试验箱内进行,试验箱内循环气流速度为0.5m/s~2m/s。
5.1.3.2 样品与箱壁间距离应大于100mm。
5.1.4 试验方法
5.1.4.1 按4.4和第6章,对样品进行光度值变化和密封试验的初测。
5.1.4.2 样品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基准轴线宜平行于且面向循环气流的主方向。试验期间,
样品不点灯。
5.1.4.3 试验箱内温度变化按下列条件:
---温度曲线:按图1;
---温度转换速率:1.0℃/min~4.0℃/min;
---循环开始温度:23℃;
---低温:-40℃,4h;
---高温:M类、N类、O类车辆灯具,90℃,4h(安装在车内的S3类制动灯:110℃),L类车辆灯
具,60℃,4h;
---低温至高温转换:时间视温度转换速率而定。
图1 高低温试验温度曲线示意图
5.1.4.4 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模拟正常装车位置摆放,在室温环境下放置1h。
5.1.4.5 按4.4和第6章,对样品进行光度值变化和密封试验的复测。
5.1.5 结果判定
试验后,目视检验样品应无变色,反射镜和配光镜应无变形或起泡等现象。光度值初复测后变化应
小于20%。密封试验复测期间,目视检验样品在粘接、焊接及各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5.2 湿热循环试验
5.2.1 适用性
本试验用于评定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温湿度耐抗性。
5.2.2 样品数量
2只照明装置或2只光信号装置。
5.2.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温湿度试验箱内进行。
5.2.4 试验方法
5.2.4.1 试验期间,样品不点灯。
5.2.4.2 按4.4和第6章,对样品进行光度值变化和密封试验的初测。
5.2.4.3 样品模拟正常装车位置放入试验箱内,按5.2.5要求的循环数进行试验。
5.2.4.4 每个试验循环720min,包括如下过程(见图2)。
---升温过程1:温度从23℃升至80℃,相对湿度升至80%(对于L类车辆灯具,允许温度从
23℃升至60℃,相对湿度升至80%),升温时间为60min。
---湿热过程:保持温度80℃(对于L类车辆灯具,允许保持温度60℃),相对湿度80%,持续时
间为240min。
---降温过程:从温度80 ℃(对于 L类车辆灯具,允许从温度60 ℃),相对湿度80%,降到
-40℃,当温度降到20℃时,相对湿度应为20%~50%,当温度低于10℃时,湿度无要求。
降温时间为120min。
---保持低温:-40℃,时间为240min。
---升温过程2:升温至23℃,升温时间为60min,且从温度大于10℃时,相对湿度控制在
20%~40%。
对于包含前照明功能的装置应按图2要求进行8个循环试验;仅包含光信号功能的装置应按图2
要求进行4个循环试验。
5.2.4.5 按4.4和第6章,对样品进行光度值变化和密封试验的复测。
5.2.5 结果判定
试验后,目视检验样品应无变色,反射镜和配光镜应无变形或起泡等现象。光度值初复测后变化应
小于20%。密封试验复测期间,目视检验样品在粘接、焊接及各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图2 湿热循环试验温湿度曲线参数设置图
6 密封试验
6.1 适用性
本试验适用于外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不适用于外部封闭式装置,用于评定装置的粘接、焊接
及各连接处的密封性。
6.2 样品数量
2只照明装置或2只光信号装置。
6.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室温环境下进行,试验用水温为23℃±5℃。试验过程中试验设备不应对粘接、焊接及
连接处施加外部负载。
6.4 试验方法
6.4.1 若样品为非开放式结构,即样品的结构除通气孔/透气膜等外,其他部分均为密封,可保留任一
个通气孔/透气膜等,封闭其他所有通气孔/透气膜等,通过保留的通气结构施加3kPa的气压,直到气
压稳定,把样品浸入水中。
浸水深度:整个样品浸入水平面下,转动样品将粘接、焊接或各连接处依次置于水平面以下50mm处。
浸水时间:15s(每个评价区域)。
6.4.2 若样品为开放式结构,即通过密封垫与车体密封,则需要配合使用模拟车身的专用密封试验支
架(支架上需要带有通气孔),将样品与支架密封连接,通过支架上的通气孔施加3kPa的气压,直到气
压稳定后,把样品浸入水中。
浸水深度:整个样品浸入水平面下,转动样品将粘接、焊接或各连接处依次置于水平面以下50mm处。
浸水时间:15s(每个评价区域)。
6.5 结果判定
试验期间,目视检验样品在粘接、焊接及各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7 热冲击试验
7.1 适用性
本试验适用于安装位置低于车门侧窗下边缘的照明装置及光信号装置,用于评定其热冲击耐抗性。
7.2 样品数量
2只照明装置或2只光信号装置。
7.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室温环境下进行。
7.4 试验方法
7.4.1 按第6章对样品进行密封试验的初测。
7.4.2 在室温环境下,样品以最大功率工作状态(按制造商规定)在试验电压下点亮30min。对于多灯
单元应点亮所有可以同时工作的功能。
7.4.3 功能持续点亮结束后,立即将配光镜的整个外表面包括配光镜的粘接处浸入已制备的4℃±2℃
的水中,历时5min。若有必要,可以暂时密封可能进水的连接器、通气透气等部位。
7.4.4 按第6章对样品进行密封试验的复测。
7.5 结果判定
试验后,目视检验样品透光部件,应无裂缝和起泡现象。密封试验复测期间,目视检验样品在粘接、
焊接及各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8 热变形试验
8.1 适用性
本试验适用于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用于评定其塑料部件对于环境和自身光源的耐热性。
8.2 样品数量
2只照明装置或2只光信号装置。
8.3 试验条件
8.3.1 试验前后应对样品进行密封试验的初测和复测。
8.3.2 试验在温度试验箱内进行,箱内气流应为0.5m/s~2m/s。温度转换速率:1.0℃/min~4.0℃/min。
8.3.3 样品模拟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并尽量安放在箱内中间位置处,基准轴线宜平行于且面
向循环气流的主方向,样品与箱壁间距离应大于100mm。
8.3.4 根据灯具功能和安装位置设定样品箱内的温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灯具安装位置温度要求
灯具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在
发动机附近(1)
安装位置在车身其他部位
及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外部灯具(2)
安装在车内的
S3类制动灯(3)
后雾灯(4) L类车辆灯具(5)
高温 70℃ 60℃ 80℃ 23℃ 50℃
低温 -40℃ -40℃ -40℃ -40℃ -40℃
8.4 试验方法
8.4.1 按第6章对样品进行密封试验的初测。
8.4.2 样品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式,以试验电压按图3要求点亮(后雾灯高温为23℃,且只在23℃ 阶
段点亮1h)。
图3 热变形试验温度示意图
8.4.3 对于组合灯具应同时点亮所有的功能,若组合灯具中同时具有倒车灯和后雾灯功能,倒车灯和
后雾灯功能应分别和其余功能同时点亮进行试验。
8.4.4 按第6章对样品进行密封试验的复测。
8.5 结果判定
试验后,目视检验塑料部件,应无变形、变色、发彩、开裂等异常现象。密封试验复测期间,目视检验
样品在粘接、焊接及各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9 盐雾试验
9.1 适用性
本试验适用于外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用于评定其耐盐雾腐蚀性。
9.2 样品数量
2只照明或2只光信号装置。
9.3 试验条件
9.3.1 模拟实际装车情况对样品进行防护,放入试验箱内,确保基准轴线方向保持水平。
9.3.2 氯化钠盐溶液质量浓度为50g/L±5g/L,pH(35℃±2℃时)为6.5~7.2。
9.3.3 试验箱温度35℃±2℃,盐雾沉降率(1.5mL±0.5mL)/(80cm2·h),可连续喷雾。
9.4 试验方法
9.4.1 模拟实际装车状态将样品放在试验箱内。
9.4.2 每个循环连续喷雾23h,停止喷雾1h。试验应在停止喷雾阶段结束。包含前照明功能的装置
应经历10个循环试验。仅包含光信号功能的装置应经历2个循环试验。
9.4.3 试验后,用去离子水清洗掉样品表面附着的盐渍,并在自然对流条件下干燥。
9.5 结果判定
样品内部零件表面应无可见变化,外部金属零件无可见基底腐蚀。
10 防尘试验
10.1 适用性
本试验用于评定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防尘性。
10.2 设备
设备示意图如图4所示。
10.3 样品数量
2只照明或2只光信号装置。
10.4 试验条件
10.4.1 应使用全新的清洁样品。
10.4.2 样品模拟实际装车情况防护。
10.4.3 试验用灰尘由50%普通硅酸盐水泥和50%煤灰(质量比)混合而成,其颗粒尺寸分布如下:
---颗粒尺寸小于或等于32μm:33份;
---颗粒尺寸大于32μm且小于或等于250μm:67份。
10.4.4 试验箱内温度23℃±5℃,相对湿度25%~75%,气压86kPa~106kPa。
10.4.5 样品与箱壁间距离应不小于150mm(贯穿式长装置左右两侧除外)。
10.5 试验方法
10.5.1 测试试验前后应检验样品的最大照度值或最大发光强度(或亮度)值。
10.5.2 按试验箱体积,以2kg/m3 用量加入试验用灰尘。
10.5.3 样品的开孔(例如:排水孔)方式应与装车状态一致,经历20个循环试验。每个循环中扬尘6s,
之后间歇15min。
10.6 结果判定
试验后,最大照度值或最大发光强度(或亮度)值与试验前相比降低数值不应超过10%。
图4 空气-灰尘混合物垂直向流动的防尘试验箱示意图
11 随机振动试验
11.1 适用性
本试验适用于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用于评定其随机振动耐抗性。制造商可根据自身产品的侧
重不同,选择按第11章或第12章进行试验。
11.2 设备
随机振动试验系统以及试验专用支架。
11.3 样品数量
2只照明或2只光信号装置。
11.4 试验条件
11.4.1 试验支架
样品应模拟实际装车位置安装在稳固的试验支架上,应确保试验支架在10Hz~1000Hz试验频
率范围内不产生共振。试验支架的共振特性按如下方法测试,并符合要求:
---振动方式:正弦扫频;
---振动加速度:4.9m/s2;
---扫频速度:1oct/min;
---测量方向:按样品振动要求的方向(上下,左右,前后);
---测量检测点:支架上尽量靠近安装样品的各安装点。
支架应符合:振动频率为10Hz~70Hz时,支架上的样品安装点不产生超过激励信号1.3倍的加
速度响应;振动频率为70Hz~200Hz时,支架上的样品安装点不产生超过激励信号3.5倍的加速度响
应;振动频率为200Hz~1000Hz时,支架上的样品安装点不产生超过激励信号100倍的加速度响应。
11.4.2 环境温度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3℃±5℃。
11.4.3 车辆加速度功率谱密度
11.4.3.1 对于N类和O类车辆:
---10Hz~56Hz:6.74(m/s2)2/Hz;
---56Hz~1000Hz:6.74(m/s2)2/Hz开始,以-3dB/oct下降,总均方根加速度37.5m/s2。
注:若需要将加速度或加速度功率谱密度的量值单位中的“m/s2”转换成“g”,则需要按g=9.8m/s2换算。
11.4.3.2 对于 M类和L类车辆使用的灯具:
a) 照明装置或包含照明装置的组合灯:振动参数见表2,振动频谱曲线见图5。
表2 M类和L类车辆照明装置振动试验参数
频率/Hz 加速度功率谱密度a/[(m/s2)2/Hz]
10 7
50 3.5
60 1.75
1000 0.06
a 加速度的有效值为20.9m/s2。
图5 M类和L类车辆用照明装置振动频谱曲线
b) 光信号装置或仅包含信号灯功能的组合灯:振动参数见表3,振动频谱曲线见图6。
表3 M类和L类车辆光信号装置振动试验参数
频率/Hz
等级1加速度功率谱密度a/[(m/s2)2/Hz]
(垂直方向)
等级2加速度功率谱密度b/[(m/s2)2/Hz]
(水平方向)
10 10 5
55 3.25 1.625
180 0.125 0.0625
300 0.125 0.0625
360 0.07 0.035
表3 M类和L类车辆光信号装置振动试验参数 (续)
频率/Hz
等级1加速度功率谱密度a/[(m/s2)2/Hz]
(垂直方向)
等级2加速度功率谱密度b/[(m/s2)2/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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