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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54-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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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54-2009 英文版 459 GB 19454-2009 [PDF]天数 <=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4-2009 有效
GB 19454.1-2004 英文版 399 GB 19454.1-2004 [PDF]天数 <=3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GB 19454.1-2004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454-2009 (GB19454-2009)
中文名称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20,276
发布日期 2009-06-21
实施日期 2010-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454.1-2004; GB 19454.2-2004; GB 19454.3-2004
引用标准 GB/T 2828.1; GB/T 4122.1; GB 19434; GB 19270; ISO 1496-3; ISO 4126-1;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标记、性能检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GB 19454-2009: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4-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454-2009 代替GB 19454.1-2004,GB 19454.2-2004,GB 19454.3-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标记、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标记 5.1 每个便携式罐体应安装一块永久固定在便携式罐体上显眼和易于检查之处的防锈金属标牌。如 因便携式罐体标牌安放位置的原因而无法将标牌永久固定在罐壳上,罐壳上至少应标明压力容器规则 要求的资料。应用印戳或其他类似方法在标牌上至少标明下列内容: 5.2 下列资料应标记在便携式罐体上或标记在牢固地固定在便携式罐体上的金属标牌上 5.3 如果便携罐体设计上允许在公海装卸,则应在明显的板面上标记文字“海运便携罐体”一词应写在标牌上。 5.4 降压装置的标记 5.4.1 每个降压装置均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记标明: a) 调定的排放压强(kPa)或温度(℃); b) 弹簧装置:排放压强容限公差; c) 易碎盘:对应于额定压强的参考温度; d) 易熔塞:温度容限公差;以及 e) 以标准的m3/s表示的装置额定流通能力。 实际情况允许时,也应标明以下资料: f) 制造厂商名称和有关的产品目录号。 5.4.2 降压装置上标明的额定流通能力应按ISO 4126-1确定。 5.4.3 通向降压装置的通道,应该有足够大的尺寸,以便使需要排放的物质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装置。 罐壳和降压装置之间不应装有断流阀,除非为维修保养或其他原因而装有双联降压装置,而且实际使用 的降压装置的断流阀是锁定在开的位置,或者断流阀相互联锁,使得双联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始终是在使 用中。通向排气或降压装置的开口部位不得有障碍物,以免限制或切断罐壳到该装置的流通。降压装 置出口如使用排气孔或管道,应可把释放的蒸气或液体在降压装置受到最小反压力的条件下排到大气中。 6 通用要求 6.1 便携式罐体应有充分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因横向和纵向冲击和倾覆而损坏罐壳和辅助设备。如 罐壳和辅助设备结构能承受冲击或倾覆,则不需作这样的保护。 6.2 有些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物质,只能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分解、变态或聚 合反应时,方准运输。确保罐体不含任何可能促进这些反应的物质。 6.3 罐壳(不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面温度在运输中不应超过70℃。 6.4 未经洗刷和放气的空便携式罐体应按照仍装有原先所装物质的要求办理。 6.5 可相互发生危险的反应并造成以下情况的物质不得装在罐壳相接的分隔单元内运输: a) 燃烧和/或大量发热; b) 散发出可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 形成腐蚀性物质; d) 形成不稳定物质; e) 发生危险的升压。 6.6 装载度 6.6.1 装货前,托运人应确保所用的是合适的便携式罐体,而且便携式罐体未装载在与罐壳材料、垫 圈、辅助设备及任何防护衬料接触时可能与之发生危险的反应从而形成危险产物或明显减损这些材料强度的物质。 6.6.2 便携式罐体装载不应超过6.8.3至6.8.9规定的限度。6.8.3、6.8.4或6.8.8对个别物质的 适用性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4章中适用便携式罐体规范或特殊规定。 6.6.3 一般采用的最大装载度(%)按式(1)计算。 6.6.4 对于Ⅰ级和Ⅱ级包装的6.1项和第8类液体及在65℃时绝对饱和蒸气压超过175kPa 6.6.6 6.8.3至6.8.6的规定不适用于装载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温度高于50℃(如使用加温装置)的物 质的便携式罐体、装有加温装置的便携式罐体应使用温度调节器,确保最大装载度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 时候都不会大于其整个容积95%。 6.6.7 高温条件下运输的液体最大装载度(%)按式(4)计算 6.6.8 便携式罐体在下列情况不得运输: a) 装载20℃或者对加热物质运输期间物质的最大温度时黏度低于2680mm2/s的液体且装载 度大于20%,但小于80%,除非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用隔板或调压板隔开,隔成若干容量不超过7500L的舱; b) 罐壳外部或其辅助设备上粘附有残余的装载物质; c) 渗漏或损坏到罐体的完整性或其起吊和紧固附件可能受到影响时。 6.6.9 便携式罐体的叉车插口在罐体装货时应关闭。但不适用于不需要配备叉车插口关闭装置的便携式罐体。 6.7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第3类物质的附加规定: 6.7.1 拟用于运输易燃液体的所有便携式罐体均应为密闭罐体,并装有降压装置。 6.7.2 仅拟用于陆运的便携式罐体,陆运的有关规章可能允许使用开口排气系统。 6.8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5.2项物质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附加规定: 6.8.1 下述规定适用于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为55℃或更高的F型有机过氧化物或F型自反应物的 便携式罐体。如果这些规定同设计和制造要求中的规定相冲突,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6.8.2 用便携式罐体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低于55℃的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的额外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加以规定。 6.8.3 便携式罐体的设计应能承受至少0.4MPa的试验压强。 6.8.4 便携式罐体应装有温度感测装置。 6.8.5 便携式罐体应装有安全降压装置和紧急降压装置,也可使用真空降压装置。安全降压装置起作 用时的压力应根据物质的性质和便携式罐体的构造特征确定。罐壳上不允许使用易熔塞。安全降压装 置应装有弹簧阀,以防止便携式罐体内大量积聚在50℃时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降压阀的能力和开始 泄气时的压力应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4.2章中规定 的试验结果确定。所确定的开始泄气时的压力不能使液体在便携式罐体倾覆时从阀门中流出。 6.8.6 紧急降压装置可以是弹簧式的或易碎式的或两者的组合,应能将罐体被火焰完全吞没不少于 1h内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全部排放掉,详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15修订版)4.2.1.13.8。紧急降压装置开始泄气时的压强值应高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 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5.10.8的规定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 本》(第15修订版)5.10.1所述的试验结果确定的数值。紧急降压装置尺寸的设计应能够确保便携式 罐体内的最大压强决不超过罐体的试验压强。 6.8.7 对于隔热的罐体,在确定其紧急降压装置的能力和定位时应假设罐体表面积1%的隔热材料脱落。 6.8.8 真空降压装置和弹簧间应配有防火罩。应考虑到防火罩会减低降压能力。 6.8.9 阀门和外部管道等辅助设备的安排应保证它们在便携式罐体装货后不会有物质残留其中。 6.8.10 罐体可加以隔热,或采用遮阳罩保护。如果便携式罐体内物质的自加速分解温度在55℃或以 下,或便携式罐体为铝结构,则罐体应完全隔热。罐体外表面应涂覆白色涂料或发亮金属。 6.8.11 在15℃时装载度不应超过90%。 6.8.12 标记应包含联合国编号、技术名称和核准的物质浓度。 6.8.13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中便携式罐体规范具体列 明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可用便携式罐体运输。 6.9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第7类物质: 6.9.1 用于运输放射性物质的便携式罐体不得用于运输其他货物。 6.9.2 便携式罐体的装载度不应超过90%或经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其他数值。 6.10 运输第8类物质所用的便携式罐体的安全降压装置应定期检查,间隔期不得超过1年。 7 性能检验 7.1 要求 7.1.1 每个便携式罐体的罐壳和各项设备应在首次投入使用之前作检查和试验(首次检查和试验),其 后每隔5年作检查和试验(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在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的中期点作中间定期检查 和试验(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两年半检查和试验可在规定日期的3个月之内进行。当便携式罐体 上可以看出有损坏、腐蚀、渗漏或其他表明可能影响其完整性的缺陷时,应进行例外检查和试验,可不考 虑上次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时间。 7.1.2 便携式罐体的首次检查和试验应包括设计特性检查,应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便携式罐体及其 配件作内部和外部检查以及压力试验。在便携式罐体投入使用之前,还应作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 运转良好的试验。如果罐壳及其配件是分开做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做防漏试验。 7.1.3 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检查,一般还包括液压试验。对于仅用于运输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液化的毒性或腐蚀性物质以外的固态物质的罐体,液压试验可用在最大允许工作压强1.5倍 的压力下进行的适当压力试验取代,但须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便携 式罐体状况的程度。如果罐壳和设备是分开做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作防漏试验。 7.1.4 两年半中间定期检查和试验至少应包括适当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便携式罐体及其配件作内 部和外部检查、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是否运转良好的试验。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便 携式罐体状况的程度。专用于装运一种物质的便携式罐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免除两年半内部 检查或用主管部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检查程序取代。 7.1.5 便携式罐体在7.1.1要求的最近一次5年或两年半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得装 货和交运。但是,最近一次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日之前装货的便携式罐体可在该截止日之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期内运输。另外,在以下情况下便携式罐体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和检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运输: a) 卸空之后清洗之前,以便在重新装货之前进行下一次要求的试验或检查; b) 除非主管部门另作批准,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期 内,以便将危险货物送回作恰当处置或回收。运输单证中应提及这项免除。 7.1.6 当便携式罐体上可以看出有损坏或腐蚀部位或渗漏,或其他表明可能影响便携式罐体完整性的 缺陷的状况时应作例外检查和试验。例外检查和试验的程度取决于便携式罐体的损坏或状况恶化程 度。例外检查和试验至少应包括7.1.4规定的两年半检查和试验项目。 7.1.7 便携式罐体内部和外部检查应确保: a) 对罐壳进行检查,查验有无剥蚀、腐蚀、刮伤、凹陷、变形、焊缝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便携式 罐体不能安全运输的状况,包括渗漏; b) 对管道、阀门、加热/冷却系统和垫圈进行检查,查验有无腐蚀部位、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 便携式罐体不能安全装货、卸货或运输的状况,包括渗漏; c) 出人孔盖紧固装置工作正常,出人孔盖或垫圈没有渗漏; d) 法兰连接或管口盖板上的螺栓或螺帽失缺的补上,松动的重新上紧; e) 所有紧急装置和阀门均无腐蚀、变形及任何可使之无法正常运作的损坏或缺陷。遥控关闭装 置和自关闭断流阀应通过操作证明工作正常; f) 如有衬里,按衬里制造厂商提供的标准加以检查; g) 便携式罐体上应有的标记明晰易辨并符合适用要求; h) 便携式罐体的框架、支承和起吊装置状况良好。 7.1.8 如检查和试验内容之一是压力试验,试验压强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 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 7.1.9 在罐壳上进行的一切切割、喷烧或焊接作业应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参照罐壳制造所依据的 压力容器规则加以批准。作业完成后应按原试验压强作压力试验。 7.1.10 如发现任何不安全状况的迹象,便携式罐体在修好并通过再次试验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7.1.11 便携式罐体的性能试验要求见表1。 7.2 试验 7.2.1 试验项目 便携式罐体性能试验项目见表1。 7.2.2 试验内容 7.2.2.1 撞击试验 7.2.2.1.1 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定义的便携式罐体, 每种设计应有一个原型样品作撞击试验。 7.2.2.1.2 试验设备及方法 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的要求。 7.2.2.1.3 试验撞击力 原型便携式罐体应证明能在铁路运输的典型机械冲击持续时间内耐受不小于满载便携式罐体最大 许可总重4倍(4G)的撞击产生的力。 7.2.2.2 压力试验 7.2.2.2.1 试验设备 气密压力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7.2.2.2.2 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 或设备有无渗漏。 7.2.2.2.3 试验方法 启动气密压力试验机,向罐内连续均匀施以压力,罐体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压5min。 7.2.2.3 防漏试验 7.2.2.3.1 试验设备 注水泵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7.2.2.3.2 试验方法 启动注水泵,向罐内连续均匀加满水,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 7.2.2.4 液压试验 7.2.2.4.1 试验设备 液压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7.2.2.4.2 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漏。 7.2.2.4.3 试验方法 启动液压试验机,向罐内连续均匀施以液压,同时打开排气阀,排除试验容器内残留气体,然后关闭 排气阀。罐体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液压5min。 7.3 检验规则 7.3.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便携式罐体符合本标准规定......

英文网页English: GB 19454-2009

相关标准: GB/T 21617 | GB 12268 | GB 19457 | GB 19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