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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9458-2004 (GB19458-2004) | | 中文名称 |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 | 英文名称 |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goods - General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12,138 | | 发布日期 | 2004-03-04 | | 实施日期 | 2004-10-01 |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3690-1992; United Nations '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 (Rev. 13) | | 标准依据 | Announcement of Newly Approved National Standards No. 4, 2004 (No. 66 overall)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9458-2004: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标志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90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确立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4.1 危险货物分类
4.1.1 按危险货物具体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2 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
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4.1.3 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4.1.4 第3类:易燃液体
4.1.5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及退敏爆炸品;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6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4.1.8 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 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 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除第1类、第2类和第7类,第5.2项、第6.2项危险货物外,其他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可按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等级,即:
I级包装--高危险性的物质;
Ⅱ级包装--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级包装--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可通过有关危险特性的试验来确定。
5 要求
5.1 安全要求
5.1.1 新产品生产者或者申请该产品分类委托方应提供一切可得的有关该产品的安全数据,例如毒性数据。
5.1.2 当怀疑有爆炸性时,应首先进行小规模的初步试验后,再进行较大量物质的试验。初步试验包括确定物质对机械刺激(撞击和摩擦)以及对热和火焰的敏感度。
5.1.3 在涉及引发潜在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的试验中,引发后应保持一段安全等候时间。
5.1.4 在处理试验过的样品时应格外小心,试验过的样品应在试验后尽快销毁。
5.2 试验要求
5.2.1 危险特性的试验应按试验条件进行。如在实验中没有给定容差,这意味着准确度由任何给定的尺寸的小数位决定,例如1.1意味是1.05至1.15。如试验期间的条件偏离给定条件,试验报告中应阐述偏离的原因。
5.2.2 实验样品的组分应和拟用于运输的物质浓度一致。试验报告中应列明各种活性物质和各种稀释剂的含量,准确度至少在±2%(质量分数计)之内。对试验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成分,应在试验报告中准确列明。
5.2.3 与试验物质接触的所有试验材料应不影响试验结果。如果不能排除影响,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影响实验结果。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应在试验报告中列明。
5.2.4 试验应在代表运输情况的条件(温度、密度)下进行。如列明的试验条件不包括运输条件,需进行预定运输条件的补充试验。
5.2.5 如果试验结果与物质的粒度有关时,试验报告中应列明相关的物理状况。
6 试验
6.1 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规定的9大类危险货物分类试验逐项进行检验,除非确有依据可免除部分项目。
6.2 当一种物质、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种以上危险性,而其名称又未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类别:
a) 1类物质和物品;
b) 2类气体;
c)3类的退敏液体爆炸物;
d) 4.1项自反应物质及退敏爆炸品;
e) 4.2项发火物质;
f) 5.2项物质;
g) 具有1类包装吸入毒性的6.1项物质;
h) 6.2项物质,
i) 第7类物质,除了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质应划人第7类,次要危险也应确定。
6.3 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而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3.2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具体列出名称的货物,表示该货物有关危险性的最严格包装类别优于其他包装类别,见附录A。
7 标志
7.1 标志的种类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标志共有9类21种,见附录B。
7.2 标志的图形
标志的形状为呈45°角正方形(菱形),一般最小尺寸为100 mm×100 mm,由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
7.3 标志的使用
7.3.1 标志的使用原则
当一种危险货物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除用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还应用相应标志重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7.3.2 标志的使用方法
按GB 190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8.2 在以下情况下,生产厂在提交运输前应申请有关检验部门进行危险特性的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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