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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757-200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GB 19757-2005, GB1975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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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757-2005
英文版
339
GB 1975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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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 、Ⅱ阶段)
GB 19757-2005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757-2005 (GB19757-2005)
中文名称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 、Ⅱ阶段)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noise emitted by accelerating tri-wheel and low-speed vehicl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32
国际标准分类
13.140
字数估计
13,164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8321-2001部分; GB/T 19118-2003部分
引用标准
GB 7258; GB/T 3785; GB/T 15173; JB/T 7235; JB/T 723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第7号(总第81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 、Ⅱ阶段) GB 19757-2005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noise emitted by accelerating tri-wheel and low-speed vehic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757 2005 部分代替GB 18321-2001,GB/T 19118-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 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Ⅰ、Ⅱ阶段)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5年 第22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 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 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 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Ⅰ、Ⅱ阶段) (GB 19756-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Ⅰ、Ⅱ阶段) (GB 19757- 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 pa.gov.cn)查询。自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Ⅰ、Ⅱ阶 段)》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中农用运输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部分废止: 1.农用运输车 噪声限值 (GB 18321-2001) 2.农用运输车 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118-2003) 特此公告。 2005年5月30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JB/T 7235 四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 7237 三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噪声限值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4 型式核准 4.1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就符合本标准适用范围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加速行驶 车外噪声排放水平,向负责车型型式核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 准申请。 4.2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应提交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如 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等的技术参数,特别应提供有关能对车辆噪声控制起作用的设计方面内容 及相关技术文件。 4.3 申请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型式核准的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必须提交一辆符合 上述技术描述的样车给经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为 “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噪声测定,按附录B进行记录,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检测 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 GB 19757 2005 4.4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型式核准试验限值规定,则认为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5 型式核准扩展 5.1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型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型式核准扩展的申请应由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向型 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 5.2 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交申请型式扩展车型和被扩展车型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如 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等的技术参数,特别应提供有关能对车辆噪声控制起作用的设计方面内容 及相关技术文件。 5.3 必要时生产企业或制造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交符合上述技术描述的样车。 5.4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核准扩展的检验,对符合型式核准扩展条件的车型出具 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就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来说,在以下主 要方面与已核准车型没有差别的车型可以进行型式核准扩展。 5.4.1 车身外形或结构材料 (特别是发动机机舱及其隔声材料)。 5.4.2 车长和车宽。 5.4.3 发动机型式 (二冲程或四冲程)、汽缸数及排量、气门布置、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5.4.4 传动系、挡位数及其速比。 5.4.5 降噪部件和系统,如排气管和消声器等的牌号或商标、部件的尺寸和形状、材料特性、部件 的数量和装配等。 5.5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型式核准试验限值规定,则认为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6 生产一致性检查 6.1 对已获得型式核准而成批生产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与 已核准的型式一致。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型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生产一致性检查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2 从批量生产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中随机抽取一辆样车,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 测机构进行检验。 6.3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附录A和B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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