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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2449-2008 (GB22449-2008) | | 中文名称 | 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of balancing machin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N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37.040.10 | | 字数估计 | 9,971 | | 发布日期 | 2008-10-07 | | 实施日期 | 2009-09-01 | | 引用标准 | GB 4943-2001; GB 7247.1; IEC 6007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彩色扩印系统安全性的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银盐成像冲洗过程的彩色扩印设备, 数码和其他彩色照片输出设备可参照执行。 |
GB 22449-2008: 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
GB 22449-2008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of balancing mach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449-2008
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相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诺日士(上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威龙科工贸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和翔、周刚、松本充司、张应衡、金伟耿、章琳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 22449-2008
彩色冲洗设备安全保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彩色扩印系统安全性的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银盐成像冲洗过程的彩色扩印设备,数码和其他彩色照片输出设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eqv IEC 60950:1999)
GB 7247.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GB 7247.1-2001,idt
IEC 60825-1:1993)
IEC 60073 人机接口,标记和鉴别用的基本原理和安全原则 指示设备和调节器的编码原理(英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在用到“电压”和“电流”这两个定义时,如无其他规定,均指有
效值。
4 安全通则
4.1 要求的适用性
本标准提出的要求只涉及安全保护范围,不涉及设备的性能及功能特性。
为了确定是否涉及安全,应仔细研究电路和结构并考虑可能发生失效后引起的后果。
4.2 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其在所有条件下,包括正常使用,可以考虑到的非正常或单一故障条件下,
能防止在本标准含义范围内由电击和其他危险引起的人身伤害,并能防止发源自设备内的严重着火。
4.3 电源电压
设备的设计应使其在预定连接的任一电源电压下工作时都是安全的。
4.4 未具体说明的结构
如果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材料或结构方式未明确包含在本标准中,设备提供的安全等级应不低于本
标准给出的等级。
注:为适应新形势而需要补充详细要求时,应立即提请相应的技术委员会注意,并由委员会迅速处理。
5 元器件
5.1 一般要求
在涉及安全的情况下,元器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或者符合有关元器件的国家、行业标准或IEC
标准中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注:只有当所涉及的元器件明显适用于某一国家、行业或IEC 元器件的标准时,才能认为与该标准是有关的。
5.2 元器件的评定和试验
元器件的评定和试验应按 GB 4943中的相应规定进行。
6 标记和说明
6.1 电源额定值
设备应按 GB 4943的具体要求标出电源额定值,以规定电源的确切电压、频率和足够的电流承载
能力。
6.2 安全说明
应给操作人员足够的信息和所有的使用条件,以保证在按制造厂商的指定方法(不包括口头的指
示、说明等)正常使用设备时不会出现本标准含义范围内的危险。
如果需要提醒特别注意,以避免设备在操作、安装、维修、运输或贮存时引起危险,应提供必要的说
明。
维修说明书(含电子文档)通常只提供给维修人员,操作说明书(含电子文档)应提供给用户。
6.3 控制装置和指示器
除了明显不必要之外,凡影响到安全的指示器、开关和其他控制装置必须要有标记,其标记和说明
应置于明显的位置。开关和其他控制装置的标记和说明的位置应标在该开关或控制器装置处。在可能
的情况下,该标记应做到无需语言文字、国家标准等知识就能使人一目了然。
在涉及安全的场合,控制装置和指示器的颜色应符合IEC 60073的要求。
7 危险的防护
7.1 接触区的防护
7.1.1 操作人员接触区的防护
操作人员在进行不需工具的通常操作中,或者在日常的维护保养中,能够用手触及的部分和零部
件,应设计成不会导致操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形状和结构。
必需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在触及后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适当的安全机构,并且有醒目的标
记提醒操作人员接触该处有危险。
7.1.2 维修人员接触区的防护
在维修接触区,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零部件应作适当的安装或隔离防护,以便在对设备的其他零部件
进行维修操作时,不会发生意外接触这些裸露零部件的情况,或者由于所使用的工具或试验探头造成的
意外短路。如果隔离防护可能因为维修而需要拆卸,则这些隔离保护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
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能够用手触及的部分及零部件,不应设计成会导致维修人员受伤的危险形状。
如果在设备结构上难以实现,则应设置警告标牌。
7.2 安全联锁装置
7.2.1 一般要求
如果操作人员操作时,会触及到一些在通常情况下存在本标准含义范围内的危险区域,则应装有安
全联锁装置。
7.2.2 保护要求
安全联锁装置在设计上应使得外罩、箱门等还未处于使危险区域能被触及的任何位置之前,危险已
先行消除。
7.2.3 失效保护动作
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联锁系统在设备的正常寿命期内不应发生失效,即使失效发生也不应引起重大危险;或
---如果联锁系统在设备的正常寿命期内会失效,则各种可能的失效状态均不应对设备所要求的
保护产生危害。
7.2.4 运动部件的联锁
机械联锁系统和机电联锁系统中的运动机械部件应根据制造厂商的设计标准采用耐久度合适的产
品,运动部件的设计寿命应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止危险的发生。
7.2.5 取消联锁装置的联锁功能
当维修人员可能需要取消安全联锁功能时,则该取消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需要有意加力才能动作;
---在维修结束时,才能使联锁装置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或者应在维修人员还未执行复原
时,能防止联锁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不会使防止重大危险的联锁装置被旁路而失去作用,除非该联锁装置在被旁路而失去作用时,
另一个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已起作用。
7.3 非正常工作
设备的设计应考虑到即使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也不会给操作人员带来重大的危险。
如果在设备结构上难以实现,则应设置警告标记。
7.4 电气安全要求
7.4.1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按GB 4943-2001中5.1.1~5.1.7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7.4.2 抗电强度
导电部件与非导电部件间的绝缘强度应能承受50Hz、1500V正弦交流电压或2121V的直流电
压1min不击穿。
在设备的导电部件和接地端子之间加50Hz、1500V正弦交流电压或2121V的直流电压1min,
检查是否击穿。设备如装有防雷击浪涌的放电器和压敏电阻等相应器件,则应将其拆下后再进行试验。
7.4.3 接地性能
接地接线端子应能耐明显腐蚀,接地接线端子或接地接触件与需要接地的零部件之间的连接电阻
应≤0.1Ω(不带电源线的);≤0.2Ω(带电源线的)。
目测检查接地接线端子的螺钉及锁紧装置,并测量设备的接地接线端子或接地接点与需要接地的
零部件之间的电压降,然后根据电压降和电流计算出电阻值。
具体方法参照 GB 4943-2001中2.6.3.2的内容执行。
8 结构要求
8.1 耐久性
设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正常寿命期间内使用的耐久性。长期使用后零部件的老化和腐蚀等不应产
生危险及潜在危害。
具体要求按照 GB 4943-2001中4.2的内容执行。
8.2 机械强度
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而且在结构上应能保证在可以预料到的操作时维持本标准含义范围
内的安全。
机械防护外壳应做到确保由于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可能从运动零部件上松脱、分离或甩出的零
部件能被挡住或使其改变方向。
8.3 设计及构造
8.3.1 棱缘及拐角
设备上的棱缘及拐角,如果因其位置、形状等可能给操作人员带来危险,则应将这些棱缘及拐角倒
圆磨光。
设备为了完成适当功能所必需的棱缘和拐角,本项要求不适用。
8.3.2 锐器
操作人员在通常操作或日常的维护保养中,能够用手触及的区域如果存在切刀、刃具等锐器或类似
构造,则应将这些锐器设计成手无法直接接触的形状。
对应锐器的保护机构如果可以被拆下,则应在盖板等地方设置警示标记。
8.3.3 门和盖板
门和盖板等部分应采用防止夹手的设计。
如果相应的保护机构可以被拆下,则应在盖板等地方设置警示标记。
8.3.4 零件的固定
螺钉、螺母、垫圈、弹簧或类似紧固零件应可靠地固定,不能因为正常工作振动或使用而松动。
GB 22449-2008
在正常使用中可能脱落而引起人身伤害的零部件、维修时需拆下的盖板处的螺钉以及类似紧固零
部件,在安装它们时,应考虑安装处的板材厚度等来确保足够的强度以承受正常使用所产生的机械应
力。
注:有关导线固定的要求按GB 4943中相应要求。
8.4 危险运动部件的防护
设备的危险运动部件,其安置、封罩或隔挡应能提供足够的防护以防止人身伤害。
操作人员在通常操作以及日常的维护保养中,可能触及运动部件而受伤的区域,应设置适当的保护
机构。如果在设备结构上不可能做到,则应设置警告标牌。
自动复位热断路器或过流保护装置、自动定时起动器等自动装置,如果它们意外复位或启动会引起
危险时,则不应安装。
9 化学品使用
应尽量避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药品。如果使用,应保证其不会直接接触人体。因化学等机械
性质而无法避免使用时,应设置警示标记。
使用粉末、液体或气体状化学品的设备,在构造上应使这些物质不会形成危险浓度,也不会在正常
工作、贮存、加料或排放时,由于凝结、蒸发、泄漏、溢流或腐蚀而引起本标准含义范围内的危险。
10 辐射和电磁干扰
10.1 辐射
能产生电离辐射、使用激光或者类似光源的,在设计上应能防止人体受到有害的影响,以及能防止
起安全作用的材料受到损坏。
10.2 电磁干扰
设备产生电磁干扰的相关要求,具体按照GB 4943-2001中4.3.13的规定。
10.3 激光辐射
如果设备中使用了激光或者类似光源,则应符合GB 7247.1的规定。
11 发热、防火要求
11.1 高温伤害的防护
操作人员在通常操作以及日常的维护保养中,可能触及的部分或零部件的温度应低于可造成烫伤
等伤害的温度。
维修人员接触区内,如有可能触及而造成烫伤的部分或零部件,则应设置适当的保护机构。如果在
设备结构上难以实现,则应设置警示标记并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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