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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2791-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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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2791-2008 英文版 799 GB 22791-2008 [PDF]天数 <=5 自行车 照明设备 GB 22791-2008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2791-2008 (GB22791-2008)
中文名称 自行车 照明设备
英文名称 [GB/T 22791-2008] Bicycles -- Lighting equipme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14
国际标准分类 43.150
字数估计 20,215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10-03-01
引用标准 GB 8897.2; GB/T 22084; QB 1714; ISO 9227; IEC 60061; CIE 15
采用标准 ISO 6742-1-1987,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5号(总第13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照明设备(以下简称照明设备)的术语、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说明书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QB 1714中规定的普通自行车、轻便自行车、运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一般用途自行车用照明设备。

GB 22791-2008: 自行车 照明设备 GB 22791-2008 英文名称: [GB/T 22791-2008] Bicycles -- Lighting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791-2008/ISO 6742-1:1987 自行车 照明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照明设备(以下简称照明设备)的术语、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说明书等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QB1714中规定的普通自行车、轻便自行车、运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一般用途 自行车用照明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897.2 原电池 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GB 8897.2-2005,IEC 60086-2:2001,MOD) GB/T 22084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所有部 分)(GB/T 22084-2008,IEC 61951:2003(所有部分)) QB1714 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ISO 9227 人造环境中的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IEC 60061 灯头和灯座互换性和安全控制标准 CIE15 比色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前灯的光学要求 4.1 亮度 4.1.1 亮度值 光束在图2所示的测试点A和B,以及区域C的亮度值应达到如下要求: 4.1.2 试件 前灯应装上制造厂规定的细丝灯,并按制造厂规定的额定电压点亮到它的标准光通量。 注:可适用的细丝灯的详细数据见附录A。但自行车用的细丝灯已作为IEC 今后的标准课题,待该标准一经发布, 附录A即予以撤消,应引用IEC 标准。 4.1.3 试验测量 亮度的测量所采用的测试距离应大到足以使平方反比定律有效。 应将灯的基准中心视作为光源。接收器对于灯的基准中心的视角应不小于10′且不大于1°。试验测 量时,A点(V平面上3.5°D处)应处于光束中心内。除了光束中心外,其他各点允许有15′的几何误差。 4.2 光色 4.2.1 白色光 白色光的色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3 视觉比较 凭借视觉来检验发射光的色度特性时,采用一个按照CIE15中的光源A的近似光源,并配用适当 的滤色镜作为色度计的比较场。 5 后灯的光学要求 5.1 亮度 5.1.1 亮度值 5.1.1.1 光束在图3中的各测试点 HV,B和C点上的亮度值应达到如下要求: 5.1.1.2 后灯还应向上发出红色光,其亮度在与垂直轴线成45°半角的圆锥范围内应不小于0.02cd (见图4)。 5.1.2 试件 后灯应装上制造厂规定的细丝灯,并按制造厂规定的额定电压点亮到它的标准光通量。 注:可适用的细丝灯的详细数据见附录A。但自行车用的细丝灯已作为IEC 今后的标准课题,待该标准一经发布, 附录A即予以撤消,应引用IEC 标准。 5.1.3 试验测量 亮度的测量所采用的测试距离应大到足以使平方反比定律有效。 应将灯的基准中心视作为光源。接收器对于灯的基准中心的视角应不小于10′且不大于1°。试验 测量时,HV点应处于光束中心内。除了光束中心外,其他各点允许有15′的几何误差。 5.2 光色 5.2.1 红色光 红色光的色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2 视觉比较 凭借视觉来检验发射光的色度特性时,采用一个按照CIE15中的光源A的近似光源,并配用适当 的滤色镜作为色度计的比较场。 6 摩电机 6.1 输出特性 当摩电机连接一个固定的非感抗性负载进行试验时,它的输出电压应该符合表4的规定数值,感抗 性负载是根据制造商推荐的标定细丝灯的额定功率计算出来的。 应使用一只能够显示真均方根值的低耗电压表,该电压表的阻抗应被包括在固定的阻抗值之内。 6.2 摩电机输出的持久性 当摩电机以15km/h的当量速度连续工作1h,并承受由计算得来的固定阻抗时,其电压降落应不 降低到额定电压的85%以下。 7 电池 7.1 一次电池 7.1.1 规格 一次池应符合GB 8897.2的规定。 7.1.2 亮度持久性 7.1.2.1 前灯 按7.1.3进行试验后,以实测的试验期末电压点亮前灯,其测试点A的亮度应不小于100cd。 7.1.2.2 后灯 按7.1.3进行试验后,以实测的试验期末电压点亮后灯,其测试点 HV的亮度应不小于0.25cd。 7.1.3 试验方法 用制造厂规定的细丝灯和新电池(即生产出来28天之内)组装起来,作为测试的试件。 试验应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0±15)%的环境中进行。将灯全部点亮(包括附加灯), 每7天连续点亮5天,每天一次,每次连续30min,共进行28天(即总计点亮时间为10h)。再测量试验 期末的全负载电压,并以此实测电压验证灯的亮度。 7.2 可充电电池 7.2.1 规格 可充电电池应符合GB/T 22084的规定。 注:目前尚无可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可充电电池的国际标准。 7.2.2 亮度的持久性 7.2.2.1 前灯 按7.2.3进行试验后,以实测的试验期末电压点亮前灯,或者前灯为系统的一个元件,则将期末电 压加在系统上,此时前灯的亮度应不低于4.1.1的规定。 7.2.2.2 后灯 按7.2.3进行试验后,以实测的试验期末电压点亮后灯,或者后灯为系统的一个元件,则将期末电 压加在系统上,此时后灯的亮度应不低于5.1.1的规定。 7.2.3 试验方法 按照随附的说明书将电池充电。测量满负荷时的电压,接通电路直至该电压降低到初始电压的 75%。再次按照说明书充电,将系统安放在温度为(20±2)℃处,为时24h~30h。然后,在(20±2)℃ 的环境温度下,将装置接通,直至达到制造厂标注在装置上的最长持续使用时间(见10.3)。最后,测量 满负荷状态下的期末电压,并以此电压来验证灯的亮度。 注:如果照明装置为系统的一部分,则将“照明装置”作为“系统”看待。 8 开关的性能(如果有开关) 8.1 “开”和“关”动作应有效,“开”和“关”位置应明确。拨动开关时电池应无移动。无论是“开”还是 “关”,灯都不应有闪烁现象出现;如果是旋钮开关,则旋开、旋闭时,也不应有闪烁现象。 8.2 开关应在额定电压条件下,经过5000次的接通、断开试验。如果电池损坏(例如接触片断裂),则 须更换,然后继续试验。试验后,开关应符合第8.1条的规定。 9 环境要求 9.1 总则 照明设备应与制造厂推荐的、将它们稳妥而牢固地安装在自行车上的全套紧固件一起做试验。 电池照明应将电池放入后做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都应在环境温度为(23±5)℃的条件下进行。 9.2 前灯和后灯的抗振试验 9.2.1 要求 按9.2.2进行试验时,灯不应有松动或从安装处脱落现象。试验后,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材料不 变形,零件不错位。试验后,应检验照明设备的性能,细丝灯的灯丝如断裂,可予以调换;如有需要也可 调换电池。但细丝灯如有松动或其他异常现象,则应判定照明设备不合格。 9.2.2 试验方法 9.2.2.1 原理 照明设备的安装模拟在自行车上的实际安装情况;并模拟自行车在公路上骑行,进行反复时段的加 速,用以作反复的振动试验。 9.2.2.2 设备 如附录B所示的一台振动试验机,其性能如下: 振动试验机工作台的一端应由弹簧支承,而另一端下面装有钢质撞块。工作台每一次周期性下落 时,撞块会与钢砧冲撞一次。冲击点上的负荷应大于265N而小于310N,并可由位于凸轮和工作台的 弹簧支承端之间的可调拉簧来调节负荷。 9.2.2.3 方法 照明设备的安装方法应与安装在自行车上的一致。按其正常的工作位置将它紧固在振动试验机 上。进行振动试验,时间为1h,频率为(12.5±1)Hz,振幅为3mm。 9.3 前灯和后灯的温度试验 9.3.1 要求 按9.3.2进行试验时,前、后灯应工作正常,并符合第4章和第5章的有关要求。 9.3.2 试验方法 将前灯和后灯放在50℃~55℃的预热炉中预热2h。然后将前灯和后灯移置于常温环境中。拆下 细丝灯,揩拭干净(擦去搁置在高温中产生的积垢)。再将细丝灯搁置在前灯和后灯的外面,以额定电压 点亮5min,使它干燥。不要碰触细丝灯的玻璃泡,将它装到前灯和后灯中去。最后把前灯和后灯放置 在它们正常的工作位置上,以额定电压的117%点亮1h。 9.4 摩电机的温度试验 9.4.1 要求 按9.4.2进行试验时,摩电机应工作正常;且以15km/h的当量速度工作时,摩电机应符合 第6.1条和表4的要求。 9.4.2 试验方法 将摩电机放在50℃~55℃的预热炉中预热2h。然后取出摩电机,移置到常温环境下,恢复常态。 9.5 灯和摩电机的抗湿试验 9.5.1 要求 按9.5.2进行试验后,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并无有害的湿气滞留。 9.5.2 试验方法 9.5.2.1 设备 一只喷水箱,内有一支架可安放照明设备,其要求如下: 承放受试照明设备的旋转支架,它以4r/min的转速绕一垂直轴旋转。然后将(20±10)℃的水,以 45°角朝下喷洒照明设备,其降水量为2.5mm/min。 9.5.2.2 方法 将照明设备以正常的工作位置承放在旋转支架上,并确保所有的泄水孔(如有的话)都已打开。连 续旋转和喷洒6h。试验结束后,允许将照明设备沥干1h。 9.6 灯和摩电机的抗蚀试验 9.6.1 要求 按ISO 9227进行试验后,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并在使用中不受腐蚀损害的影响。 9.6.2 试验方法 试验持续的时间应为50h,包括两个时段的试验,每一时段为24h,中间有2h的间隔,允许让照明 设备干燥一下。 9.7 前灯和后灯的抗燃油试验 9.7.1 要求 按9.7.2进行试验后,照明设备的镜面上除了有细小、局部的丝纹外,不应有明显的蚀痕。 9.7.2 试验方法 配制一种混合剂,其体积分数为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将浸上混合剂的棉花轻轻地揩拭镜 面的外表面,然后让它自然干燥5min。用肉眼检验。 10 标记 照明设备应有以下的永久性标记: 10.1 前灯和后灯 a) 与设计相配的细丝灯和电池或摩电机的规格或型号; b) 制造厂名或其他识别标记; c) 本国家标准的编号,即GB 22791-2008。 标记必须在照明设备装上自行车以后仍能被看清楚。 10.2 摩电机 a) 额定输出电压(V)和功率(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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